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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婚内一方收入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日期:2022-05-28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离婚后共同财产;2.依法归还我个人财产;3.秦某依法支付双方共同承担的抵押贷款。
    事实和理由:1.双方于2014年10月9日登记结婚,2016年5月31日育有一子秦某涛。2020年5月15日,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经法院调解离婚,秦某涛随我生活,但未完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此婚姻为我一开始就被秦某及其家人刻意隐瞒欺骗的无效婚姻。2.我婚前有存款15万元,用做北京房产的首付;婚后个人收入用于购买天津房产,秦某应归还。3.北京房屋和天津房屋尚未还清的抵押贷款由我和秦某共同偿还,秦某还需补齐未支付的该由其承担的部分房贷。秦某需补齐未支付的该由其承担天津房屋的物业费及取暖费。综上,我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如下:北京房产一套和天津房产一套,这两套房屋归我。

    被告辩称
    秦某辩称:我同意第1项诉讼请求,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1.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系本次离婚的过错方。且赵某承诺愿意净身出户。故请求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判决赵某少分或不分。2.赵某主张要求归还其个人财产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赵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婚前已经有15万元存款。我和赵某拟购买河北房产所支付的费用,是我支付给赵某的。
    双方购买北京房产所支付的首付款,也是以共同财产支付的。赵某的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个人财产,且该费用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花销,其无权要求我予以返还。3.涉案房屋的剩余房贷,应根据房产的分割结果,由获得房屋所有权一方进行偿还,而非双方共同承担。考虑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行为,以及双方对涉案两套房产的贡献大小、经济状况、还贷能力等综合因素,将北京房产的所有权分割给我,天津房产的所有权分割给赵某更为适宜。

    法院查明
    赵某与秦某于2014年10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5月31日育有一子秦某涛。双方于2020年5月1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秦某涛由赵某抚养,双方均不要求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关于房产:双方夫妻存续期间共购买两套房屋。其中一套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产权登记为赵某和秦某共同共有。前述房屋贷款期限25年,自2015年10月28日至2040年10月28日止,每月还款3700元,截至双方离婚日,该套房屋贷款余额为653767.93元。截至2021年6月28日,该套房屋共还款250352元,其中本金123098.37元,利息127253.63元,贷款余额为626901.63元。
    秦某在庭审答辩时称赵某曾于2020年起诉自己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那次庭审中赵某以220万元的价格竞得前述房产,后撤诉,故认为本次审判可视为上次审判情况的延续,要求法院直接确认赵某以220万元获得前述房产,该房产的剩余贷款由赵某个人予以偿还。在本次诉讼法庭调查阶段,赵某表示前述房屋现值170万元(未扣除贷款数额),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此时,秦某表示认可前述数额,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
    另一套房屋位于天津市二号,建造面积48.57平方米,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赵某名下,登记时间为2021年4月7日。2017年10月28日,赵某与天津C公司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截止2021年7月3日,该套房屋已还利息47962.17元,尚欠贷款本金236385.77元。双方均认可前述房屋现值40万元(未扣除贷款数额),赵某要求该房屋归自己所有,秦某表示同意。
    赵某提供其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以证明离婚后秦某就没有支付过前述两套房屋的贷款。秦某对前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
    赵某主张其婚前有存款15万元,用做北京房产的首付,另有婚内个人收入,用于购买天津房产,抚养孩子,看病,生活开支等,这些应为个人财产,秦某应予以返还。秦某不认可赵某存在婚前存款15万元,对其他款项予以认可,但认为不属于赵某个人财产,不应返还。秦某提交其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和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屏,以证明15万元是婚后自己转给赵某的。赵某对前述证据真实性认可。
    秦某主张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属于过错方,承诺愿意净身出户,并提交微信、短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赵某对前述证据不认可,认可微信号是自己的,但主张当时自己处于抑郁状态,可能是秦某自己登陆的,手机号不是其姐姐的,即使是其姐姐的,其姐姐也不了解情况。另外,赵某称其未真正出轨,未和别人发生实质的关系,在其精神恍惚时,秦某逼迫其承认出轨。

    裁判结果
    一、位于天津市二号房屋归赵某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赵某给付秦某房屋折价补偿款7.30万元;前述房屋剩余贷款由赵某偿还;
    二、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归赵某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赵某给付秦某房屋折价补偿款40万元,同时秦某协助赵某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将前述房屋变更至赵某名下;前述房屋剩余贷款由赵某偿还;
    三、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赵某和秦某离婚时法院未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现赵某起诉要求再次分割,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房产:涉案两套房屋均购买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故应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同意天津房屋归赵某所有,法院不持异议,法院认定天津房屋归赵某所有,由赵某对秦某进行补偿,剩余贷款由赵某偿还;双方均认可该房屋40万元,法院不持异议,考虑到贷款情况、降价情况、及不动产税交纳情况,法院认定赵某向秦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7.30万元。关于北京房屋:首先,因天津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北京房屋建造面积不足60平方米,二人婚生子秦某涛由赵某抚养,天津房屋面积较小不足以给孩子提供较好的生活条件;
其次,涉案房屋系以赵某的名义办理的贷款;最后,秦某在本案答辩中要求法院按照此前诉讼中赵某的意见直接确认赵某以220万元获得北京房屋,后赵某表示前述房屋现值170万元,秦某随即改变意见,表示认可前述数额,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由此可见,秦某并不存在取得北京房屋的现实需求。综上,法院认定北京房屋由赵某所有为宜,由赵某对秦某进行补偿,剩余贷款由赵某偿还;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现值170万元,法院不持异议,考虑到贷款情况、增值情况等,法院认定赵某向秦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40万元。
    赵某主张其婚前存款15万元和婚内个人收入为个人财产,秦某应予以返还。秦某不认可赵某存在婚前存款15万元,赵某亦未提交证据以证明前述事实,另外,收入均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赵某主张要求秦某返还前述个人财产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秦某主张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属于过错方,且承诺愿意净身出户,并提交微信、短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赵某对前述证据不认可,并称其未真正出轨,未和别人发生实质的关系,在其精神恍惚时,秦某逼迫其承认出轨。法院认为即使秦某提交的前述证据为真实,此事项不属于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亦不能证明双方在离婚时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故法院对秦某主张赵某净身出户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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