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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罕见涉嫌危险驾驶罪因紧急避险免刑

发布日期:2020-09-08    作者:郭天喜律师

2018年12月7日晚上,江苏省江阴市陈某醉酒。夜半,妻子突然发病晕倒,因住在偏远乡村,救护车不能及时赶来,陈某无奈之下开车将妻子送往医院救治,被警方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mg/100m1,远超醉驾标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陈某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其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江阴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陈某撤回起诉;数日后,江阴法院裁定,依法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这在江阴是第一例,在全国也属罕见。
一、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133条做出修正,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属于危险驾驶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并无不当。
二、紧急避险。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陈某妻子突然摔倒,昏迷不醒、口吐白沫,生命权益正处于威胁之中,可视作正在发生现实危险。当时陈某所在乡村有些偏远,医院救护车不能及时赶到,无合法驾驶人代驾,醉酒驾车送妻子去医院就诊实在是没有其他可以挽救妻子生命的办法。“从主观上看,被告人实施醉酒驾驶的行为,并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故意,反而具有使处于生命危险的妻子及时得到医治的良好动机。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境,陈某实施醉驾对公共安全的损害程度相对较小,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符合紧急避险所须具备的多项条件。所以,应当认定陈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三、极端案例并不具有“借鉴”意义,醉酒驾车仍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1、本文提到的陈某是有法定的出罪事由,才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使是这样,陈某这样的行为也不是法律普遍提倡和鼓励的做法。 
        2、陈某醉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仍然存在犯罪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之所以说陈某案例是极端情况,不具有借鉴意义?假如陈某醉驾去医院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人或者乘车人员人身健康或者生命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他人生命或者财产安全事故,恐怕依然成立“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可能性。《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也是有边界的,不可能无限度免责,要看其避险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一旦超越了紧急避险的边界,就是犯罪。 
        3、不要酒后驾驶机动车,不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提醒广大驾驶员和车主,请不要酒后驾驶机动车,更不要醉酒驾驶机动车,你可能没有陈某幸运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大概率会被追究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酒驾和醉驾虽然一时“方便”或者“爽”了,但是对公共安全造成了难以预测的安全威胁,最终的结果是醉驾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犯罪,也让醉驾者风险与收益严重不对等。驾驶员饮酒以后,还是找人代驾或者坐车回家来的安全。 
        遇到紧急情况时,首先要守法律,第一时间向公安、卫生、消防救援等专业力量求助,不要冒着犯罪风险实施一些危险行为。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勿酒后驾车,更不要醉酒驾车。

(文中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江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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