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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股权转让,两份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20-12-29    作者:蒋保双律师
针对一次股权转让,分别有两份不同的《股权转让协议》,那么如何认定其效力?例如:在实践中,为了便于在工商局登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一》,但是双方又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二》,并约定: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为合法有效,工商登记中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等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针对这种情况,司法一般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二》是有效的。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应具备的条件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在两份协议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认定哪份有效,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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