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在父母房改时出资房屋产权发生纠纷
原告诉称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配合我将张父名下的海淀区一号房屋过户转移登记至我名下;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我与周某霞为继母女关系,我与张某强为兄妹关系。我与张父为父女关系。周某霞和张父系再婚。2000年前后,父亲张父单位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出售。经我与父亲、继母家庭内部协商决定,房屋由子女出资购买,谁出资购买归谁所有;最后商定由我出资购买,房屋所有权归我。张父及继母周某霞在世时有居住权;而后,我出资3万元,以张父的名义购买了房屋,并登记在张父名下。周某霞日后对购买房款使用明细告知了我,购房原交款30086.47元,2000年2月26日退回房款1569.98元,实缴房款28516.49元,并由继母周某霞将退回的房款装在信封内退还给了我。
该房屋也按照约定一直由我父亲和继母居住使用。对我出资及父亲张父名义购买和房屋归属我的事实,父母及张某强一直都是认可的,有与周某霞日常谈及该房屋相关事项的录音等证据为证。张父于2011年11月过世。周某霞突然提起关于该房屋的法定继承诉讼。因该房屋属于我出资、以张父名义购买,属于我所有,并非张父之遗产,也不属于周某霞与张父的共有财产。如果该房屋被继承分割,必然侵害我的合法权益,故我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某强辩称,张某陈述事实,当初买房的时候家里协商好了,我父亲说,由张某出资购买,等二老百年后,房屋归张某。故我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周某、周某仁辩称,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首先,房屋最早是张父与单位形成房屋租赁关系,张父和周某霞租住在平房内,后由二老购买,故不认可张某所说的借名买房的事实;第二,周某霞生前立有遗嘱,将其所有的房屋份额留给我们所有。且周某霞生前明确表示涉案房屋是其与张父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属于婚后共同财产。故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周某霞与张父于1978年5月6日登记结婚,周某霞系初婚,张父系再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张某与张某强系兄妹关系,均系张父与前妻所生之子女。张父于2011年11月30日死亡。周某霞于2020年3月1日死亡,周某霞与周某、周某仁系兄弟姐妹关系。
经查,在张父与周某霞婚姻期间,由张父所在单位北京市单位分配张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一套,后该房屋一直由张父夫妇居住。2000年2月,张父以28516.49元的价格购买了涉案房屋,2001年3月6日,涉案房屋登记在张父名下;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张父及周某霞的工龄。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张某主张其与周某霞、张父形成借名买房关系,提供了如下证据:1、房产证、购房收据复印件,证明张某借张父购买涉案房屋;2、信封,证明周某霞将最终结算后的购房出资款退还给张某;3、2014年11月26日张某与周某霞录音、2018年2月10日张某与周某霞录音、2018年2月23日张某与周某霞妹妹周某仁的录音、2018年4月1日张某与周某霞妹妹周某仁录音;4、赡养一案判决书及开庭笔录,均证明张某出资购房;5、证人证言:证明张某拿3万元到家里,将钱交给张父、周某霞,当时二老表示房屋由张某出资购买,房屋以后归张某;以及张某曾向朋友借钱,证明张某出资购房情况;6、2018年2月10日张某与周某霞电话录音、张某强与周某霞谈话录音;张某与单位领导谈话录音;7、何某证言及视频。
张某强认可张某提交证据。周某、周某仁均不认可。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借名买房系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由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张父名下,故张父为上述涉案房屋的登记权利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与张父、周某霞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判定是否借名买房,需结合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房屋款项的支付、房屋的使用情况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等情况综合判定。结合本案事实,涉案房屋购买于2000年,并于2001年取得产权证。虽然涉案房屋购房款项系由张某所出,但涉案房屋是张父夫妇取得的福利分房,购房时使用了张父夫妇的工龄;房屋一直由张父、周某霞夫妇居住使用;购房后由张父夫妇持有涉案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收据、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原件。因此,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情况及相关材料原件的持有情况均不符合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特点。
张某提交的录音中,虽然周某霞认可让张某买房,但在其前后谈话中可看出周某霞并不同意将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证明双方之间并未就借名买房达成一致协议。
张某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亦不能予以佐证。诉讼中,虽然张某强认可张某之主张,但因根据现有事实情况并不能认定张某与张父、周某霞之间构成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故张某起诉要求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就张某的出资情况,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审查处理,张某可就涉案房屋出资所享有的权益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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