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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21-01-14    作者:杨谦律师
问:在我国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应当如何认定,各地经常会发生争议。分歧就在于,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代理关系?
答:回答这一问题,必须结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来探讨。根据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内容也可以看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而也就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本期来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卷,第779页。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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