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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利益作为遗产应当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20-09-30    作者:靳双权律师

现在社会中拆迁时有发生,由于数额较大,常常产生纠纷。拆迁利益是否为户主一人所有,对拆迁利益立了遗嘱应当如何处理,未在本地居住的安置人可以分割拆迁利益吗,让我们根据这起案子一起来探讨一下。

原告诉称
        赵A诉称,我与赵B、赵C系赵F和王M生育之子女。1994年父母离婚。2012年8月9日,父亲赵F患癌症去世。父亲生前有一处位于海淀区2号房屋被拆迁,拆迁款被赵B领取。按照法律规定,我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和被安置权利,由于与赵B无法达成协商意见,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共有财产,两被告返还占有的拆迁款1712500元;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 
        赵B、赵C辩称,我们不同意赵A的诉讼请求,拆迁协议中属于赵A的补偿款5.5万元,我们同意给她,但其他拆迁款都是父亲赵F依法取得的财产,他在生前已订立遗嘱,遗嘱中没有给赵A留任何遗产,其要求分割父亲的财产,没有依据,我们不同意,请求法院驳回赵A的诉讼请求。 
        赵S、刘某述称,赵F生前立有遗嘱,让我们按照他的遗嘱照顾赵B、赵C,赵F生前没有留给赵A任何财产,我们就同意按赵F的遗嘱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赵A、赵B、赵C系赵F之子女。2012年8月9日,赵F因病去世。 
        2011年10月15日,赵F(被拆迁人,乙方)与北京市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拆迁人,甲方)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赵F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2号所有房屋腾退交付甲方拆迁,甲方给付赵F拆迁补偿款、补助费共计685万元。协议中登记注明乙方在册人口3人,实际居住人口4人,分别是户主赵F,之长女赵A,之次女赵B,之三女赵C。2011年11月11日,赵F领取拆迁补偿金685万元。 
        2012年2月15日,赵F订立遗嘱,遗嘱内容为:“……一、本人于1994年离异,育有三女,长女赵A,次女赵B、三女赵C,百年之后,本人一切财产均由次女和三女继承,两人均分。因与长女赵A多年联系不上,其对本人也从未尽到赡养义务,所有财产赵A无权继承。 
        二、本人财产现由四弟赵S与弟媳刘某代为管理,本遗嘱亦由二人负责执行,赵B、赵C当尊重两位长辈的意思。以上遗嘱内容出于本人真实意愿,仅此壹份,由执行人保管。因本人文化程度较低,不能自行书写,此遗嘱由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代为书写。立遗嘱人:赵F 
        庭审中,赵S、刘某认可赵F去世后剩余财产200万元在其处保管。赵A对赵F订立遗嘱的真实性及赵F生前的行为能力等提出异议,不予认可。赵B、赵C当庭提供证人证言予以证明,赵S、刘某对赵F所立遗嘱的真实性亦予认可。赵A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赵A当庭陈述没有住房条件需要予以安置,赵B、赵C对此不予认可,未提供相应证据。 
        本案起诉时,赵A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审理中,赵A要求变更诉讼案由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及分家析产纠纷,之后,赵A再次要求变更诉讼案由为物权保护纠纷。赵B、赵C对此提出异议,不同意赵A随意变更诉讼案由。经询问,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审理继承纠纷的同时对涉及房屋拆迁款补偿分配问题一并予以处理。赵B、赵C提交书面意见,同意由赵S、刘某继续保管父亲赵F的遗产,不要求法院进行分割。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赵F遗嘱,证言等在案佐证。
裁判结果 
        一、赵B、赵C、赵S、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赵A拆迁补偿款二十三万五千元。 
        二、驳回赵A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认为 
        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可以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根据查明事实,本案审理的范围应是赵A与赵B、赵C之间的继承纠纷,其中涉及到被继承人赵F生前取得的房屋拆迁款的分配问题,经询问,各方当事人同意审理继承纠纷时一并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予以处理,据此,赵A变更诉讼案由为物权保护纠纷没有依据。 
        赵F生前订立的代书遗嘱系赵F本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形式亦符合法定要件,在赵F无其他遗嘱的情况下,该份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依据此份遗嘱,赵F名下遗留的全部财产应由赵B、赵C平均继承所有,赵A不能继承赵F的遗产。由于赵B、赵C在本案中明确不要求分割在遗嘱执行人处保管的遗产份额,具体继承分配方式由遗嘱执行人赵S、刘某按照赵贵全遗嘱内容执行。赵A对其父赵F生前所立遗嘱提出的异议,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与查明事实亦不相符,故对赵A相关主张,不予支持。依据赵F生前与拆迁单位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赵A作为房屋实际居住人口,其享有得到相应补偿及安置的权利,但赵A当庭主张赵B、赵C返还侵占的拆迁款1712500元之请求,没有充分依。考虑被拆迁人赵F生前确未与长女赵A解决相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将依据查明事实,酌情予以判处。 
        案子到这里就告一段落了。可以看到女儿虽然未在此地居住还是可以得到一部分拆迁利益的遗产。实践中能否分割不能一概而论,也是需要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具体的分析。 
        如果您也有类似的房产纠纷需要帮助,可以拨打律师电话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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