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质权

发布日期:2022-04-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动产质权

成立一定要交付占有。

多数是简单交付。也可以单据交付。(拟质交付)没有交付没有完成交付就不成立。

1、禁止流通物不能质押。

2、限制流通物可以质押。黄金文物。实现的时候向国家有关部门来实现。

3、动产多数没有权利证明吗?多数没有。占有就是证明。

4、赃物和遗失物上不能取得质权。

5、质权是否有善意取得?主流观点是可以的。

6、共有物上设置质权,没有经过其他人同意?也是可以的。

质权人控制:

1、质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但不享有所有权。孳息首先用于清偿收取孳息费用,然后作为质权。对于孳息只是享有优先受偿权。

2、质权人能不能转质?责任转质是无效的,承诺转质是允许的。承认了质权的善意取得。

责任转质是没有经过出质人的同意,擅自将质物转给别人,不产生新的质权。

承诺转质是经过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将质物转质,是有效的。因为转质权人保管不善,由谁承担?根据担保法,由质权人向出质人承担责任。坚持合同的相对性。

3、质权人享不享有使用质物呢?不享有。

保存质物的价值偶尔使用是可以的。

4、质权人享不享有出租的权利?不行。法律 教育 网

5、质权人能不能将质物进行抵押?不行。抵押必须是自己所有的财产,也不可以抵押给出质人。

6、质物发生风险责任由谁承担?由所有权人出质人承担。

7、保管费用由谁承担?由出质人承担。

二、权利质权

一定是可以转让的财产权。

有价证券的质押:汇本支债券(债权凭证)、存单仓单提单(物权凭证)

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股份、股票的质押:无记名股票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记名以背书并交付之日起生效。

专利商标等财产权质押: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国家司法考试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高庆强律师
广东茂名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邓桂霞律师
山东聊城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1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