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意义上对于超标电动车是否认定为机动车
发布日期:2021-06-30 作者:崔新江律师
对于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仅有《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将有电驱动的两轮或三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并且划入机动车范畴,
但不能因此片面地以超标电动车符合行业标准的规定。
根据刑法通说,法条竞合时特殊条款应优于普通条款,在交通事故中,交通肇事罪属于特殊条款,而过失致人重伤罪属于普通条款。
“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 在相关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情况下,不宜认定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司法鉴定意见书虽然认定涉案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但本院认为其非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
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
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只有在6种情形下方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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