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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借款、保险、担保合同不成立,仅计算本金,不计算利息等费用

发布日期:2022-03-02    作者:李大贺律师

在本案中,借款人仅有向对方明确表示借款的真实意思,对方也相应向借款人出借了款项,由此双方在借款本金方面达成了合意,故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本金、在合理期限内偿还本金都是理所当然的。
但是,对方向借款人主张利息、保险费、担保费,却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 借款人否认与对方签订过借款、担保、保险合同,即否认涉
案借款、担保、保险合同成立,对此消极主张,借款人无需举证证明。借款、担保、保险合同,其内容甚为复杂,借款人、对方均需合意,合同始能成立。借款人的此等否认,等于否认自身有签约的意思表示,无从产生“合意”。
2. 对方主张借款、担保、保险合同成立、有效,并以此向借款人主张利息、担保费、保险费,对此等积极主张,对方负有举证责任。对方举示的借款、担保、保险合同均系电子合同,合同中均明确以数据电文形式签署,根据《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关于数据交换之规定,其应当举证证明该等合同在“成立日”“生效日”前已进入借款人自己的系统或者自己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举证证明借款人将这些合同回送至其自身系统或者其指定的特定系统,但对方对此等“事实”并没有举证证明。
3.虽然借款、担保、保险合同中另约定以“点击确认”方式签署,但这种“约定”内容仍在借款、担保、保险合同里,不是脱离该等合同而独立存在的“约定”,不符合《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第491条第1款规定的另有约定之情形。故,探究本案借款、担保、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仍应当遵循《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关于数据交换的规定。
因此,对方关于借款、担保、保险合同成立的主张,以及关于利息、保险费、担保费等主张,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按照《民法典》第157条、第680条第2款之规定,本案仅计算本金,不计算利息、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咨询意见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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