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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处理

发布日期:2021-04-2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付款账号,以便原告支付剩余房款701614元;2.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a室《不动产权证书》;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1999年入住a室,2000年经城乡建设顾问有限公司经手签订《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支付购房款115400元。合同签订后,因被告一直未提供收款账号,致原告无法交付后续房款,且多年索要无门、无果。2016年原告四处找寻被告的消息经所在小区物业公司传到了被告处,被告竟在杳无音信17年后起诉原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该案历时近一年,历经二次开庭,经过了所有庭审程序,案件事实已非常清楚。被告因深知其即将面临败诉的法律后果,竟然在即将下判之即撤诉了,如此不尊重事实,如此视法律为儿戏,如此浪费司法资源。无奈,原告只得向房屋所在地的贵院另行提起诉讼,肯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一个82岁老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辩称
  被告b公司辩称,原告逾期付款长达17年,构成根本违约,不具备继续付款条件。314号合同2001年9月30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但原告仅支付了35万元,租金27900元,即使存在租金抵付房款的情况,也差额巨大。因此被告签订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尤其是合同对付款期限有明确约定。原告逾期付款,根据补充协议第八条约定,房屋不具备合同约定的办证条件,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1年,原告张三(买方、乙方)与被告b公司(卖方、甲方)签订《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约定,b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a室房屋出售给张三;房价款为817014元;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双方签订的《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之补充协议约定,付款方式可采用现金、支票、汇票或汇入款项到卖方指定账户内;同时约定,在买方未付清全部房款前,卖方有权不办理产权证。《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附录二付款方式约定,买方于本契约订立后,2001年9月30日前将全部房款一次性支付给卖方,即人民币817014元。上述合同签订前,b公司已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张三。合同签订后,张三仅向b公司支付购房款35万元。此后,张三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支付购房款的义务。现张三尚欠b公司购房款467014元。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张三与b公司就涉案房屋所签《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附录二付款方式明确约定,买方于本契约订立后,2001年9月30日前将全部房款一次性支付给卖方,即人民币817014元。合同签订后,张三仅向b公司支付购房款35万元。此后,张三长达17年的时间未能全面履行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基于上述事实,应当认定,张三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张三就本案提出的上述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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