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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

江苏-淮安 04-02 13:43  悬赏 20  发布者:swtth 给我留言  回答:(2)
因先前与人才服务中心签定合同为2年,昨天还在用人单位上班,但今天接到用人单位通知因去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进行辞退.因在单位上班3年,补偿工龄工资按照,08年4月到09年4月的平均工资1521.31元,共补偿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1521.31以及工龄补偿4563.92元,但我根据劳动法以及先前合同中的相关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被用工单位退回甲方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二)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目前查询到只有此条规定与此相符,但用工单位首先并未提前通知,并且人并未提出调换岗位等的措施,而进行直接辞退.此情况是否属于违反合同或者劳动法规定.如果是的话,我应该如果处理?是获得经济补偿,还是其他的措施?请尽快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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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4-02 14:51
1、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但单位已经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1521.31;
2、单位违法解除合同,但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已经支付了经济补偿4563.92元。所以没有其他理由了。
回复时间: 2009-04-02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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