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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林、黄佐平犯盗窃罪减轻处罚宣告缓刑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被告人:王文林,男,36岁,原系北京市东城区综合技术研究所所长。

    被告人:黄佐平,男,25岁,原系北京市东城区综合技术研究所临时工。

    王文林和李某共同发明了污水净化装置,并已获得国家专利。王文林个人承包东城区综合技术研究所,负责这项专利的应用和推广。黄佐平经他人介绍到该所做临时工。失主张世良等4人合伙搞电话交换机业务,挂靠该所,对外办事使用该所的公章,并租用该所的房子办公。双方口头协议:张世良按每月生产效益的8%提成付给该所。张世良等人因生产效益不好,从1991年3月份到7月份一直未向该所给付租金。

    黄佐平在所内做临时工,王答应每月给黄工资300元,因该所生产效益不好,每月只给黄生活费100元。黄工作3个多月后,于1991年7月份提出辞去工作,并要求结帐。王没钱付给,就对黄说:“你敢不敢干?敢干就有钱”,并提出偷张世良等人的电话交换机,黄表示同意。王准备了一把钳子,于7月16日凌晨约2时把黄叫醒,二人到了张世良办公室前。王用钳子把窗户上的玻璃卸下来,钻窗入室,把JK?90全自动程控电话交换机(半成品)2台递给黄,让黄搬到王的办公室;又拿走电话机3台、“得乐”牌台式电风扇1台。王让黄把赃物装在纸箱里,清晨6时,由黄把赃物送到王家。以上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00余元。

    案发后,公安人员于7月16日找王了解情况,王说不知道。7月24日,公安人员对王说,如果是内部人员盗窃,东西没有损失,这个问题好办。王回所后,让黄把赃物从王家中搬回该所,由王把赃物放到该所院中的枯井里。次日,王文林引导张世良等人把赃物取了出来。7月26日,王按电话通知去了公安机关,经过教育,王坦白了犯罪事实。

    「审判」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文林、黄佐平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王文林是主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坦白认罪,赃物已全部归还,可适当从轻处罚。黄佐平是从犯,可予减轻处罚。该院于1991年12月25日依法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王文林有期徒刑五年;判处黄佐平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王文林以投案自首、原判量刑过重为理由,黄佐平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理由,分别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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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王文林、黄佐平定罪准确。王文林认为自己属于投案自首,与实际情况不符。鉴于王文林、黄佐平系初犯,能坦白罪行,作案后主动将赃物退回,原判量刑过重,均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二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于1992年4月29日判决如下:撤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王文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黄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评析」

    被告人王文林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巨大,又是本案主犯,应当从重处罚。但他是初犯,能坦白罪行,作案后主动将赃物退回,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减轻处罚,二审改判他有期徒刑三年是适当的。被告人黄佐平是从犯,依法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处罚,二审改判他有期徒刑一年,也是适当的。鉴于两被告人均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他们在案发后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加之王文林正在从事一项发明专利的应用和推广,依法对他适用缓刑可以让他继续为社会作出贡献。因此,二审法院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是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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