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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子女不是亲生的,主张哪些赔偿?

发布日期:2020-09-25    作者:张颖律师

小张与阿红于2003年结婚,婚后分别于2004年及2014年生下一子一女。原本其乐融融的一家四口,可近来小张发现阿红有些异常,不仅对自己冷淡,还打骂孩子不照顾家庭。于是小张在家中装设了摄像头,结果却拍下了不堪的一幕——妻子居然在家用手机和异性裸聊。 
       气愤之余小张想起了一件往事:两人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阿红便发现有身孕,一心想要打掉,后来被家人劝住,于2004年6月生下儿子浩浩。 
       当时小张曾觉得阿红的行为古怪,也听到外面的一些风言风语,但随着时间推移渐渐淡忘。 
       回忆起往事,小张拉着儿子浩浩去做亲子鉴定,最害怕的一幕出现了:浩浩不是他亲生的! 
       新仇旧恨涌上心头小张一怒之下将阿红上诉至福建厦门海沧法院。 
       法院认为 
       本案被告阿红与在原告小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浩浩,但阿红在结婚不足半年内就生育浩浩,且现经过亲子鉴定,小张不是浩浩生物学上的父亲,可见浩浩系阿红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生育,小张无抚养义务。 
       小张与阿红均主张夫妻感情破裂并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未能和好,且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予以照准,小张对浩浩不负有抚养义务,故浩浩抚养费由阿红自行承担,对于探望方式双方可自行协商。 
       法院判决 
       一、小张与阿红离婚;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与小张不具有亲子关系的浩浩由阿红独自抚养,抚养费由阿红自行承担,婚生女妞妞由小张抚养,阿红每月支付抚养费1018元给小张,支付至妞妞十八周岁止; 
       三、阿红应支付给小张这些年来对浩浩的抚养费、转移财产补偿款、精神损害抚慰金、亲子鉴定费等共计18万余元。 
       由于阿红的行为,小张错误抚养了与其无亲子关系的浩浩,这种行为通常称为欺诈性抚养,即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故意隐瞒其子女非与男方所生之事实,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 
       显然,受欺诈方通常因此支持大量的金钱及财产性利益,也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那么,欺诈性抚养行为中的受欺诈方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受欺诈方并非对方子女的亲生父亲,也非养父、继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受欺诈方要求返还因此支出的抚养费,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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