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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呵护“她权益”

发布日期:2021-03-09    作者:方乐律师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在现实生活中,妇女遭受性别歧视、就业不公、家庭暴力等一些侵害女性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在庆祝“三八”国际妇女节之际,本期通过编发几个案例,带你了解民法典当中呵护“她权益”的一些贴心条款。
  遭遇家暴 可寻求司法保护
  陈女士和林某登记结婚,膝下两子均已成家。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林某经常辱骂、殴打妻子。最终陈女士忍无可忍选择了报警,并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法院经审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即日起3个月内禁止被告殴打、威胁、辱骂原告。
  评析:《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对于家暴行为的认定,法院一般从主观过错、伤害程度及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注重的是查清事实。因此,女方提供的证据只要能够证明男方存在过错行为,法官就会本着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对其主张予以支持。
  丈夫出轨 妻子可多分财产
  面对“花心”不改的丈夫刘某,魏女士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不仅要求婚生女儿归自己抚养、多分割共同财产,还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法庭上,原告提交了刘某书写的多份悔过书、与第三者的同居照片等证据。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女儿由母亲抚养;双方共同财产中的60%分割给女方,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评析:《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与他人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民法典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被告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长期保持同居关系,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法院的判决体现了保护女性和受害方利益的立法精神。
  再婚遇阻 法律为你“撑腰”
  60岁的王阿姨早年与前夫离异,由其抚养的婚生女儿小兰也于两年前成家。前些日子,当王阿姨打算与现在的男友办理结婚登记时,却遇到了小兰的强烈抵制,原因是担心母亲的财产被骗,并将老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拿走。无奈之下,王阿姨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女儿返还其相关证件。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评析:《民法典》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婚姻自由并不只针对年轻人,而是针对每个人,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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