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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三板的影响

发布日期:2021-02-04    作者:郭庆梓律师
《管理办法》将新三板一并纳入调整范围,为未来新三板市场的改革发展提供了制度依据,有利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鉴于新证券法已经明确新三板是是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同时目前新三板已设立精选层并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将新三板的可转债交易一并纳入适用范围,无疑大大满足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可转债的需求。客观来看,新三板市场的重股票轻债券的情况相对沪深证券市场更为严重,目前新三板市场几乎就是一个股票市场,新三板市场8000多家挂牌公司发行和交易的几乎均是股票,全国股转公司的业务规则也没有关于债券的规定,但《管理办法》对新三板可转债交易的一体化规定对新三板未来发展债券融资工具,进而构建多层次、差异化的直接融资市场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与此同时,针对新三板与沪深交易所的差异,《管理办法》在转股价格等方面也对新三板的可转债交易有针对性地做了差异化规制。考虑到新三板创新层、基础层公司部分股票交易不够活跃,可转债转股价格难以直接参考二级市场价格的特点,《管理办法》关于转股价格的要求不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公司,体现了对新三板特殊性的兼容与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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