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某犯盗窃罪未成年适宜宣告缓刑
发布日期:2021-04-07 作者:肖小勇律师
文某某犯盗窃罪未成年适宜宣告缓刑基本案情:家住东湖开发区的文某某,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在光谷大道某小区大门外抢劫一女孩的手机一部,经群众举报,在当日归案。辩护过程:我们考虑到文某某今年只有十七岁,系未成年人,也系初犯,我们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为其办理了取保手续。审理过程: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在此仅就其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发表几点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文某某未成年,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文某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对是非观念存在一定局限性,在法律上称之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应当对被告人文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文某某无前科,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文某某无犯罪记录,此次盗窃犯罪是初犯、偶犯,比累犯或有前科者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较轻。
三、被告人文某某认罪态度好,愿意痛改前非,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四、被告人文某某不劳而获思想致其误入歧途文某某想花钱却不是通过劳动等合法手段获得,而是通过不劳而获,以至触犯刑律走上犯罪的道路,教训是沉痛的。 综合分析,被告人文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宣告缓刑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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