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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或联营种植桑黄菌的合同,如何认定收购的条件

发布日期:2021-08-19    作者:崔新江律师

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应解除合同,返还原告投资款65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60000元。
被告认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技术人员在签订合同后现场进行指导,并当庭出示了现场指导的照片3张。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桑黄菌种植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在合同第八条第3款明确约定,合同的有效期为半年,自2019年8月16日至2020年2月15日止。
截止到开庭之日,该合同有效期已经届满,且双方也没有续签合同,该合同效力已经终止,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事实依据已不存在,故该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退还投资款65000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因XXXXXXXX公司的原因导致原告种植的桑黄菌无法达到约定产量,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原告60000元,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支付货款19200元,双方在合同第二条第3款明确约定“产品收货后,乙方自行销售或将所有成品交售给甲方,按干品每公斤4000元整”,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4.8公斤的桑黄菌干品,被告工作人员也向原告出具了收条,被告XXXXXXXX公司应支付相应的货款(4.8公斤×4000元=19200元)。
因XXXXXXXX公司系ZZZZZZ公司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故ZZZZZ公司应当支付原告货款19200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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