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期货交易案例 >> 查看资料

邮币卡案件判决书(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马先凤、湖南久丰国际商品

发布日期:2021-01-22    作者:徐涛律师

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马先凤、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文化艺术品分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键词]合同无效 提单 佣金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苏08民终300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9-03-04
合议庭:孔令媛 田庚 朱月娥
审理程序:二审
上诉人: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马先凤 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文化艺术品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
上诉人代理律师:
杨金涛 [湖南源美律师事务所] 张玲 [湖南源美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
杨金涛 [湖南源美律师事务所] 张玲 [湖南源美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
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159号1417室。
法定代表人:冯子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涛,湖南源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湖南源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先凤,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文化艺术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1501室。
负责人:刘智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涛,湖南源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湖南源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北京东路35号。
负责人:李晓东,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中文,该行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西路166号。
负责人:范广琼,该行行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先凤、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文化艺术品分公司(以下简称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淮安城北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民生银行淮安分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7)苏0804民初7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久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马先凤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马先凤承担。事实理由:一、被上诉人马先凤未提供充分合法的证据证明其与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存在邮币卡交易关系,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交易关系错误。1、被上诉人马先凤仅提供了所谓的短信截图打印件和久丰国际文交中心网站平台登陆页面截图,而短信截图并无手机短信原始载体核实,真实性无法核实。久丰国际文交平台登陆截图显示,马先凤按照其主张的短信账户和密码登录显示登陆密码错误,不存在交易关系。2、被上诉人马先凤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也显示款项转入马先凤自己的账户。一审判决依据中国民生银行南京支行提供的账户查询信息及机构信息,认定马先凤资金汇入久丰公司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账户,该认定与前述马先凤自己的银行流水相矛盾,也无法证明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与马先凤主张的邮币卡交易存在关联。3、一审法院采信马先凤举证的短信息、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认定形成完整证据链,缺乏基本的证据采信规则。一方面,这些电子证据没有提供原始载体进行核实,也没有经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要求。另一方面,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没有显示马先凤为聊天主体,和马先凤没有任何关联,也没有显示对方为久丰公司工作人员。4、在马先凤没有充分合法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强制要求久丰公司核实有关问题,久丰公司回函明确否认与马先凤存在交易关系,一审法院却认定视为上诉人对交易关系的认可错误。在本案管辖权异议阶段,久丰公司主张的是久丰国际文交中心的交易会员均有入市协议关于管辖的约定,而不是久丰公司认可与马先凤存在交易关系。二、一审法院认定久丰国际文交平台的邮币卡交易为期货交易并认定交易无效,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1、被上诉人马先凤主张久丰国际文交平台的邮币卡交易属于无效期货交易,其应对该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被上诉人马先凤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据以认定案涉交易为非法期货的证据只有微信和QQ聊天记录,但上述证据没有原始载体进行核实,且内容与马先凤无关,上诉人在一审中明确否认聊天主体系久丰公司工作人员,马先凤也没有举证证明为久丰工作人员。聊天内容既不能表明客户可以买空卖空,也不能证明交易客户的交易对手为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2、一审法院依据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2017)赣1025民初391号民事判决认定本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在一审中,被上诉人马先凤并未将该民事判决作为证据提交,一审法院也未作为依职权调查的证据当庭出示交由当事人质证,该判决仅是一审判决而非终审判决,一审法院将该判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审理程序违法。本案被上诉人马先凤主张的交易是在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的久丰国际文交平台进行的邮币卡交易,而该判决所涉交易平台系上诉人久丰公司经营的另外一个有色金属交易平台,与本案被上诉人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无关,两个平台交易品种、交易规则完全不同。3、久丰国际文交平台进行的邮币卡现货交易不属于艺术品范畴,我国没有专门对邮币卡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从而也不需要文化厅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批准,不需要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全国对邮币卡交易平台进行清理整顿,要求全国的邮币卡交易平台暂停交易,其目的是规范确定交易规则,优化整合资源确定每个省份保留优质交易平台,而非一审法院认定久丰国际文交平台未获国家批准而关停。截止目前,相关国家行政部门清理整顿的文件也未明确久丰文交邮币卡交易涉嫌非法期货。马先凤举证的文化厅风险企业提示只是久丰公司的有色金属平台,而不包括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的邮币卡交易平台。4、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的邮币卡文化艺术品交易平台是依法依规设立的现货交易平台,不存在非法期货。一是邮币卡不具备人为进行权益分割,未进行标准化交易,具备不可替代性。二是邮币卡不属于未来交易,即买即可实物交割。三是不存在保证交易,限仓、强制平仓等制度;四是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的邮币卡交易平台有相应的现货仓储和现货交割。三、假设被上诉人马先凤与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存在交易关系且交易无效,因马先凤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久丰公司也不应承担返还全部交易款的责任。1、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作为平台方不参于邮币卡交易,相关的交易是在交易会员之间进行,平台只是按照交易规则收取交易手续费。若法院判决交易无效,并认定返还交易款,久丰国际文交平台也只是返还收取的手续费,而不是返还全部的交易款。2、按照上述法律关系及被上诉人马先凤的一审诉求,因其他交易会员、会员单位、负责结算的银行在邮币卡交易中获利,应将其追加为被告并判决承担返还责任。3、即使马先凤参与了久丰国际文交平台的邮币卡交易,其剩余的14000元交易款也属于自己账户的资金,马先凤可以自由转取,其他主体无法获得,不应属于返还的交易款范围。4、被上诉人马先凤在注册成为久丰国际文交平台会员后,每次登录平台进行交易时,久丰国际文交平台均进行了风险提示,马先凤作为长期从事股票投资交易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财务投资知识和经验,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应对自己投资邮币卡交易被认定无效的后果承担同等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马先凤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农行淮安城北支行辩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被上诉人民生银行淮安分行未作答辩。
马先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原告在被告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处的全部交易无效;2、被告向原告返还资金款14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倍计算);3、判令被告久丰公司、被告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及为实现债权费用10000元;4、被告久丰公司、被告农行淮安城北支行、被告民生银行淮安分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6年10月18日,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的短信号为1069001021396114的号码向原告马先凤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提示验证码为114116,该号码还告知原告马先凤在久丰国际文交平台网上开户申请已经通过,在被告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登录账号为99×××75,席位号同登陆账号。同时提醒马先凤及时登录交易系统修改初始登录密码和资金密码。
2016年10月20日,原告马先凤转账50000元至被告久丰公司在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的账户;2016年10月26日,原告马先凤转账40000元至被告久丰公司在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的账户;2016年10月28日,原告马先凤转账10000元至被告久丰公司在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的账户;2016年10月29日,原告马先凤先后转账10000元、30000元至被告久丰公司在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的账户。上述款项合计140000元。上述款项被用于马先凤在被告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平台上进行交易。交易中,马先凤的款项亏损至14000余元。
被告久丰公司及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因未获得国家批准而被关停,现处于关闭状态。人民银行未向被告久丰公司及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湖南省文化厅亦未许可久丰公司和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经营邮币卡业务。2017年5月19日,湖南省文化厅对该省部分交易场所风险企业提示的公告中,明确久丰公司和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属于风险企业。
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为:1、原告马先凤与被告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关系;2、如原告马先凤与被告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之间存在交易关系,该交易关系是否有效。3、被告农行淮安城北支行及被告民生银行淮安分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马先凤与被告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之间存在交易关系。被告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在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提供了该分公司与原告马先凤之间订立的交易会员入市协议,该协议系格式合同,原告无权改变该合同的内容。农行淮安城北支行提供的明细清单及民生银行淮安分行提供的民生银行南京银行出具的账户查询信息及机构信息,均指向原告将款项汇入被告久丰公司在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设立的账户。上述证据与原告提供的虽为复印件且被告久丰公司及其分公司均不认可的短信息、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原告在被告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处开设了账户并进行了邮币卡交易。被告久丰公司及其分公司在一审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未明确否认存在原告所述的登录账号,亦未能对该登录账号对应的客户信息向法院明确,亦视为被告久丰公司和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对原告与被告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存在交易关系的认可。综上,原告马先凤与被告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存在交易关系,从而也可以推定原告提供的QQ聊天记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从被告久丰公司和被告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的答辩及举证来看,其对案件基本事实都予以否认,可以证明被告久丰公司及其文艺分公司均系典型的不诚信公司。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马先凤与被告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之间的交易应属于期货交易,应为无效交易。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市场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期货交易的特征,一项交易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应当从两个方面判断。一是形式上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判断要素包括:1、交易标的具有同质性或可替代性,即属于标准化合约;2、公开交易,即对大众出售;3、集中交易,即多个买主和多个卖主之间,出价最低的卖主和进价最高的买主达成的交易,或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协商一致下的非集中竞价方式;4、未来交易;5、以保证金做担保,即以担保机制进行交易;6、以对冲的方式完成交易。二是实质上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判断要素包括:1、交易目的并非转移商品所有权,交易双方并非期待真实交付,而是期望在价格波动中赚取差额利润;2、交易功能并非促进商品流通,而是套期保值、发现价格和投资管理。一项交易行为应同时符合上述实质和形式要件,方能构成期货交易。
被告久丰公司与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辩称案涉邮币卡交易属于现货交易,但其对此未能举证证明,仅辩称有96%的客户收到现货,但未能解释96%的数据来源及依据。而从被告久丰公司在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2017)赣1025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的现货交收细则、交易规则可以看出,交易品种、交易时间、实物交收方式、实物交收时间、实物交收地点合约要素是交易前就已经确定,仅价格一项未经事先确定,具体价格是交易时被告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提供的实时价格,原告下单买卖的实际上是以邮币卡等为名称的标准化合约。客户只要通过被告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的审核,就可在被告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开设的网络交易平台开户,向其指定的账号汇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买卖的保证金,即可与被告久丰公司其文艺分公司开展交易。因此,就原告而言,其与被告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是一对一的交易,而被告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以会员单位制发展客户,被告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同时与会员单位所发展的客户开展了买卖行为,实际上构成了集中交易的结果。从被告久丰公司的保证金、风险提示、限仓、强行平仓等制度,结合原告提供的QQ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客户建仓时可以买空也可以卖空,也就是说被告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不断向客户提供买卖双向的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客户的买卖要求,在原告与其所有交易中始终没有实物交割,均是通过平仓与建仓相反的操作了结合同义务。由此事实可知涉案交易行为之目的并非转移现货邮币卡的所有权,而是通过价格涨跌获得利润。涉案交易行为采用了期货交易的规则,与现货交易存在本质差别。
从原告与被告业务员的QQ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在久丰国际文交中心平台电子交易系统中的交易对手为被告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且交易资金也受到被告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的管控。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第六条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被告久丰公司及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与原告进行期货交易,该交易行为是否无效则需要判断《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期货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其主要立法宗旨在于通过调整期货交易行为,规范市场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期货交易场所作为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更加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虽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未载明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若违反上述规定而设立的交易场所开展期货交易就会不受监管,无法实现客户资金封闭运行,投资者面临资金被挪用、自己承担风险头寸、对手欺诈交易等巨大风险,资金安全和投资利益均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极易引发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效力强制性规定。被告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与原告的交易行为违反效力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被告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与原告之间的交易,表现为期货交易,可被告并不具有提供期货交易平台的资格,另被告久丰公司及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网页宣传该交易为现货交易,但在实际交易中,被告久丰公司自始至终并未向原告给付现货,而只是通过久丰国际文交平台所报出的价格与原告进行结算,该种交易行为并非现货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关于“无效的合同或者被告撤销的合同自始自终没有法律的束力”的规定与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在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原告向久丰国际文交平台投资的14万元,被告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应予以返还。被告久丰公司作为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故原告要求确认其在湖南久丰金属文交平台的开户和全部交易无效,且被告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返还原告14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产生的后果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原告虽不一定明知被告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进行的交易为期货交易,但是否属于期货交易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认定,应当人所周知,而原告仍然参与且进行了多次交易,故原告对合同无效亦有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支付同期贷款6倍利息的主张及维权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对利息损失以参照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的6%年利率为宜。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因本案是合同纠纷,不存在精神损失费一说,故对原告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此外,被告久丰公司和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均处于歇业状态,甚至连办公地点也无固定场所,且企业早就处于警示名录,也能说明该企业无权进行邮币卡业务。
关于争议焦点三。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农行淮安城北支行及民生银行淮安分行作为普通的银行机构,并未参与被告久丰公司和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的经营活动,亦未为其提供银行账户支持。马先凤的转账行为系其自身行为,与银行无关,故对马先凤要求被告农行淮安城北支行及民生银行淮安分行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同理,虽被告久丰公司在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开设了资金账户,但双方并无证据证明民生银行对久丰公司开户审查存在过错或该行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故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在本案中亦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且原告亦未申请追加该行作为被告,对被告久丰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的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马先凤在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文交平台中的开户(账号:99×××75)及全部交易无效。二、被告久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马先凤合同款14万元及利息损失(以14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马先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4670元,由被告久丰公司、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二审除确认一审法院查明基本事实外,另查明:
久丰公司于2010年4月19日登记设立,2017年3月3日,经营范围由“金属及矿产品、能源化工、农产品、IC卡、邮票、工艺品、文化艺术品(国发[2011]38号及国办发[2012]37号文禁止的除外)现货交易并为其提供电子交易平台服务;仓储仓单的管理及服务、仓储物流服务;商品进出口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影视产权、文化产权、知识产权的鉴定、评估、交易服务;矿产品、农产品、磁卡、智能卡、邮票、文化艺术收藏品的销售;文化艺术收藏品的销售;金属及金属矿、化工产品、工艺品的批发;电子交易平台的服务与管理;仓储管理服务;物流代理服务;物流信息服务;物流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成立,其经营范围为:“在隶属企业经营范围内开展下列经营活动:字画、雕塑、珠宝、集邮票品等文化艺术收藏品的实物与网上交易;仓储代理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工艺品零售;矿产品、农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成立后,投资建设了久丰国际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建立了久丰国际文交中心网站平台,并开发了久丰国际文交中心客户端,在网络上开展“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币”“北京民居”“湖南民居”“丝绸之路”“中国梦-人民幸福”等邮币卡交易,采用会员制通过加盟、合作等方式吸收会员单位。根据久丰国际文交中心网站发布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邮币卡交易中心实行全额货款交易制度。货款是指交易会员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用于结算和履约的资金。交易开始前,交易会员应在其资金账户内存入足够数量的资金”。第十七条规定:“交易会员在发出交易指令的同时,交易系统即自动锁定相对应藏品持有量的全额货款。”第十八条规定:“本中心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本中心设定,本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第二十条规定:“挂牌交易品种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停或者跌停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将此挂牌交易品种采取停牌控制措施。”从马先凤的交易账号来看,久丰国际文交平台在停止交易前,马先凤交易购买的邮币卡出现连续数日跌停后,久丰国际文交平台并未按照《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任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措施。
2016年10月18日,马先凤在久丰国际文交平台开设了交易账户(交易账号99×××755),绑定银行卡,并将资金转入交易账户,通过交易账户在交易中心进行商品买入和卖出,实行类证券化交易。根据《久丰国际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邮币卡交易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久丰国际文交平台从交易中按照单边1.5‰的标准双向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商品价格由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实时报出,时时存在波动。投资者根据交易平台客户端看到的价格下订单,选择时间买入或卖出。如果行情判断准确,投资者存在获利机会;否则就会亏损。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报表等由交易中心提供。交易过程中允许马先凤等投资者持续挂牌交易,实行T+0制度。2017年6月12日,久丰国际文交中心平台被清理整顿,停止交易,目前尚未恢复交易。二审中,双方均认可久丰国际文交平台的邮币卡交易实行全款交易,无保证金制度,每日实际10%涨跌停板限制。久丰公司主张涉案交易商品发生了所有权转移,但没有向一审、二审法院提供证据材料。
根据久丰国际文交平台操作流程,马先凤登录交易系统时,系统提示“久丰国际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敬请您仔细阅读本《网上交易风险提示书》的所有内容,以便您正确、全面地了解商品现货交易的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久丰国际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已尽力对网上交易系统采取了有效保护措施,保护您的资料和交易过程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您负责的态度,久丰国际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在此郑重提醒,网上交易除具有商品现货交易所共有的风险外,您还应充分了解和认识以下风险:一、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二、投资者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三、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商品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四、投资者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五、投资者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我公司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六、如投资者缺乏商品现货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七、由于网络故障,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时,投资者网络终端设备已显示委托成功,而我公司服务器未接到其委托指令,从而存在投资者不能买入和卖出的风险,投资者网络终端设备对其交易未显示成功,于是投资者再次发出委托指令,而我公司服务器已收到投资者再次委托指令,并按其指令进行了交易,使投资者由此产生重复买卖的风险。本风险揭示书上述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地列明有关商品现货交易及商品现货电子交易业务的所有风险因素,您在参与投资之前,还应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有所了解和掌握。鉴于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您发生损失,久丰国际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再次郑重地提醒您,利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应积极采取如不使用简单密码、定期修改密码、输入密码时防止他人偷看、不对他人泄露密码、定期维护电脑及联网设备、采用防病毒及防黑客产品、妥善保管个人资料、及时分析各种信息、准备备用委托交易手段等风险防范和安全措施,加强账户、密码的保护,以防范商品现货网上交易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久丰国际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再次郑重提醒,商品现货网上交易有风险,如果您不了解或不能承受网上交易的风险,久丰国际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建议您不要使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如果您已申请或使用网上交易系统,久丰国际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将认为您已经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且能够承受网上交易的风险和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2016年10月19日至2017年6月12日期间,马先凤通过久丰国际文交平台向绑定银行卡入金14万元,在平台上买入和卖出的交易产品有“北京民居”“中国梦-人民幸福”“湖南民居”等,交易数额百余次,根据其交易记录,其有盈利有亏损。二审中,经本院释明后,马先凤与久丰国际文交平台客服联系,凭原始注册手机号申请重置交易密码,并成功登录久丰国际文交平台账户。该账户显示,目前持有商品市值8949.23元,但因交易平台停止交易,无法卖出实现出金。2017年5月,湖南省商务厅作出《关于对我省部分交易场所风险企业提示的公告》,内容为:“遵照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统一部署安排,根据相关线索反映和我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现场检查情况,我省有部分企业和交易场所未按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交易场所相关业务,涉嫌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规定要求,存在风险隐患。现将第一批相关交易场所名单(附后)予以公示。同时郑重提醒社会公众和广大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融资理念,切实增强识别和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的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各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始终牢记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凡发现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或行为,请及时向各级公安机关和金融监督机构举报”。《交易场所风险企业提示名单》包括久丰公司及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
马先凤向法院提交的湖南省文化厅于2018年1月18日向其出具的2018年001号《湖南省文化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为“您好!我厅已依法受理你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您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内容,我厅从未批准久丰公司、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开展邮币卡电子盘交易业务,您申请的该信息不存在。2、关于您申请公开的第二项内容,我厅于2016年3月16日依据行政审批规定,依法批准久丰公司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并核发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湘网文[2016]0905-019号),其经营内容为利用信息网络经营艺术品(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禁止的除外)。三、关于您申请公开的第三项内容,依法不属于我厅公开的信息内容,请您向商务、工商部门咨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马先凤是否存在交易关系;2、被上诉人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经营的久丰国际文交平台邮币卡交易是否属于期货交易;3、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久丰公司向被上诉人马先凤返还损失数额是否适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中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并否认被上诉人马先凤系久丰国际文交平台的交易会员,否认与被上诉人马先凤存在交易关系,二审中,经本院向上诉人久丰公司释明后,被上诉人马先凤凭交易账户与重置后的密码成功登录久丰国际文交平台系统,说明被上诉人马先凤系久丰国际文交平台的会员,上诉人在一审与上诉状中予以否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上诉人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在成立以后,投资建立了久丰国际文交中心网站和客户交易端,其采用会员制通过加盟、合作等方式吸收会员。根据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提供的《交易会员入市协议》内容,马先凤根据《邮币卡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在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网络平台按照规定申请成为邮币卡交易会员,享有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为交易会员提供的所有服务,并可在交易平台上进行邮币卡的投资交易,久丰国际文交平台从交易中收取千分之1.5的佣金。从被上诉人在久丰国际文交平台的交易明细明来看,与被上诉人马先凤存在买卖关系的主体并非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而是其他自然人。虽然被上诉人马先凤的资金从其个人农行淮安城北支行转入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但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账户系被上诉人马先凤在该银行开设的邮币卡资金结算账户,并非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的银行账户,一审法院认定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账户为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账户,进而认定被上诉人马先凤与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存在直接交易关系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马先凤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交易关系,只存在邮币卡交易服务合同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上诉人马先凤认为,其与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的交易性质为期货交易。本院认为,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交易的重要特征包括标的物为标准合约,交易具有双向性,存在杠杆机制,交易方式集中化等。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交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期货交易的目的在于通过期货市场价格的波动获得风险利润,转移现货市场的风险实现套期保值。而在现货交易中,交易标的物为实物商品或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目的在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且不允许采取对冲方式进行交易等。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的本质区别是交易目的不同,现货交易的目的在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期货交易的目的在于通过期货市场价格的波动获得风险利润,转移现货市场的风险实现套期保值。本案中,从被上诉人马先凤的久丰国际文交平台系统交易账户可以看出,久丰国际文交中心的邮币卡电子盘交易采用类证券交易系统操作模式,在本案二审审理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本案被上诉人与久丰国际文交平台的交易活动不采用保证金制度,所有交易均实行全款交易,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案所涉上述交易行为与期货交易特征有明显差异,一审法院将其认定为期货交易,并认定合同无效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需要指出的是,一审法院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2017)赣1025民初391号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作为本院认定依据错误,其理由如下:一是该判决并非指导性案件,且未经质证。该判决书虽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但该判决并非终审判决且当事人是否上诉、是否生效无法得知,该判决亦未经过本案当事人质证;二是该判决所涉平台主体与本案不同。本案久丰国际文交平台的创办者为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而该判决所涉的久丰公司有色金属交易平台创办者为久丰公司;三是该判决所涉交易品种与本案不同。该判决涉及的平台为久丰公司有色金属交易平台,交易品种为有色金属,而本案久丰国际文交平台的交易品种为邮币卡。故对上诉人关于案涉邮币卡交易并非期货交易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利用互联网通信技术搭建久丰国际文交平台,将原本分散在现货市场的邮币卡藏品集中起来分类托管上市、集中竞价的交易模式,称为邮币卡电子盘交易。邮币卡电子盘交易是以“互联网+文化+金融”为创新点的新兴交易模式,其将传统的邮币卡交易由线下转为线上,实现了交易的电子化,从久丰国际文交平台的运行实际来看,其采用了类似股票的集合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等集中交易方式,但又存在如下区别:第一,邮币卡电子盘实行实物挂牌机制,投资者购买后可以选择继续交易或者提取现货,而同为电子化交易的国内A股市场,股票无实物可以领取。第二,与股市T+1的交易模式相比,邮币卡电子盘实行T+0的交易模式,投资者可以当天进行买入卖出,因而投资者对手头持有的邮币卡份额有更多的主动权以追逐利益。第三,从上市制度来看,邮币卡电子盘实行个人托管上市制度,而股票实行多级审批上市制度;从交易单位来看,邮币卡电子盘的最小笔交易为1,而股票市场的最小单笔交易数量为100。根据前述分析,久丰国际文交平台虽然实施了类证券化交易行为,但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邮币卡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将其纳入证券监管体系,由于案涉邮币卡电子盘未实行标准化合约,亦未采用保证金制度,故案涉邮币卡交易仍然属于现货交易,案涉交易应受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商务部[2013]3号令《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调整。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以久丰国际文交平台为载体,从投资者的交易中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获利,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但其作为久丰国际文交平台的开办者、组织者、管理者,因其经营行为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的规定,被列入清理整顿对象和范围后,被责令停止邮币卡交易,对由此给被上诉人马先凤造成的14万元损失,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负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上诉人马先凤从事的邮币卡交易属于投资行为,其作为一名投资者,理应具有“交易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风险意识,其在交易过程中明知邮币卡交易并非现货交易而投资参与相关交易活动,且无视《交易会员入市协议》及《网上交易风险提示书》中的交易风险,对通过案涉交易中心交易导致的损失亦存在明显过错,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对久丰公司主张其仅承担同等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系久丰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进行的民事活动应由久丰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情况,本院酌定由久丰公司对被上诉人马先凤的损失14万元承担70%的责任,其余30%的损失由被上诉人马先凤自行承担,即上诉人久丰公司应向被上诉人马先凤返还98000元(14万元×70%)。被上诉人马先凤起诉要求久丰公司文艺分公司与久丰公司承担利息,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久丰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7)苏0804民初712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马先凤交易款损失9800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马先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4670元,由上诉人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3269元,由被上诉人马先凤负担14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2310元,由被上诉人马先凤负担9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月娥
审判员孔令媛
审判员田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平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张鸿律师
甘肃兰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72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