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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加盟资质招加盟商违法吗?加盟后可以退费吗?

发布日期:2020-12-17    作者:110网律师
文章摘要:
     连锁总部和加盟店的关系很容易让人想起“农夫和蛇”。农夫的错误在于,他将蛇带进了一个陌生的环境,使后者不仅失去了自由,也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连锁业在中国刮起一阵阵的飓风,许多企业通过连锁迅速地扩张,在这个大变化的过程中,一幕幕悲欢离合的故事正在上演,让我们想起“农夫和蛇的故事”。加盟店依靠总部的势力壮大自己,总部也通过加盟店获取更多的利益,这种没有“血缘”关系的经营结构,有时很容易造成背叛和敌对。

加盟纠纷案例分析:
   王先生今年32岁,山东人,已经在外打工五年,也有一些积蓄,但自结婚生子后,生活有些压力,从亲朋好友那借来一些钱,打算自己开个店。春节过后,王先生经常关注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寻找投资项目。其间,他去上海考察过新型燃料项目,感觉项目很假,也考察过电话充值卡项目,其实就是传销。后面在网页上看到了关于某某二元超市加盟的采访报道,这篇报道让他感觉很真实,项目也很有吸引力。他通过网络继续搜索相关的资料,他发现不仅国内知名媒体报道过,其他大型门户网站均有相关的报道,如此以来,让他觉得这样项目更具有投资价值了。
   为谨慎起见,他还亲自到该公司的总部去考察。该公司的总部办公室设置在一幢高档写字楼内,办公面积很大,租金不菲,看起来很有实力;而公司的业务经理也相当热情,虽然他仅想加盟一个便利店,但是他们仍然把王先生当作大客户看待,详细介绍了公司的状况,全国各地的加盟商数量,二元超市的市场前景,一旦加盟如何赚钱等等,还交待他们公司是北京为数不多的几家在商务局备案的企业,而且他们公司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了注册申请,并且商标局已经受理。考察完毕,王先生对该公司以及该项目都十分满意,做出了初步投资的意向。

    王先生通过房屋中介找到了一处门面房,总部派人进行了查看,并认为可以作店面。王先生一提到这个门面房就特生气,因为在整个加盟过程中,房屋租赁费占到他损失的一半以上,而且这个位置并不适合经营二元超市,该门面房位于北京三环内的一个中档小区附近,租金相当高,半年租金就四万多,而附近的居民一般都是白领,他们并不怎么光顾二元店。但是总部派人协助选址时,却认为这个位置很好,现在想来,总部为骗取加盟费不惜任何手段。便利店的地址定下来后,王先生到总部正式签订了合同,并缴纳了品牌服务费8800元,并根据总部要求第一次订货10000元,全部打进总部指定的个人账户。自此,王先生满怀激情地开始了创业之路,按照总部要求,对店铺进行了装修,购买了货架,装上灯箱,想到自己马上成为老板,以后可以让妻子和女儿生活得更好,那感觉非常好。

   终于盼到总部发来的货物,“看到货,我有些失望,因为这些货和我在总部展厅看到的不一样,粗糙多了!”王先生如是说,虽然就这个问题问过总部,但总部的经理说,先销售着,如果销量不好,再调换。但开业以来,王先生的便利店就没什么销量,即使销售了几件,还不时有消费者前来退货:儿童带的手表使手腕过敏;闹钟根本不响;小台灯不亮,诸如此类的问题不断,而且王先生自己也发现产品质量存在一些有问题,护肤品过期,女孩饰品掉粉末,这简直让王先生无法经营,产品如此差,附近小区的居民谁还会来光顾!谁还会信任这家超市!经营十天后,王先生实在无法再继续下去了,客人越来越少,再这样下去亏损更大。王先生直接向总部要求退货,返还加盟费,总部仅同意退货,但不同意返回加盟费,因为根据合同规定,只有不断进货才可以返还加盟费。最后仅退了部分货物,总部以其他货物影响了二次销售,而不退,其实很多货物包装都很完整。王先生很无奈,他仔细看了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却是他违约了,但是他感觉自己是被骗了。“我现在的损失都已经五万多了,还不包括间接损失,这段时间我什么也没做!”王先生现在非常后悔当初的决定。

   王先生的加盟过程,和其他受骗的加盟者遇到的情形是一样的。加盟前,他们一般都是受到盟主(总部)在正规媒体发布的虚假的、夸大的不切实际广告的影响,在考察时,又受到业务经理花言巧语的欺骗和许诺,利用展厅样品的障眼法,最后引诱你签订合同,特别是这份合同简直就是一个没有任何缝隙的网,而且让你有苦说不出,明明是吃亏但根据合同却是自己违约!王先生真的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王先生是个细心的人,他保留了所有他与总部之间发生往来的所有书面资料。

   首先看一下与加盟相关的证据材料:《终端产品销售合同书》、服务费收据、宣传手册、发货清单、开店手册、员工手册以及部分产品。我仔细看完合同后,发现这份合同的确是经过专业人士制作,合同各条款十分严密,而且合同内容对王先生十分不利。总部和王先生之间明明是特许经营关系,王先生是总部的加盟商,但在这份合同上,双方变成了销售关系,特许经营合同变成了《终端产品销售合同书》;在合同中还有一款,明确注明“本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加盟费也变成了服务费;该合同还规定,除了进货返还服务费外,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退还服务费。从合同上几乎找不到对方违约的地方,王先生自己看完合同后,反而感觉是自己违约。对于合同,先暂且不谈,再看其他的证据。总部给王先生开具的服务费收据,金额为8800元,交款人栏署名为王先生,上面盖有总部的财务章。这份证据和合同相互印证,证明总部公司收取了王先生服务费(实际上是加盟费)。

   关于宣传手册,这个问题就大了,宣传手册内把总部公司描述成为一家十分有实力的公司,“公司成立于2001年……”,然而在总部提供给王先生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面,十分清楚表明,该公司2003年才成立,睁眼说瞎话!手册还吹嘘公司又是去国外考察,又是约请国内专家论证,最后得出结论小型超市有上百亿的市场,利润空间十分巨大;而且其公司的品牌运作得更是相当成功,单店一年就可盈利15万,这还是保守估计,就是这些不切实际的宣传,仍然蒙蔽了很多不明真相的加盟商。

   关于订货单和产品。经过王先生前期与总部的协商,总部已经将部分货款退给他,并收回大部分的货物。王先生拿来的几件产品有的完好无损,但是总部仍然拒绝回收;有的产品属于三无产品,没有生产日期,没有生产厂家,没有生产许可证;一旦被工商行政部门查到将面临高额的行政罚款。王先生说,他去考察的时候,总部展厅的产品都很新颖,质量也好,而且价格便宜,而签合同后,然而总部发来了如此多的垃圾产品,让他根本无法销售。

   关于开店手册、员工手册和授权书。这些材料可以说明双方之间是特许经营法律关系,而不是单纯的产品销售关系,而总部却在处心积虑把特许经营伪装成单纯的产品销售,就是为了规避《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因为通过我的进一步审查,总部根本不具有开展特许经营的资质,其大力宣扬的“×××”品牌(商标)还没有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核准,单这一点已经违反的《条例》的规定。而且总部在多处违反了《条例》的规定,包括该公司没有在商务部备案;没有直营店;更没有按照《条例》的规定向王先生披露相关信息等等。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总部公司就开始招商,向王先生收取服务费(加盟费),颁发授权书,要求加盟店统一装潢,统一形象,统一标识等等,违规操作,骗取加盟费。

   其次,关于王先生的经济损失。除了加盟费和货款外,王先生为了开店,通过中介租赁了门面房,并进行了装修,并购买灯箱、货架等开店必需用品,以上事实都有相关的证据支持。王先生提供了与中介公司签订的中介合同,中介公司开具的中介费收据5000元;王先生与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这份合同与中介公司的合同可以相互佐证。因王先生的仅仅营业十天,为了避免更大损失,王先生不得不中断合同,缴纳了违约金和房租,共计2万多元。另外,王先生为了开店,进行了装修,装潢,并购置货架,安装灯箱,都支付了一笔费用,以上所有花销都有相应的收据,这些都可以作为王先生的经济损失向对方主张。

   通过审查分析这些证据材料,王先生可以通过诉讼维权。

   针对此案,依据什么提起诉讼呢?王先生和总部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该案肯定从契约角度分析。关于合同,在法律上有多种救济措施,王先生可以提违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可以要求撤销合同,甚至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但是以不同理由提起诉讼,其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不同,诉讼难度也不一样,其判决也不一样。哪一种最能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就用哪一种救济措施。如果以对方违约为由提起诉讼,显然对王先生十分不利,首先,这份合同是对方制定的,关于自己的责任规定的很少,其次,对方也没有违约,而合同中的条款主要是为制约加盟商退出,除非你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否则就构成违约,进而承担很重责任。在此进一步说明,限于对法律的了解程度,很多加盟商总是从违约角度考虑,一旦认为对自己不利,就主动放弃了诉讼,其实对于这样的合同,在法律上有很多救济措施,而不仅仅是违约。王先生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总部公司并没有按照《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王先生披露相关信息,比如其直营店的分布情况,其商标是否注册的情况等等。但是如果王先生以此作为维护个人权益的法律依据的话,他虽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对于他的其他损失,难以得到最全面的保护。王先生还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但根据北京高院司法政策,以合同无效为由提起诉讼,其理由不很充分。王先生还可以以总部隐瞒重大事实,对其欺诈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经过我仔细分析,总部对王先生的欺诈有三个方面:宣传上面的欺诈、产品的欺诈、隐瞒重大事实。在宣传上的欺诈问题比较突出,上面已经分析过,无论是总部的网站上,还是宣传手册上,总部夸大利润,虚构事实,严重误导王先生的意愿,致使其加盟;在产品上面,也有不容质疑的事实,对方将伪劣的奥运特许商品,未经授权就提供给王先生;将一些三无产品、粗制滥造的产品提给王先生,这些产品都无法销售,这显然是一种欺诈;根据《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总部应当披露相关信息,而没有披露,实际上就是隐瞒了重大事实真相,以致误导了王先生加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同时王先生的其他损失也可以要求总部给予赔偿,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经营加盟店,必然要租赁店铺,并装修,装潢,因此总部利用欺诈手段使王先生签订加盟合同与王先生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总部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经过了解,王先生了解了诉讼策略,决定诉讼。

   诉讼请求共有四项: “第一、请求法院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终端产品销售合同书》;第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加盟费)8800元和货款5500元;第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0元;第四、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立案半个月后,法院电话告知开庭日期,接着被告(总部)就给王先生打电话,约他到公司去谈谈。律师知道肯定是总部打算私下和解,律师告诉王先生尽管去谈,不要和他们争执,多听听他们的意见,只要退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就答应和解,并撤诉,否则暂时不要答应他们,回来后再和律师商议。第二天上午,王先生去被告公司商谈,不到10点,王先生打电话告诉我:“他们一点诚意也没有!”据王先生讲,双方仅谈了不到十分钟,他仅见到被告的业务经理,他们让王先生撤诉,答应返还王先生加盟费,但不同意赔偿任何损失,而且态度十分傲慢。王先生直接回绝他们的和解方案,表示一定会诉讼到底,彻底揭露他们骗子的面目!我很理解王先生的心情,作为总部他们实际上采取了杀鸡取卵的欺诈手段,为了从加盟商那骗取仅万元左右的加盟费或保证金,却导致加盟商损失数倍加盟费的损失,而且这些钱大都是他们辛苦打工或者多年积蓄而来的,而当得知自己所加盟的项目其实仅仅是套取钱财骗局,这种精神上的伤害令他们更为痛苦!律师对王先生讲,第一个诉讼请求已经达到:要求被告返还加盟费。我们可以将双方这次和解的情况告诉法官,这样法官心中有数。而且开庭后,法官会主持调解,赔偿数额应该不会低于加盟费,即使判决,法院也会支持返还加盟费。虽然被告不够诚意,但是通过诉讼我们已经使他退步。被告之所以有恃无恐,就是因为他们以为自己的合同无懈可击,但是他们想错了,再完美的骗局最终也会被揭穿!

法院起诉:
   终于到了对簿公堂的时侯了。王先生提前半小时到达法庭,被告仅委托一名律师出庭。因该案适用简易程序,仅有一名法官,一名书记员,法官按照审判程序依法公开审理。首先律师代表王先生宣读起诉状,并进行举证。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十九份证据。
第一份证据:被告的营业执照,证明被告是适格的主体,并同时证明被告的欺诈性。被告在宣传资料上宣称自己成立于2001年,然而根据营业执照登记日期,被告仅成立于2003年。
第二份证据:合同书,证明被告收取了王先生的加盟费8800元。
第三份证据:出货单,证明被告发给原告的大都是劣质产品。
第四份证据:部分劣质产品,含有三无产品,其他伪劣产品,证明被告在产品上存在欺诈性。
第五份证据:加盟费收据。被告收取了原告8800元服务费(加盟费),然而被告并没有支付对价的特许经营资源,构成了对原告的欺诈。
第六份证据:宣传手册,被告利用宣传手册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原告加盟,签订合同,对原告构成了欺诈。
第七份、第八、第九份证据,被告的开店手册,员工手册,授权书。证明被告实际上是开展特许经营,然而被告并无开展特许经营的资质,没有注册商标,没有直营店,因此对原告构成了欺诈。
第十份证据,某网站关于被告欺诈加盟商的报道,进一步证明被告欺诈原告的事实。
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份证据,证明王先生因加盟而开店,租赁房屋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六、十七、十八份证据,原告装修、装潢、购买货架的费用,证明原告因为被告的欺诈,误导签订了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份证据,货物运输单据,原告将部分伪劣产品发还被告的费用,证明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律师针对原告方的证据,能否认的绝不认可,一口咬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销售合同书,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对原告方提交的劣质产品,更是不予承认,辩称不是其生产的,但是被告律师承认出货单是被告的。其实出货单和产品是相对应的;特别是对自己制作“精美”的宣传手册,被告更是极力反对;对于王先生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告没有提交证据。法官进行了法庭调查,询问被告律师,被告是否可以向法庭提交特许经营资质文件,被告律师否认双方是特许经营关系,直接表示不提交。因为被告律师否认宣传司手册是被告制作的,法官要求其提交自己的宣传手册。同时法官表示,原告也可以提交证据进一步举证。休庭,一周后再开庭。庭后,王先生问律师,案子会不会输?律师告诉他,在法庭上,律师一般都会尽量找对方的证据瑕疵,进而否认证据的效力,这只是一庭审策略,有些证据否认不了的,比如他们的产品,上面既有他们的标志,又和出货单相互印证,法官肯定会认可这份证据;对于房屋租金,有合同,有收据,有发票,证据与本案有无关联性,需要法官的裁量,而不是律师简单否认的;关于宣传手册,上面有被告的大量信息,一般也否认不了。但是为了稳妥起见,律师建议王先生再对被告的网站宣传做一次公证,佐证宣传手册的内容,王先生采纳律师的意见,事不宜迟,为了防止被告关闭网站,王先生直接奔往最近的公证处,对被告的网站宣传又做了一份公证。然后,静等下次的开庭。

   第二次开庭后,出现了戏剧一幕,我还没有出示网站公证书,被告律师直接认可了我方提交的宣传手册,承认是被告制作的。如此以来,我们更加释怀了,另外,网站公证书更加证明被告虚假宣传的事实。被告又补充了两份证据。一份是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信息,证明被告在商务部已经备案,具备特许经营资质。律师认为该证据提交日期晚于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的日期,不能排除被告欺诈原告的事实;同时,被告还有一个招商项目,该备案信息不能说明被告对其超市连锁项目进行了备案。另一份是丰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被告试图证明即使违反了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双方签订的合同也不是必然无效,但是律师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合同,而不是主张合同无效,另外该判决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应作为证据。接下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原告律师结合证据从三个方面综合论证被告具有欺诈性的情节,特别是对被告认可的部份证据,原告律师认为已足以证明被告夸大利润、虚假宣传,利用欺骗和隐瞒重要事实手段和原告签订合同,以致原告造成很大损失的事实。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同,应当撤销,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律师仍然强调被告没有欺骗原告,其宣传手册不是合同一部分;宣传手册中关于利润的计算数据,仅供参考使用,而不是对原告的承诺,因此被告没有欺骗原告。双方之间的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而是销售合同,被告没有向原告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被告也没有向原告隐瞒重要事实;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其装修,装潢的照片,被告也没有强制要求原告统一标准进行装修,装潢,因此原告的装修,装潢费用与本案没有关联,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现在开始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询问原告是否同意调解,因王先生不同意,法官也不再询问被告的意见,直接宣布退庭,择日宣判。

一个月后,王先生从法院领到了胜诉的判决书,法院不但判决撤销合同,而且还判决被告退还王先生加盟费,并赔偿经济损失,总额达到5万元,几乎是完胜。虽然被告还声称要上诉,但是最终也没上诉,被告知趣的选择了赔偿王先生的损失,此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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