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刑法意义上对于超标电动车是否认定为机动车

发布日期:2021-06-30    作者:崔新江律师

对于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仅有《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将有电驱动的两轮或三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并且划入机动车范畴,
但不能因此片面地以超标电动车符合行业标准的规定。
根据刑法通说,法条竞合时特殊条款应优于普通条款,在交通事故中,交通肇事罪属于特殊条款,而过失致人重伤罪属于普通条款。
“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 在相关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情况下,不宜认定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司法鉴定意见书虽然认定涉案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但本院认为其非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


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
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只有在6种情形下方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