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抚养费一次性结清,离婚后还可以再要抚养费吗
律师分享离婚抚养费相关法律知识:
一、怎样增加抚养费,抚养费一经判决是否不能再更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要增加抚养费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作出判决后,抚养费在一定的情形下是可以再更改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江宁区第一次起诉离婚案】
律师争取调解离婚
获取一岁孩子抚养权及房屋所有权
抚养费一次性结清-并冲抵部分房款
2017年7月28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众多家庭矛盾,以及涉及一岁孩子以及唯一一套住房问题,最终委托律师代理此案,现本案已全部审理完毕实现离婚诉求。
承办法官:陈志坤庭长【少年庭】。
本案2017年6月1日立案,离婚结案时间2017年7月28日,历时1个月左右。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由我方抚养,对方一次性支付20万元抚养费
3、房屋归我方,我方支付对方48万元房屋折价款,冲抵20万抚养费,仅支付28万元
4、夫妻共同债务6万由对方承担,剩余及房贷由我方承担
5、余略
拆解裁判思路【引用部分判决书重要裁判理由】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0115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现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请求判令女儿C归原告抚养,无需要被告给付抚养费,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 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经人介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因琐事双方产生矛盾,无法改善,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离婚。
二、女儿C由B抚养教育,至C18周岁时止,A一次性支付女儿C抚养费20万元,A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为:每月第一、三周的周六或周日探望一次(不少于五小时),具体时间双方协商。女儿上小学后,原告A可在寒假将女儿接至自己处生活7天,暑假将女儿接至自己处生活30天,年份为单数的春节女儿在A处过,年份为双数的春节女儿在B处过。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含储藏室、装修、家具、家用电器等)的房屋归被告B所有,由被告B给付原告A房屋折价款48万元,扣除女儿抚养费20万元,实际支付28万元,于2017年10月27日给付,逾期则加付10万元。
四、公司的所有股权变更至原告A名下,该公司的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均由原告A承受。
五、夫妻共同债务,由原告A承担6万元.其余债务(含房屋所欠银行按揭贷款)均由被告B负担。
六、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或承担。
七、双方纠纷已处理完毕,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A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7-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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