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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拆迁时,和村委会签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20-11-11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农村,村民们遇到事情的时候,第一反应就是去找村民委员会,但是,村民委员会真的事事都可以负责吗?在农村土地征收中,村民委员会能直接征收村民的土地吗?村民委员会有权签订补偿协议吗?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它并不是一级政府机关,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享有行政部门的公权力。 
       二、村委会可以征收本村村民的土地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这些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可见,村委会并无权直接征收本村村民的土地。 
       三、村委会有权签订补偿协议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实践中,补偿协议一般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部门作为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因此,被征收人与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有两种情况: 
       1、若村委会接受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委托,并且有书面的委托书,同时又无其他违法性事由,那么所签的补偿协议就是有效的。
如果签订协议之后,双方因协议履行发生纠纷,比如征收方签后违约、不认账,或是补偿数额不准确等,则由委托方即被征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2、若村委会没有接受委托,且没有委托书,也未履行相应手续而自行组织征收,也就是说是村委会私自且在没有任何征地审批的情况下与村民签订的补偿协议,这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所以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如果村民与村委会签订了这样一份协议的话,村民可以要求相关部门查处村委会的行为,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实际征收过程中遇到村委会私自征收土地,未经委托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时,可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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