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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用人单位用“行动”变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问题

发布日期:2021-08-16    作者:张梅律师

有学者提出,在用人单位可能变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基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合理的,或承担证明劳动关系依然存在的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裁判案件并无此倾向,劳动者方仍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单位存在迫使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或间接的意思表示。
较为重要的证据有上级主观或人力部门与劳动者谈话时的录音或聊天记录,此类证据极易证明,用人单位间接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其次是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停用办公系统账号、停发工资、收回工位和办公室等行为的各类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在其中也有重要作用,可用以证明一些性质较为模糊的职场排挤等行为。
劳动合同解除犹如夫妻离婚,并不那么简单,如果可能,在法律范围内和平解决更重要,通过“变相”方式虽然有些时候能达到一定目的,但毕竟从长远的雇主形象等问题讨论时,经常容易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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