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酷诉咪猫视频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分析
咪猫视频“共享”优酷VIP权益被诉8月18日,北京海淀人民法院于官网发布新闻称:因认为咪猫视频建立平台利用“共享VIP”扩大平台流量及热度,破坏了优酷平台的会员管理制度,减少了交易机会和经济收益,优酷平台运营商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咪猫视频运营商北京点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90万元。
经优酷公司调查发现,在北京点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手机APP“咪猫视频”中,用户通过上传各大视频平台VIP会员账号或完成其他限定任务,获得“咪猫视频”平台虚拟货币后,可兑换优酷VIP权益卡。
领金币界面
获得该权益卡后,用户可在“咪猫视频”APP内观看优酷VIP片源,即用户在“咪猫视频”APP内点播优酷会员影视内容时,平台将为用户自动绑定登录至他人的优酷VIP会员账号进行视频在线播放。
内容界面
优酷公司称,其系中国领先的在线视频平台“优酷网”及手机客户端“优酷APP”的经营者,依法享有平台的经营收益权及相关利益。优酷VIP会员服务的主要内容为用户在付费购买会员资格后可免费观看会员影视内容的服务,优酷公司为此支出了巨额的版权使用许可费和运营成本。
咪猫视频使得其用户在无需向优酷公司支付任何对价且无需使用优酷平台的情况下,即可直接观看优酷平台中会员专区影视内容。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咪猫视频建立平台利用上述所谓的“共享VIP模式”扩大其平台流量及热度,破坏了优酷平台的会员管理制度,减少了优酷平台的交易机会和经济收益,严重损害了优酷公司的合法商业权益和竞争利益,扰乱了行业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共享VIP账号违反优酷会员服务协议
根据优酷的陈述来看,本案中咪猫视频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部分优酷VIP会员分享账号直接相关,因此,在讨论咪猫视频行为的性质之前,有必要首先对部分会员擅自分享VIP 账号的行为进行简要分析。
经过查阅,在《优酷VIP会员服务协议》中,涉及账号获取、使用的内容有详尽的约定,其最核心的目的即只允许会员本人以非商业目的使用VIP账号服务,除此之外,无论有偿或无偿,优酷禁止一切形式的出租、转借、转售行为。
优酷VIP会员服务协议
不仅优酷,几乎所有视频平台乃至整个互联网行业的付费会员服务协议中,都有类似上述的约定。对上述约定,当然会有部分用户认为对用户限制过多,认为属于“霸王条款”,但在被判决宣告上述条款无效之前,只要购买了相关的会员服务,那就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否则即为违约。
由此可见,咪猫视频立足于“账号共享”的商业模式,几乎完全建立在其会员对其他竞争对手违约的基础之上——虽然这种账号共享的行为本质不同于破解、盗链等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基于对他人违约行为的鼓励、利用谋求自身利益,似乎也并不那么名正言顺。
咪猫视频的行为分析
根据咪猫视频的官方简介和优酷的调查,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基本可以确定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用介绍
因此,若要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权益,就要首先明确咪猫视频共享VIP账号的行为能够为第二条所规制,即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商业道德,是否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共享他人VIP账号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商业道德?
在(2019)浙民申1209号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安徽美景公司诱导并组织购买淘宝公司“生意参谋”产品的用户出租其子账户,利用“生意参谋”数据产品的可财产性利益,再予低价售卖,本案中咪猫视频的行为与其非常类似。
(2019)浙民申1209号案中,被告美景公司认为,分享“生意参谋”数据内容是淘宝商户自主行为,美景公司只是为淘宝商户提供了技术服务帮助,实现了数据的增值与利益共享,不应为法律所禁止,根据技术中立原则,被诉行为应予免责。
基于互联网产业既有的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特征,从有利于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增进网络用户福利出发,美景公司如果是在合法获得“生意参谋”数据产品基础上通过自己的创新劳动开发出新的大数据产品且能够给予消费者带来全新体验的,这样的竞争行为难谓不正当。但美景公司仅是将“生意参谋”数据产品直接作为自己获取商业利益的工具,而并未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其使用“生意参谋”数据产品也仅是提供同质化的网络服务。此种据他人市场成果直接为己所用,从而获取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的行为,明显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不劳而获“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理,本案中咪猫视频的行为与美景公司并无二致,其商业定位与优酷一样,同为向用户提供视频点播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但咪猫视频却并非通过合法购买版权或自制等方式向用户提供视频,而仅是通过诱导、利用用户侵害竞争对手利益的方式,鼓励用户进行“灰色”交易,自己从中渔利。
因此,咪猫视频的行为同样属于不劳而获的“搭便车”,明显违背了基本的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
第二,咪猫视频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两案中,无论淘宝公司的“生意参谋”数据产品还是优酷公司的视频点播服务,在长期的经营积累中已拥有数量众多的用户,两家公司不仅获取了较大的商业利益,同时积累了在互联网行业中的竞争优势,相关服务也已经成为其获取市场收益的主要商业模式及核心竞争力。
具体到本案中,咪猫视频与优酷公司提供同样的服务,具有直接竞争关系,所提供的服务对优酷公司亦具有非常明显的替代性。因此,咪猫视频的VIP会员共享行为会对优酷公司的服务产生实质性替代,不当的截取了原本属于优酷公司的用户,导致优酷公司交易机会的严重流失,损害了优酷公司的商业利益。
诚然,对部分用户来说,此类账号共享无疑会给他们带来直接的利益——能够以更低甚至免费的价格享受到原本有偿的服务。
但对部分用户经济利益的一时满足,并不能成为商业行为正当性的绝对理由——更多的情况下事实往往恰恰相反,几乎所有商业侵权行为往往都打着满足特定群体利益的幌子,其背后往往是以损害其他群体的利益为代价。
因此,在衡量某一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时,以相对固定的法律精神、商业道德为标杆,往往更能得出合理的结论。
若仅仅因为部分经营者迎合了用户占便宜的心理而认可其不当行为,必将严重挫伤合法经营者的创造积极性、阻碍产业发展,使整个行业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从长远看会造成消费者福利的彻底退化。
关于互联网商业竞争
用户对所购买的各种网络服务虽然合法享有各项权益,但这种虚拟产品的财产属性与实物商品毕竟有着根本不同——用户无法将虚拟产品与其服务提供者分离而实现实际占有,用户所购买的只是特定时间内对特定网络内容的访问权——正是这一特定决定了用户对账号类财产的处分权无法等同于物权中的处分权,往往要受制于其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约定,而无法像转卖旧手机那样转卖自己的网络会员账号。
互联网天生具有互联和易于分享的特点,在互联网刚刚走入普通人的生活之初,免费、共享的理念一度被网友推崇为互联网的精神图腾,并出现了一大批免费的音乐、影视、图书分享网站。
但随着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人们对互联网商业的态度也逐渐从极端回归理性——最近几年,在电商、视频、音乐、网络文学等各个领域,都已经出现了较为成功的知名企业。
互联网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应当成为公平竞争的工具,而不能用作干涉、破坏他人正当商业模式、不正当攫取自身竞争优势的手段。技术本身虽然是中立的,但将技术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或工具时,该行为即具有可罚性。
裁判文书 :①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db39154e9ac4f3e8b2aa9dc00b17d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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