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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规定

发布日期:2021-03-18    作者:张梅律师

一、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规定

   市场上大部分的委培协议都约定了较高的违约金,以此要挟劳动者。但是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这里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也限制住用人单位企图通过高额违约金的手段来侵犯劳动者的权益。至于工资报酬及相应福利待遇这一块,劳动者基本处于正常在岗工作的状态,用人单位不能以委培协议要求劳动者予以返还。

二、关于劳动合同中违约金争议的相关案例 

   《河北省地震局与董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是劳动争议一案。 
   本院认为,董某毕业分配至河北省地震局工作,双方建立人事关系,对此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董某于2018年2月向河北省地震局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2018年3月28日双方解除聘用合同,2018年3月19日,董某的妻子姜某向河北省地震局返还并交纳了董某博士在读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培养费及违约金共计33万元,对此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工作期间,董某接受单位委培攻读在职博士并签订委托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协议约定了董某毕业后应在河北省地震局处工作五年,即对服务期做出了明确约定。后董某因家庭原因辞职,未能遵守服务期约定,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双方签订的委培协议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违反了该规定,属部分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故董某承担违约责任应以培训费用为限。
   河北省地震局共计向董某支付培训费2万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此董某向河北省地震局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应以2万元为限。因董某攻读的是在职博士研究生,主要时间仍在岗工作,在读期间共计11个月的时间脱产学习、准备毕业论文。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第三十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董某就读期间,基本仍正常在岗工作,其作为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理应享受正常的工资报酬及相应福利待遇。因此,河北省地震局应返还董某在职期间的工资和违约金共计31万元。关于河北省地震局要求董某返还工资补发、过节费、取暖费、年终奖、精神文明奖、平安建设奖等114703.3元、工会福利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河北省地震局要求董某返还各项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董某在职期间,河北省地震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因此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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