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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跨境开设赌场犯罪辩护律师办案思路

发布日期:2021-12-09    作者:王振兴律师

网络跨境开设赌场犯罪辩护律师办案思路
近日,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打击跨境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关于网络跨境开设赌场犯罪案件笔者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作一些简单总结。
一、网络跨境开设赌场犯罪案件所涉及的罪名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与开设赌场犯罪行为有关联的罪名,人为控制赌局的输赢涉及诈骗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帮助转移资金的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持有他人大量信用卡用于转账的涉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二、网络开设赌场的行为认定与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规章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6)为赌博网 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关于参赌人数第三条第一款:“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三、开设赌场行为与聚众赌博行为的区别。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而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其营业场所大,赌博的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有专门为赌场服务的人员。2、聚众赌博的场所具有不固定性,有时是临时租赁,有时是临时在宾馆里开房进行的,而开设赌场的赌博场所一般具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和场所。3、聚众赌博的时间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而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4、聚众赌博一般具有隐秘性,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5、聚众赌博的赌头往往会利用其人际关系和人际资源来召集、组织每一次的具体赌博活动,而开设赌场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不亲自参与召集、组织人员参与赌博。6、聚众赌博的赌头本人有时会参与赌博,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本人一般不会参与赌博。

四、定性辩护。
1,无罪辩护。《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2,改变罪名辩护。《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赌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之下赌博罪判处的轻一些。

五、量刑辩护。
1,关于赌资的认定。《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2,关于参赌人员的认定。《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3,关于主从犯的认定。涉案人员是否具有组织、策划、决策等管理、控制的地位,如果没有,可以认为起次要作用。一般的工勤人员,不参与网站的建立和管理与维护,只领取基本的固定工资,可以认为起辅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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