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在公婆遗产继承中法律地位的再思考四
发布日期:2021-01-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因此,建议立法,“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前,存有配偶未履行赡养义务或者有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后仍持续对公、婆或岳父母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准用前款规定。”本条的目的就在于把原来《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尽义务的时间范围涵盖至丧偶前。规定“丧偶后仍持续对公、婆或岳父母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存在丧偶前确实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丧偶后不再尽义务的情形。这种情形下,不能获得继承权,如此,便可促使、鼓励儿媳在丧偶后继续对公婆进行赡养。实际上我们上文所说的将时间范围涵盖至丧偶前,主要是为了解决公婆去世与配偶去世时间间隔非常近,而无法严格适用原来十二条规定的问题。如果儿媳丧偶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丧偶后也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直接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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