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知识:质权
发布日期:2022-04-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动产质权
成立一定要交付占有。
多数是简单交付。也可以单据交付。(拟质交付)没有交付没有完成交付就不成立。
1、禁止流通物不能质押。
2、限制流通物可以质押。黄金文物。实现的时候向国家有关部门来实现。
3、动产多数没有权利证明吗?多数没有。占有就是证明。
4、赃物和遗失物上不能取得质权。
5、质权是否有善意取得?主流观点是可以的。
6、共有物上设置质权,没有经过其他人同意?也是可以的。
质权人控制:
1、质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但不享有所有权。孳息首先用于清偿收取孳息费用,然后作为质权。对于孳息只是享有优先受偿权。
2、质权人能不能转质?责任转质是无效的,承诺转质是允许的。承认了质权的善意取得。
责任转质是没有经过出质人的同意,擅自将质物转给别人,不产生新的质权。
承诺转质是经过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将质物转质,是有效的。因为转质权人保管不善,由谁承担?根据担保法,由质权人向出质人承担责任。坚持合同的相对性。
3、质权人享不享有使用质物呢?不享有。
保存质物的价值偶尔使用是可以的。
4、质权人享不享有出租的权利?不行。法律 教育 网
5、质权人能不能将质物进行抵押?不行。抵押必须是自己所有的财产,也不可以抵押给出质人。
6、质物发生风险责任由谁承担?由所有权人出质人承担。
7、保管费用由谁承担?由出质人承担。
二、权利质权
一定是可以转让的财产权。
有价证券的质押:汇本支债券(债权凭证)、存单仓单提单(物权凭证)
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股份、股票的质押:无记名股票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记名以背书并交付之日起生效。
专利商标等财产权质押: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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