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免责无效保险应当赔付
发布日期:2020-12-18 作者:杜红涛律师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保险车辆驾驶人唐某无从业资格证,根据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1112000元;何某赔偿24209.85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保险条款载明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表述并无明确指向,该条款对本案当事人不产生效力。况且,从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的原因来看,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唐某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并无关联。机动车驾驶人能否驾驶机动车的前提是驾驶人是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驾驶证,而不是驾驶人是否取得从业资格证,唐某持有准驾车型B2的驾驶证,可以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从业资格证创设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行业管理需要,违反行业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增加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原告二次被撞第二被告经律师代理最终判决承担30%的责任(第一个全责第二个无法认定责
-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私家车用途,发生事故不赔
- 用人单位吊销执行关闭如何主张经济补偿?
- 十级交通事故赔偿最高的一例判决
-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金额(死亡18万)变动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节点(附解读)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就真的不担责吗?(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