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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经营治理法律风险指南(二)

发布日期:2020-12-25    作者:杜红涛律师

选择作小股东的风险 
   风险点一: 
   难以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在与大股东有分歧的情况下,大股东的意志更有可能转化为公司意志或股东会决议;而小股东对于公司经营发展的想法与计划则难以实现,小股东还可能会被排挤在公司经营之外。 
   风险点二: 
   难以收回或撤回其出资。小股东的强制退出机制门槛较高,法定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个案中不一定得以满足。 
   依据与原理: 
   不同于上市公司或公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公司,人合性较强,股东之间有信赖关系,股份少的股东不一定处于弱势,其份额少,主要基于股东自己的投资决策或股东之间的投资安排。即使个案里小股东在经营决策中受到排挤、处于弱势,这也主要属于股东之间的自治范畴,因为股权并不当然包含管控公司的权能,并且股东要受制于其团体成员身份、要服从于多数决与团体自治机制,小股东不得因此直接请求解散公司或诉请争夺经营权。当然,如果涉及侵害小股东权利,例如参会权、表决权、知情权、股利分配权等,则另有法律救济制度或异议股东退出机制。 
   小股东收回出资或退股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转让所持股权,但可能因交易价格难定、交易机会较少以及公司经营现状等因素,出让股权不一定顺利;二是强制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但回购条件较窄,限于公司法第74条所规定的情形;三是诉请解散公司并收回剩余资产,但只要公司还能够在大股东或控制股东的控制下正常运营,就不符合公司解散条件。(《公司法》第16条、第20条、第21条、第71条、第74条、第182条等) 
   如何降低风险: 
   1.针对特定事项或重大事项,由公司章程设置绝对多数决(2/3)或更高比例的多数决、累积投票制、一人一票制等决议规则。 
   2.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或股东之间提前约定小股东的退出方式,明确退出的相关条件。 
   3.小股东利用好股东知情权、参会权等共益权,在积极参与公司决策的过程中尽可能了解公司,以便更好地预估自己的股权价值并收集相关材料。 
   4.小股东要清楚了解公司法侧重保护小股东的相关机制:限制公司为控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法》第16条);向滥用股东权利的控制股东索赔权(《公司法》第20条);针对排斥自己参会的瑕疵决议的撤销权(《公司法》第22条);知情权(《公司法》第33条、第150条);临时股东会召集权(《公司法》第39条、第40条)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74条);累积投票权(参考《公司法》第105条);股东代表诉讼或称派生诉讼权(《公司法》第151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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