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是涉嫌危险驾驶罪了
发布日期:2016-01-07 作者:110网律师
u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一)追逐竞驶,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其行为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有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
(二) 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如果没有主动饮酒,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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