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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问题

发布日期:2022-08-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二十一世纪是一个充满竞争和较量的世纪,具有较强的对比性,需要有足够的资本和技术,现在,经济全球化渲染了整个世界,经济活动早已不再像从前一般局限,已迅速向世界各地拓展,同时,各国之间的经济交往也越来越密切,多样新兴的资本组合形式也在国际市场上活跃起来了。离岸公司是这几年在国际投资界蓬勃发展的一个重要领域,它在法律研究中也有非同凡响的影响。离岸公司实际上存在全球化特征:由此导致其肯定会对全球不同国家的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税法等法律机制形成重大影响。所以,从全球范围来看,离岸公司均表现为相对重大的法律现象,同时离岸公司国际避税也发展为具有重大影响的现实问题。可惜的是,对于法律界而言,并未针对其保持高度重视,缺乏相对深入的探讨。本文将联公司作为研究主体,对其避税的法律现象做出深入探讨,并且对其避税问题进行相对全面的介绍,还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从法律层面对离岸公司避税问题做出进一步阐述。
  关键词;离岸公司;国际避税;国际法律规制
浅析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问题
  前言
  现阶段,我国经济取得快速发展,在全球的经济以及政治地位快速提升。离岸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合理避税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自从我国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开始,大量海外投资人将目标转移到我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提出后,我国政府通过各项举措激励本土公司跨出国门,跟境外企业进行贸易,在全球范围内展开投资。从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方面了解到,由于外资公司的国际避税,导致我国每年在税收方面的损失超过亿元,在这之中通过离岸公司进行合理避税是最为常见的措施。所以,不管我国是充当投资国或者是被投资国的角色,均需要面临大额税务损失。对于离岸公司国际避税方式而言,已经对国内税收造成重大损伤,导致我国经济受损。现阶段,我国政府已经颁布《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对其进行管制,然而跟西方国家的完善法律机制对比,在法律层面,我国依旧出现大量缺陷,其运用的措施缺乏全面性。现阶段国内经济已经朝全新方向发展,面对经济增长速度不断下滑的重大压力,如何优化以及改善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方面的法律机制,以此避免其出现避税行为,确保我国经济市场的井然有序性为现阶段我国政府要迅速处理的相关问题。针对离岸公司而言,深入探讨其国际避税的法律机制,除了存在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也存在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概述
  (一)研究背景
  现阶段,经济国际化发展进程不断加快,大量国家都展现出自己最好的一面来吸引外资用以发展国家的经济。而那些小国,岛国并不具有像大国一样的优势,他们却利用地土的综合条件和自己的法律制度吸引投资者。而它们则属于离岸地的区域,它们虽国土面积不大,但在基础设施,税收政策,经济,政治,公司注册方面都很好。在这些地方进行投资,建立更多自由化和成本较低的离岸公司,都是明智的选择。自此以后,离岸公司也在经济社会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离岸公司国际避税也日益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一个重大法律现象。
  (二)研究意义
  因为国内经济并未取得较长时间的发展,因此针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相关方面并未进行深入探讨,和别的国家相比明显落后。现阶段,针对离岸公司而言,跟国际避税有关的文献资料非常稀少,同时仅存的部分文献资料也大部分是针对西方国家的税制以及全球组织的相关意见进行分析,然后提出的可以引进或可以借鉴之处,所以我国关于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研究有待于更加深入的探索。研究跟不上时代的步伐,相关的文献又大多在大的方面进行研究,没有注意小的细节,特别是本文的观点,更是一个都没有,这是最麻烦的事情。本文的研究只是参考了小部分文献,对本文没有太大的参考价值。因此本文对于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的研究就有了比较大的意义,归结起来是因为别人没有对这方面的研究。本文之所以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进行研究,是因为希望能充实这方面的研究,为后来者提供研究的依据,也是为研究的对象提供参考的价值,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时代的变迁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对我们现实的生活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比如很多地方都需要用到其中的理论,特别是在实践这方面,实践的意义完全占据了很重要的位置,我们对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的研究,会给我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国家建设以及文化等各个方面起着或多或少的作用,仅仅只是从这些方面并不能完全的表达出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的研究对社会的绝对意义,所以本文基于事实出发,着眼于实际,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进行研究,这就有了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
  Michelle.Michaela.Mica在《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的研究探讨》中指出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的研究还停留在表面上,并没有深入的对这些研究所产生的效果进行很好的实证研究。这些研究的弊端不断在显现,我们应该看到除了这些还有很多的研究表明离岸公司国际避税问题是很有研究必要的。因此在这里提出的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的问题是需要得到很好的解决的,不然这必然会成为发展的绊脚石。对此Gabrielle在《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的问题》中就有不同的看法,他觉得要解决这些问题,应该是放在发展后的,不应该现阶段来解决。因为现阶段的研究已经非常的充实了,没有必要再大兴土木的来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最好是保持现在的状态,这样既能对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有好处,又不浪费经济,是一个一举两得的办法,因此我们应该着眼于现在大力的发展经济而不是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针对上述的研究,Rafael.Raffaella比较支持Michelle.Michaela.Mica的看法,他认为目前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必须大力的改革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对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所产生出来的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解决,而且要结合起政府来好好解决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中面临的问题,不然一定会出大乱子,当前必须解决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中产生的疑问,必须要以好的思想解决这些疑问,不能留着以后解决,那样就是对国家和人民的不负责任。
  Cassiel在《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的研究》中就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的问题结合了上述三个作者讨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找出了这三者的研究不足,特别是在引入政府来解决这一块上,本人觉得Cassiel的想法十分先进,对问题的分析十分透彻,本人比较倾向于他的研究。以上的四个作者在这个领域都是比较出名比较优秀的人,他们的研究对我接下来的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的研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的研究方法已经被我深深的映入脑海里面。我会站在他们的肩膀上,把他们已经研究透彻的东西拿来使用,把他们未研究透彻的东西尽力的在我这篇文章中研究出来。
  2、国内研究现状
  由于国内对于离岸公司国际避税问题的研究起步比较晚,和国外的研究底蕴不能相比,相关的研究在30年前几乎没有。但进几年的深入改革开放,相关的研究已经提上日程,并且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本人觉得现在我国的文献研究已经比较透彻,分析也很到位,有的研究观点是比较超前的,比如李可在《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的探讨》中指出:政府的行为是导致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发生的根本因素,本人觉得这一点就研究就比较超前。本人非常赞同他的观点,并且他的观点我将运用到接下来的写作中。他的观点很多学者都无法赞同,不乏对其观点抱有训之以鼻的态度的学者,其中代表的人物就有康凯,他在东南亚发展大会上的讲话就指出:李可的研究是推卸责任,是不科学的,没有科学的态度和理论依据,是完全的胡说八道。他指出在接下来的20年时间里会印证他说的那些话。但是又有学者比较支持李可的观点,其中就有谢正东,候思华,他们在研究中详细的指出了李可研究的经典之处,并对这个经典发扬光大,希望有更多的人懂得李可的研究,并且把这个思想推向全世界。
  本人抱着尊敬的态度去拜读上述学者的作品,对每一部作品都详细的阅读了一遍,本人觉得他们写得都比较优秀,特别是李可的观点,本人十分认同。但是本人在这里也要指出,李可的观点也有其偏激的一面,不单单只是政府的问题,还应该有其他因素。因此本人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本人独到的建议,以期能够对该方面的探讨进行完善。
  (四)研究方法
   1、概念分析法
  对涉及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几大基础概念进行了详细的解析。例如国际避税是什么,离岸公司是什么及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法律规制。弄清楚这几大基本概念,才能为本文后续内容的展开做铺垫。
  2、比较研究法
  通过对我国和发达国家、国际组织反国际避税立法措施的比较,有助于我国参照发达国际的具体措施,结合我国情况,加强国际避税立法进程和完善现有的反国际避税制度。
  3、文献分析法
  文献分析法是指查阅文献,然后找出相关的。特别是对本文研究有重要意义的文献。然后对这些文献进行详细的分析,接着找出其中本研究所需要的文献,并对这些文献进行分类,最后把分类后的文献整理到文章中作为参考文献,本文的这些文献都是经过精心挑选的,对文章有用的文献,以期能对本文的研究达到很好的效果。
  二、离岸公司及相关概念
  (一)离岸公司概念
  非国际避税地本国或本区域居民在国际避税地依据该地的离岸公司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在避税地并未真正发生经营活动则将其称作是离岸公司。
  (二)离岸公司的四大特征
  1、地域特征
  离岸公司通常是在规定的离岸区域进行创建,存在明显的区域特征。全球存在大量具有较大知名度的离岸区域,通常为部分岛国,主要目的是引入大量海外投资人,以此来促进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其根据地域特色创建了离岸公司法,并且通过这样的方式吸引来自于全球其他国家的投资人在当地进行注册,针对公司税收方面而言,通常给与极大的优惠甚至是免征,公司只需要每年定额缴纳相应的管理费用。
  2、法律特征
  离岸公司创建的法律基础应当符合所在区域制定的离岸公司法的相关要求,其为离岸公司所体现的实际法律特征。比如,针对英属维尔京群岛而言,其所创建的便是《维尔京国际商务公司法》,而针对开曼群岛而言,其所颁布的便是《开曼群岛公司法》,在这之中便涵盖了豁免公司规范。
  3、资本要素
  通常而言,针对离岸公司来说,其初始注册资金往往是由海外投资人提供,简而言之就是离岸公司的实际所有者或者是投资人。其资本特征主要体现在并不是所在区域的企业,简而言之就是非当地性。针对不同国家创建离岸公司法的实际目标进行研究,发现其主要是满足海外投资人的资本运营。然而从实际操作过程来看,其主体通常为不再离岸地区的投资人以及资本创建的企业。
  4、运营特征
  针对离岸公司而言,其应当始终在离岸法域里进行日常运营活动,简而言之,离岸公司并不涵盖一些在当地运营的企业,这便是其最主要的运营特征。通常而言,离岸公司法内会明确表示,如果离岸公司跟别的企业正式签署合作协议,则会对其离岸资格予以取消。通常而言,离岸公司仅仅是在该法域中进行登记注册,实际运营行为均不再当地发生,所以对于离岸公司而言,其实际经营地以及注册地通常并不在同一个区域内,属于相互分离的状态。由于该类分离,导致通常企业投资人并没有所在区域的法人地位,并且通常企业的高管也绝非所在地的民众。
  三、离岸公司国际避税
  (一)国际避税的定义
  避税具有非常多种类,但我们只研究,按涉及的主体不同,避税主要分为国内避税和国际避税。
  国内避税,指的是避税行为发生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而国际避税行为一般涉及的国家或地区数量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跨国纳税人是国际避税的E体。由于不同的主权国家和税收管辖权,国际避税比国内避税更复杂更隐蔽更加难以规制。学者李万甫解释了国际避税的含义,跨国纳税人通过利用不同主权国家间税法规定的差异和漏洞以及国家间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目的是为了减轻甚至规避其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总而言之,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简而言之就是海外投资人在离岸地区创建相应的企业,并且凭借企业注册国以及实际运营国在税法方面的不同,凭借合法或者是公开等一系列方式,希望尽可能降低国际纳税义务的行径。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1、转让定价避税
  转让定价避税为投资人凭借人为操纵的方式降低我国本土企业跟海外分公司之间贷款、租赁、销售或者是服务等交易活动的收入,或者是抬高海外企业向国内关联方销售、服务或者是贷款等方面的收入,以此来有效降低我国境内企业的实际应纳税额,而将收入有效的转移至税收相对较低的境外企业。
  2、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避税最为普遍的方式便是通过境外企业在国际避税地创建并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并通过各类方式转嫁收入,以此来达到避税的目标。
  3、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
  国际税收协定为不同主权国家进行协商,以期能够处理国际方面重复征税的不足并且对各个国家的税收进行合理分配,秉承着平等的基本准则,通过政府谈判的方式正式签署的相关协定。以此来避免出现重复征税的目标,签订协议的双方与之对应的进行限制以及退让,由此便正式签订各国均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4、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电商是凭借网络信息的方式对数据信息予以共享或者是进行商务交易的行为,主要基于网络以及信息技术的有机融合而形成,是一项具有内在关联性的非静态商务交易行为。
  5、改变居民身份
  即跨国纳税人以跨境迁移的方式,改变有关国家对其行使的税收管制权,或规避成为该国居民,以此来达到其规避目标的目的。
  四、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国际法律规制
  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和理论界对于国际避税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统一,可分为三大观点:
  a:认为国际避税合法的;
  b:认为国际避税是一种脱法行为;
  c:认为国际避税是违法行为。
  例如美、国及德国等国家将国际避税认为合法行为的,只有少数国家——澳大利亚认为国际避税是违法行为,一般而言,大多数国家还是认可b的说法。对此进行分析,有利于我国正确理解国际避税行为的法律性质,从而为我国如何规制国际避税行为打下坚厚的基础。所以,有关国际避税行为在法律层面上的性质界定是对国际避税进行规范与管制的前提基础。
  (一)国际双边合作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规制
  岸国和离岸地之间,在岸国之间签订的税收协议只对缔约方产生约束效果。如果要对离岸地及其公司进行约束,还要在岸国和离岸地进行税收协定。该协定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比单方面的税收条约约束力更强,然而离岸地为了确保其自身拥有足够的吸引力,往往很难会跟在岸国签订全方位的税收协定。通常而言,双方会针对情报的交换达成互惠互利的特殊税收协定。总而言之,离岸地的银行法或者保密机制会有效地保护有关公司的信息及资料,对于其它国家而言,要想获得这些资料,难度极大。但双方可针对某一方面达成协定,这样一来,可有效地帮助在岸国搜集与避税问题有关的情报资料。
  岸国和岸国之间,在岸国之间进行的合作大多表现在双方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上。该协定指的是由两个或以上的主权国家以谈判的形式对各自的税收法律规定及分配关系达成一致,进而签署的一种书面协议。“关于离岸公司存在的国际避税问题,双边税收协定中的主要内容是彼此交换国际税务信息及情报,比如共享能够避免居民及非本国居民逃漏税的情报、互换可以避免利用转移定价实现逃避税收的资料,双方在对方的税务局提供其在本国接受税务调查的各自帮助等”。
  (二)国际组织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规制
  对于各国国家而言,其所获得的根本利益主要取决于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是否合理,离岸法域将课税的基础及资本均引入至本法域,且对其作出了特殊处理(OECD也被称作“有害的税收竞争”),其本质上是加速了国际利益向本法域的倾斜,而且在世界经济发展日益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这种举措所造成的影响也日益增大,相关国家及组织同样对此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许多承担高税负或经济较为发达的资本输出国,为进一步打击这种危害本国经济发展的行为,一定会采取大量的监管举措,更有甚者,会威胁离岸法域予以制裁,但因为离岸法域不受其管束,有着独有的主权,换言之,即离岸法域有权自主制定其税法,从法理的层面上来看,在未获得一个国家预先许可或承诺的情况下,他国无法对其进行制裁,所以各国不得不对本国税法进行修订与完善,以联合对抗的方式逼迫离岸法域与其签署相关条约,或者发起多边国际合作来一起规制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
  据资料显示,国际组织及地区发展银行需要对其投资政策进行严格的审查,且在制定双边援助项目的过程中,要对税收的公开性及信息的交换原则予以特殊权重。除此之外,二十国集团有权选择是否保留这些财务关系。对于避税港的避税问题,由英美日法、德国、澳大利亚以及加拿大等七个国家共同参与的多边合作,主要目的是为了提前发布避税港的避税交易警报,迄今为止,已经发出了10次有关境外信托、合伙企业以及预提税等多种避税的警报。除此之外,位于英国的利兹城堡集团,也有10个成员国。结合以上跨区域的税收协调及合作案例可知,这些实践经验已经为管制国际逃避税行为打下了扎实的多边基础。
  (三)有关国家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率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建议
  1、日本
  日本在亚洲是一个经济发达、国际化最高的国家,对外投资总额位于世界前沿。在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规制方面,日本经过了多年的奋斗,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反避税税制,给亚洲国家树立了学习的榜样。日本在治理离岸公司国际避税方面的主要工具也是通过完善税收法律来实现的,重点是对公司法的修改。在确立反国际避税的法律的过程中,有关离岸公司的规制主要分为以下两点:
  (1)在常见的反避税条款中,与反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有关的条款一般是根据日本的税收立法进行规定的,履行纳税义务取决于公司的正式组建地,而非其管理机构的真实所在地,所以在避税地进行组建的公司只需要缴纳日本的所得税款即可[王晓丹.我国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制[D].山东:山东科技大学,2014.]。但在国外经营或名义上的总部位于离岸法域的子公司,就算其是受位于日本的母公司管理,也能免交税款。如此一来,日本集团通过离岸法域来实现其避税目的就有了极大的可能。
  针对这种问题,日本法人税法制定了一条对各国税法具有借鉴意义的原则一一实质重于形式的课税原则。根据它,应税所得应该是经济收益的实际受益人而不是中间人:日本法人税法还规定,即便总部在日本,但实际管理与控制地却不在本地。如此,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防止日本企业通过设立离岸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把利润转移到离岸公司的行为。
  (2)避税地对策税制日本经济国际化不断加深的背景下,许多企业都在避税地建立子公司,公司集团为实现全球经济利益最大化,使用不同的手段把利润转向避税地,减少税收。所以日本在1978年开始实施了避税地对策税制。。
  2、美国
  在美国,本国居民到是不能到离岸地创建公司的。但因离岸公司自身具有的特殊性质,部分西方国家对本国居民成立离岸公司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其规定的方式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国家以法律规定来阻止本国居民创设离岸公司。二是国家以扣除离岸公司税收利益的方式进一步打消本国居民企图在离岸地创建大量离岸公司的念头[朱莹,刘笋.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研究[J].湖北社会学科:社会学科版,2012(1):75-79.]。
  3、中国
  现在,我国之所以可以规范并管制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是因为有关离岸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正式启动,再加上2008年出台并推行的新所得税法以及有关外汇管理的明确规定。其中,规制相关企业的法律规定有:早在1991年就已对外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其中第13条明确指出,相关企业转移定价需要遵守“独立公司原则”,这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和联合国及OECD范本中提及的“正常交易原则”是不谋而合的。同年,国务院又相继出台了一项名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其第52-58条均详细规定了关联企业的税务处理,这代表着我国正式确立了税收立法中的转移定价规则[张钱.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制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8.]。除此之外,我国税务总局还制订了大量的管理章程来对转移定价的税制实行进行有效的指导,次年10月,有关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管理办法及这些办法的贯彻执行通知大面积普及开来,但这两项规定都在新所得税法启用之后废止。1998年的4月,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制定并发布了一项管理规程,其全称为《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其中有关关联关系的界定、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范畴、转移定价的调节方式等多个方面都比《实施细则》更加详细清楚,且对于转移定价税制的实际操作提供了一定的指导。2001年,我国出台并实行《税收征管法》,其中第36条专门规定了关联企业的税收征管,这对于我国转移定价税制是一项更为完善的补充。
  (四)中国应对国际避税的措施
  1、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涉外税收法规
  现代人基于法律的约束而规范行为,在我国表现上要突破正对国际避税问题。应将反避税的意图融入到立法之中,从法律的层面实现反避税。在此基础上可积极向国际反避税法取经,立足实际将反避税的思想融入到《税收基本法》之中;二是单独完成反避税法律的制度,明确反避税措施及其相关概念,逐渐形成可操作性、完整性的税收专门法规。结合个人与境内机构在实际境外投资中所遇到的反避税问题,合理制定受控外国公司法。
  2、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合作
  显然仅凭一国的努力是无法有效应对全球性壁垒对外资企业的影响的,基于此应强化跨国合作,不断强化跨国协作征收管理。我国在与他国的税收协定之中,均体现了关于交换情报的相关条款。比如国家税务总局总部日前就颁布了《税收情报交换规程》其中十分详实的说明了交换税收情报的相关规定。结合国际发展趋势,未来还要加大国际协作共同加强征收管理。加大国际合作力度,共同打击国际避税行为。
  3、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素质
  税务人员只有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才能顺利开展国际税收反避税工作。具体包括国际税收政策、财务会计知识、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外语水平等各方面的能力。显然就现有税务人员的水平来看普遍存在综合素质过于薄弱的问题,尤其是缺乏除税收政策、会计知识其它方面的知识。基于此,应重视培训这些人员,通过专门的培训,全面提升其反避税能力。
  4、加强纳税申报
  明确要求所有跨国经济活动的纳税人必须向国家税务机关及时、准确的申报自我费用列支、成本、利润、经营收入等方面的情况。这是全面提升国际反避税效率的重要保障。当下很多国家均基于立法的层面明确了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及相关事项,同时明确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举证、报告;面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如果纳税人无法提出相应的证据,则需要执行税务机关的决定。
  5、打击转让定价
  税法方面,所有国家都强调了如下三方面的转让定价的原则:其一是基于预约定价,实现事前调整;其二是基于利润原则,实现事中调整;其三是基于正常交易的原则,落实事后调整。
  6、整顿国际避税地
  当前很多国家基于本国税法详实的规定本国判定国际避税地的标准,一些国家甚至基于标准开列名单确定国际避税地国家、地区,客观上说这些均是为了更好的应对避税问题。要求税务部门高度关注那些在避税标准内或者在避税名单上的受控子公司的交易,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施行反避税措施。此外很多国际性组织也专门针对国际避税的问题而提出相应的名单、标准。比如OECD就是其中影响最大的国际组织。其提出如下四个判断避税的关键标准:其一是仅有名义税收或者不课税;其二是未能有效的进行信息交换;其三是透明度缺失;其四是不符合实际经营活动的需求。
  7、制定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当前国际上主要形成如下六种反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方法:其一是禁止法;该法明确要求一国应尽量避免与那些在税制上存在便于设立导管公司或者实行低税制的地区、国家形成双边税收协定;其二是排除法。该法规定两个缔结国双边税收协定中不给予享受特别低税的一国居民提供税收协定优惠。通过排除法能够避免第三国居民利用缔约国设置导管公司,而使自身获取超大的税收优惠利益;其三是透视法,仅给予公司组建国的居民税收协定优惠。这就意味着对于公司而言如下两大要素共同决定着公司的税收优惠:首先是公司的居住国;其次是公司股东所在地。其四是征税法,该法是指纳税人基于税收协定中可享受减免某些种类的税收优惠,同时必须以此类作为征收纳税人居住国税收的前提;其五是渠道法,缔约国基于该法明确必须严格控制向第三国居民支付的诸如特许权、利息、股息息相等各种优惠待遇。其六是真实法。该法明确规定仅为了获取税收协定优惠,而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能享受上述利益。
  结语
  结合上文的分析与研究,本文主要得出如下结论:首先应基于辩证的方式证明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问题,不可全盘否定离岩公司避税,而是应妥善协调好限制与利用的关系,以正确的态度对待离岸公司。
  发挥离岸公司的优势能够为中国企业带来更多发展机会,有利于促进其海外发展。相较于发达国家由于我国较晚发展跨国公司,因而普遍存在竞争意识薄弱、能力偏低等问题。在此基础上非常有必要充分发挥离岸中心在金融管制、税收等方面的优势,减少产品售价,从而提升自身国际竞争力。
  离岸中心具有自主决定税收政策的权利,而不管其是主权国家的组成部分,还是独立的主权国家。所以所有国家都不可基于本国政策干预解决上述法律问题,仅能够通过参与国际组织、健健自我反避税立法,加大学习,积极与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反避税问题。
  总之离岸公司的发展有利也有弊,有利一面:利于中国经济发展,使之走向世界;不利的一面是可能会影响我国经济利益。基于此我国应正确对待离岸公司的行为,即一方面允许跨国公司通过离岸公司管理本集团;另外一方面,还应避免跨国纳税人为了避税而选择离岸,因而需要制定出必要的限制措施。对于一个法治文明的国家而言,重要的或许并不仅仅是法律判决的结果,也在于国家对待罪犯的态度。同样地,就死刑犯问题来看,判决死刑终归不是国家的情愿选择。那么,在判决之后,切实保障死刑犯临刑前的实体权利,给予其必要而人道的待遇,则理应成为国家的必为性义务。当今时代是一个注重人权、保障权利的崭新时代,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均在为此努力,表现在刑事司法领域就是寻求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尤其是犯人、死刑犯人地位低下,在我国有着深远的历史根源,严刑峻法亦有着几千年的历史。虽然在对死刑犯权利保障方面,我国已做出了巨大努力,但司法实践的现实证明,在这方面我们仍旧存在很大不足,我国的法制制度存在不合理的规定。需要不断完善,我们的司法理念较为落后,需要不断更新。虽然想要在短期内实现对死刑犯权利保护方面的根本转变是不现实的,但我坚信这个问题最终得到解决是必然的,我们需要的只是时间。现在我们正在不断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相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不断推进。各方面制度不断完善,我们一定可以成功完成这项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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