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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拆迁后如何进行分割。

发布日期:2020-12-03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宋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代位继承A市一号房屋拆迁所得安置房屋220平米中六分之一的份额;2.判令原告代位继承A市一号房屋拆迁所得各项补偿款六分之一的份额即87313元。 
        事实和理由:王X、刁X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一女王某、一子王Y。1994年12月7日,王Y与李某登记结婚,1996年8月1日生育一子王某1(即原告)。1997年4月5日,王Y因病去世。1999年3月11日,刁X去世。2018年6月2日,王X去世。刁X、王X去世后,在A市一号房屋留有宅院一处。王X虽就其个人财产作出处分,但刁X生前未留有遗嘱,我依法享有六分之一的继承份额。2017年,某村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王某作为继承人与拆迁公司签订了协议,并分得拆迁安置楼房两套及拆迁补偿款523879元。我与王某就拆迁利益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述身份关系属实,但原告无权继承。理由如下:第一,王X去世前曾立遗嘱,对其财产进行了处分,故原告无权继承。第二,原告无权继承刁X的遗产,1999年刁X去世后,我和爱人出资对房屋进行了翻建,刁X所有房屋已灭失。第三,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两年内未主张继承的丧失继承权,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四,原告户口在其一周岁时随其母亲迁走,户口不在本村,且之后与被继承人再无任何来往,未尽到任何赡养义务。综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2018年6月2日,王X去世。刁X、王X去世后,在A市一号房屋留有宅院一处,即涉案院落。 
        为证明涉案院落房屋建设及权属情况,王某向本院提交《集体社员申请建房审批表》及《自述遗嘱》各一份。该建房审批表载明1976年公社批准了王X建房三间的申请。《自述遗嘱》载明“为了明确遗产,特立此遗嘱作为凭证,自述将我名下房产归我女儿王某所有。立遗嘱人王X”。宋A认可遗嘱效力,主张代位继承刁X遗产对应的拆迁安置利益。 
        庭审中,王某自认涉案院落中原有北正房三间、东厢房两间,系王X、刁X在世时建设,但提出1999年(刁X去世后)王某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翻修及建设,故现有的北正房三间、东厢房三间(含门道一间)、西厢房三间系其与王X共有。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宋A对此不予认可。 
        另查,2018年10月9日,王某(乙方)与M公司(甲方)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总款共计625879元,结算补偿款为423879元。 
        2018年12月28日,王某(乙方)与M公司(甲方)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一、水库移民拆迁团结互助奖100000元。以上款项合计100000元。三、付款期限: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甲方将上述全部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拆迁评估结果报告》显示:被拆迁人王某,房屋坐落A市一号房屋,评估补偿总额180891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宋A四万零五百七十二元二角五分; 
        二、驳回原告宋A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人对其继承的财产及其产生或转化的权益依法享有权利。
关于原、被告争议的位于A市一号房屋院落,总结双方争议问题并分析如下: 
        1.涉案院落中房屋产权的认定。涉案院落中原有北正房三间、东厢房两间系王X、刁X生前建设;王某虽提出1999年其对上述院落中房屋进行了翻修建设,但未提交证据佐证。1999年王X年纪尚不满60周岁,本院推定其有足够的建房能力;即使王某可能有一定的出资出力,也宜认定为对父亲的帮扶或者赠与,不应据此占有份额。综上,认定涉案院落中北正房三间、东厢房两间系王X、刁X的共同财产,其余房屋系王X个人所有。 
        2.本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之规定。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本案中,刁X去世后,宋A未对刁X的遗产作出放弃的表示,视为接受继承,因此刁X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王X、王某、宋A共同继承;本案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宋A继承份额的认定。原、被告均认可王X所立遗嘱的真实性,故宋A无权继承王X生前所遗留的财产。对刁X生前所遗留的财产,宋A依法有权继承。 
        因此,确定宋A继承遗产的范围限于北正房三间中六分之一的份额、东厢房两间中六分之一的份额。 
        因涉案院落已列入棚改项目,王某与M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了拆迁补偿款,故王某应负给付宋A拆迁补偿款之义务。关于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房屋搬迁费、各项移机移装费、周转费、杂物处置费补助、提前搬迁奖、预签约奖、水库移民拆迁团结互助奖等,系针对房屋实际居住人的补偿或奖励,宋A无权享有。 
        现在许多农村地区依然在进行拆迁,但若拆迁的房屋是父母留下的遗产,对拆迁利益的分割往往会产生较大分歧,子女对原有房屋的翻建可以要求多分补偿。但是要保留相应的证据。如果您也有类似的纠纷,可以拨打律师的电话或者见面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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