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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分割拆迁利益之后再起诉分割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24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分割拆迁款,我方要求分得宅基地区位补偿款141979.5元、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110607元、分户补偿款49666.5元、搬家补助1250元、装修补助291元、人员安置补助2万、生活补助26614元、移机补助1000元、空地奖47136元、提前搬家奖133070元、合法利用奖2.5万、租房补助4.95万元、工程配合奖2.5万、放弃安置面积折算货币安置款648787元;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因顺义区A号宅院拆迁而享有的50平方米回迁安置房安置面积的回迁安置房调剂面积由其自行购买、使用、管理;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刘某凡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20年9月16日经贵院调解离婚。其余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两人共育有一子,为刘某凡。2018年12月12日,位于顺义区A号宅院被拆迁,原被告均为上述宅院的被安置人,现被告因拆迁款的份额有争议,故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刘某凡、刘某刚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涉诉的拆迁款在我们离婚的时候已经分割完毕了,50平米的安置房面积我家是按照平米数算的,不是按照人头算的。

法院查明
原告钟某与被告刘某凡于2012年登记结婚,于2020年经本院调解离婚。刘某凡系被告刘某刚、周某夫妇二人之子。
涉诉宅院位于北京市顺义区A号,该宅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人为周某。
2018年12月12日,由周某与北京J公司就涉诉宅院拆迁签订《北京市顺义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拆迁补偿、补助及奖励款共计2219447元。协议书还约定符合安置资格的人员共4人,即本案原、被告四人;总安置面积为266.14平米,系选择宅基地使用权证证载面积的70%计算。
上述协议书签订后,拆迁补偿、补助及奖励款已发放至周某账户。
现双方因涉诉宅院拆迁利益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分割。
审理中,对于涉诉离婚调解书内容及安置面积双方存在争议。被告方称:原告与刘某凡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财产已经划分清楚了。拆迁人是周某,其余人员只是被安置人。拆迁协议上面积选择我方选择的是按面积而不是按人头。
原告对此称:离婚当时说财产债务没有争议,说的是在离婚案件中没有争议,现在是在家庭财产里面有争议。涉诉宅院红本是周某,所以这个财产在原告离婚的案件中因为涉及第三人,所以没办法解决。原告是被安置人之一,依法享有安置面积,不因被告选择其安置方式而丧失其安置资格。
审理中,对具体各项款项计算方式,原告称:不是按照四份之一计算的就是分户补偿款,我方是按照二分之一计算,其他均按照该项的四分之一计算。另外,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我方扣除了1号房的价款,因为1号房系老北房,不是我与刘某凡建的,故这一项的计算方式为:522600元(总价)减去78824元(1号房评估的房屋价款)再减去1348元(1号房的装修的估价结果通知单中显示的钱数)再除以4。放弃安置面积折算货币安置的计算方式就是2595151元除以4计算得到。
被告对此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的全部项都是我们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离婚的时候她都没提,离婚的调解书第四条也说明了,她也在离婚调解协议上签字了。所以我请求法院驳回她的诉讼请求。拆迁档案中1号房是周某夫妇建的老北房。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周某、刘某刚给付原告钟某涉诉宅院拆迁款中的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分户补偿款、搬家补助、装修补助、人员安置补助、生活补助、移机补助、提前搬家奖、空地奖、合法利用奖、放弃安置面积折算货币安置款、租房补助、工程配合奖共计四十九万零二百六十四元零七分;
二、涉诉位于北京市顺义区A号的房屋拆迁安置面积中的五十平米由原告钟某购买、使用、管理;
三、驳回原告钟某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焦点在于原告作为涉诉房屋符合安置资格人员应享有的拆迁利益范围。
离婚调解书中虽然有“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纠纷”的内容,但此中未见关于拆迁利益内容,且拆迁利益关乎其余被安置人员,确实不宜在离婚调解案件中一并处理。故对被告所称双方就拆迁利益已然在离婚调解案件中一并解决过了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原告与被告一样属于被安置人员,原告应享有按照每人50平米的政策,故对原告的此项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方所称异议,法院不予采纳。
原告主张的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搬家补助、装修补助、人员安置补助、生活补助、移机补助、提前搬家奖、租房补助、工程配合奖,于法有据,计算合理,法院均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的宅基地区位补偿款,金额过高,根据原告曾参与共同建造房屋所占土地面积与土地总面积比例进行确定为58098.82元。
原告主张的分户补偿款金额过高,此项应与区位补偿款一起,由被安置人平均分配,故对原告主张金额,予以确认为24833.25元。
原告主张的空地奖、合法利用奖、放弃安置面积折算货币安置款,金额过高,且依据不足,法院考虑原告与刘某凡结婚年限、建造房屋等情况,分别确定空地奖为1万元,合法利用奖为1万元,放弃安置面积折算货币安置款为2万元。
鉴于涉诉拆迁款项已发放至周某名下账户及周某、刘某刚之间的夫妻关系,故法院认为应由周某、刘某刚二被告共同给付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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