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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发布日期:2022-09-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在中国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背景下,保护人权越来越受到人们所重视,2016年五机关联合提出关于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发展方向,针对冤家破案频发的背景,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在侦查、起诉过程中都应以审判的标准和要求。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如何保护辩护权和诉讼权利,除了建立健全侦查取证规范制度,完善侦查起诉监督机制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措施。本文主要从刑事侦查阶段对非法证据规则进行研究,分析非法证据的界定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价值;分析非法证据在侦查阶段存在的问题及解析,得出在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进路。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辩护权;诉讼权利
论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一、问题的提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证据规则的一个重要方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关系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辩护权和诉讼权利。在审判之中,非法证据如若不给予排除,可能将会导致冤家错案的发生,损害司法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使司法行政机关在公民中的形象及地位下降,甚至可能会导致无辜的人被司法机关通过合法的手段羁押、处死等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近年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在刑事证据取证中,侦查机关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强势的主体,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面对相对弱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容易成为非法取证的对象。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遭受非法取证之后,就需要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检察院及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同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之后,需要对非法证据进行认定及证明,经过证明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对有关的证据予以排除。在此其中,存在着诸多相关诉讼措施未落实到实处等问题,导致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困难、启动审查非法证据困难、认定非法证据困难、证明非法证据困难等情形,因此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配套措施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一项有力措施。通过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利,维护司法公正,避免冤家错案的发生。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
  (一)非法证据的内涵
  非法证据的概念源自于英美法系,最早出现于美国。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违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为非法证据。我国关于非法证据的概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比较明确的界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换而言之,非法证据即是违反法定程序,通过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非法证据的界定集中体现了言辞证据。说明了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言词证据在刑事证据中的重视程度。这也是体现我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视口供一大特点,而至今的刑事侦查活动中,依然沿袭了我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对于言词证据的依赖。因此,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非法证据严格强调的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体现了我国刑诉法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价值
  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在刑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具有深刻的法律价值,首先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尊重和保障了他们的辩护权,使其能够保护自己的自由,在刑事诉讼中能够和公诉机关相对抗,体现了非法证据规则的保护价值;其次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非法证据,彰显了法律的正义与威严,促进司法在公民中的信服力,体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义价值;最后,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侦查中能够给予侦查机关一点的压力,是侦查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取证手段程序来进行取证,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将予以排除,如此可以大大规范侦查机关的正确性,促进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尊重人权,体现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范价值。
  三、我国侦查阶段非法证据规则的现状考察
  我国的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制体系不断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越来越走向现代化、国际化、规范化。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模式的走向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逐渐走向社会的视野之中,通过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今后在侦查机关进行侦查取证过程中,就必须按照审判所依照的证据形式所进行侦查取证工作,大大提高了侦查机关的取证规范化水平,同时也以为意味着侦查机关在取证时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所规范的要求,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非法证据,经审查,确认或不能排除是非法证据的应该予以排除。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人权的尊重以及保护人权的追求。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及在侦查阶段具体运用以下通过在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及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进行说明。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规定在刑诉法第五十四条,从证据形式上可分为非法言辞证据以及非法实物证据两种类别。基于我国刑事诉讼的历史原因以及国情。言词证据具有比较严格的规定。
  1.非法言辞证据
据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陈述等;被告人的供述不等于被告人的辩解,在非法证据排除中,只排除供述,不排除辩解。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这里明确了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均应予以排除,因为相对于其他非法证据,侦查机关在进行获取非法口供时最为容易,极大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除此之外使用暴力、威胁或者与刑讯逼供相当的手段所获取的口供予以排除,这里所采取的方法不包括引诱和欺骗。因为在刑事讯问中,侦查策略之中通常包含引诱和欺骗。对于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而言,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所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2.非法实物证据
  在实物证据中,由于实物证据通常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侦查机关在使用违法手段获取证据后可能不会破坏其客观性,而且在实物证据的搜集中,搜集的过程及方法往往很复杂及困难,甚至一些实物证据具有不稳定性,事后无法还原。因此在排除非法实物证据中,应当综合考虑刑事诉讼法对于惩罚犯罪目的的需要。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搜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的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因此,对于非法实物证据,不能一概而论的强制排除,而是应当结合案情,对取证程序进行合理解释;例如在搜查中没有侦查人员、持有人、见证人签名等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通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时才应予以排除。
  (二)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程序
  在侦查阶段中,发现有应当排除证据的,应当予以排除;发现非法证据的主体主要有侦查机关、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以及当事人三个方面。首先我们可以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非法证据开始阐述。
  1.侦查机关主动排除
  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机关是最早与犯罪嫌疑人、当事人、犯罪现场以及各种证据直接接触的主体,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及早发现非法证据,可以避免非法证据流入之后繁琐复杂的诉讼程序之中,节约司法诉讼资源;同时,侦查机关发现并排除非法证据,可及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体现侦查机关对于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提高公民侦查机关的信赖。侦查机关在发现非法证据之后的排除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款第3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明确了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定职责。
  2.检察院介入排除
  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使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除了具有公诉的职能之外,检察院还具有监督的职能,在侦查机关侦查中,检察院可以通过审查监督发现非法证据。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案件时,发现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可能存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证据情形时,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其搜集的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说明,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的搜集过程的书面材料,录音录像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侦查机关无法证明或者确认存在非法证据的,检察院应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侦查机关非法搜集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报请批捕、提起公诉的证据。侦查机关及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申请排除
  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虽然不占据主导地位,但可能成为非法取证的对象,在侦查阶段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现侦查机关使用非法手段获取非法证据的,可向检察院报案、控告或者举报,检察院接到相关人员报案、控告、举报的,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侦查机关搜集证据是否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如侦查机关确有存在以非法方法获取非法证据的情形,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排除非法证据,同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存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进行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检察院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以上是关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阶段发现非法证据时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四、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解析
  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革,新刑事诉讼制度将重点围绕在建立健全以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搜集证据的法定程序,严格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及配套程序措施,在之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但尽管中国当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逐渐走向正轨,从几方面看,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与不足,诸如以下几方面。
  (一)侦查取证理念导向的偏差
  在侦查阶段,出现非法证据有多方面的原因,我们只有掌握在侦查中出现非法证据的原因,才能针对这些问题对症下药,逐步完善在侦查中的证据搜集、固定规范,提升侦查机关对于证据合法性的意识,对在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更加合理的改进。
  1.侦查目的的影响
  传统侦查目的认为侦查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查明案件情况,收集犯罪证据,揭露犯罪事实,揭发犯罪人;传统的侦查目的只强调查清案件事实揭露抓获犯罪人,强调侦查惩罚犯罪的功能,而忽视了对保障人权的实现;只注重惩罚犯罪的侦查目的,偏差的侦查目的导致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千方百计地实现查明案件,查获犯罪嫌疑人;这样的侦查目的会使侦查人员在侦查中带有有罪推定的观念去进行侦查活动,在大多数实务侦查机关中侦查人员办案都是带着先入为主的思想去办案的,为了达到目的而使用违法的程序措施,不择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甚至有时候放弃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这是在侦查中非法证据频发的一大原因。
  2.侦查价值的影响
  侦查价值可分为侦查的外在价值与侦查的外在价值,侦查的外在价值是指人们评价侦查机关通过刑事侦查能够将案件的事实情况查明,收集可供起诉和审判的犯罪证据功能的客观尺度。侦查的内在价值是指侦查是否具有善的品质的标准,包括侦查的正义价值、秩序价值、效益价值等。在刑事诉讼侦查中,侦查机关有时会导致侦查价值的冲突,包括侦查外在价值与侦查内在价值间的冲突,侦查内在价值间的冲突,如公正的侦查程序产生了不公正的结果,不公正的侦查程序产生了公正的侦查结果;当侦查人员采取了公正的侦查程序得不到公正的结果而采取了不公正的侦查程序产生了公正的侦查结果,侦查人员此时的价值取向就会导致侦查人员使用违法的程序获取证据;侦查人员为了使案件得以查明而采取了不公正的侦查程序,如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迫使犯罪嫌疑人交代自己的罪行,从而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寻找证据,进一步核实证据;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这样的侦查价值取向是十分危险的,极其容易导致侦查错案的发生;因此侦查价值也是侦查人员采用非法的程序获取非法证据的原因,想要有效的从根本上解决非法证据的发生,应当对于侦查价值又着更明确的规定,当侦查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相冲突即侦查程序的公正性与结果的公正性相冲突时,应当追求侦查程序的公正性;当侦查的内在价值间即秩序、正义、效益价值相冲突时,应当以正义价值为优先,这样才能冲根本实现保障人权,防止非法证据的发生。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1.基本法律规范定义模糊
  当前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主要存在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其中规定的非法证据范围主要针对于当前非法证据高发的三个领域,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和违反法定程序搜集的书证、物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而其他方面的非法证据则未所提及,表现出来的非法证据排除形式显狭窄,不全面。如采用威胁、引诱、欺骗而使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的,根据现有刑诉法的规定无法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搜集的书证、物证,其“严重影响司法公正”需要综合考虑搜集的法定程序以及造成的严重后果并结合案情来进行判断,这给予了很大的主观判断的空间,造成了判断结果的不确定性。又如在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中,刑事诉讼法并未将其列入到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内,这些证据的排除主要在高法解释中。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规范不完善,一方面是因为中国在此方面刚刚起步,非法证据排除法律规范未形成一体而广泛存在于各种不同的部门法及司法解释之中,另一方面也是基于中国在之前的大力重视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的影响下难以进步发展的原因。
  2.缺乏有效配套制度
  非法证据在实践中难以认定、难以证明、难以排除。第一方面是因为现有的法律规定关于非法证据的模糊性,如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根据高法解释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或采用其他方法是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这在实践中所遇到的一些情形难以界定;第二方面,在证明非法证据中,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刑事诉讼本身就是公诉机关和被告人的对比冲突,我们很难相信公诉方会提供很多不利于自己的证据,而根据当事人举证又极为困难,因为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占据一个非常强势的地位,在此过程中会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一些权力,使犯罪嫌疑人丧失一定的自由,同时刑事侦查又是一个相对封闭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律师无权向犯罪嫌疑人核对证据,在非法证据方面无法进行固定和搜集,导致当事人无法进行举证,非法证据难以进行排除。
  (三)传统侦查取证模式的弊端
  1由供到证的刑事侦查模式的影响
  实践中有的侦查机关采取有罪推定的原则,在抓获一个犯罪嫌疑人后首先想要获取其口供,在中国古代人证是主要的证明手段,口供是主要的证据形式,时至今日我国的侦查机关还是将口供作为定案的重要部分,虽然零口供诉讼已经在理论界发展多年,但实务中司法机关认为还是需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才能有效地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侦查机关可能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侵害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因此,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应当合法客观地收集证据,不仅包括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还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应当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使用非法程序或手段取得的证据,包括以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以及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事务证据等,均应予以排除,应当以无罪推定的原则合法地收集证据,体现程序公正,只有遵循法定的取证规则,才能有效防止非法证据的发生
  2.“印证”证明模式过于僵化
  在刑事诉讼中,认定一个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认定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之间要求具有关联性,各种证据之间要求相互印证;在这种证明模式下,虽然一点程度下可体现刑事证明的正义性与严格性,但此种印证证明模式还是趋于僵化,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高度倾向性,侦查机关在有罪推定的侦查思路下,倾向于寻找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的有罪证据链条,侦查机关在获取了关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实物证据或言辞证据之后,趋于相互印证的印证模式,会使侦查机关会根据与获取的证据信息上刻意去违法获取或者强迫犯罪嫌疑人获取关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从而忽视或者放弃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因此导致刑事诉讼侦查中侦查机关逐渐演变为不断强化有罪证据相互印证的过程,产生非法证据。
  (四)侦查监督趋于形式化
  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侦查阶段负责对侦查部门进行侦查监督,检察院在侦查阶段为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也是导致非法证据发生的原因,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充分接入到侦查机关取证过程中,对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进行监督,发现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纠正意见。除此之外,公安机关内部为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也是导致非法证据发生的原因,在侦查机关进行案卷资料审核时,未及时发现排除相关的非法证据材料,放松对侦查人员的要求。因此,加强监督力度是有效防范非法证据的有力手段。
  五、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进路
  (一)秉承程序法定和保障人权的诉讼价值观
  要从根本上预防非法证据的发生,科学的侦查目的与侦查价值必不可少,应当制定法定的侦查目的与侦查价值,侦查的目的不仅包括惩罚犯罪,还必须强调保障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因为刑事诉讼本身就是个人和国家的力量对抗,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诉讼权利最容易受到侵犯,而且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其救济的途径及可能性很小,犯罪嫌疑人无法有效地举证;因此,科学地侦查目的不仅要包括惩罚犯罪,而且要强调保护人权;科学地侦查价值也尤为重要,在侦查中,必须要保障程序公正以及正义价值的实现,当公正的程序出现不公正的结果,不公正的程序出现公正的结果时,必须保障正当的程序与正义价值;只有科学地确立侦查目的与价值,才能从根本上预防非法证据的发生。
  (二)规范侦查措施的实践运用
  规范落实侦查机关使用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定及追究机制,使用侦查措施必须合理合法,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缺乏法律知识的人,尽管其在被适用侦查措施时不知道其相关的权利以及侦查机关是否有权使用,侦查机关都应该合法地使用侦查措施,不该用的坚决不能够使用,尽管可能实现实体正义,但会极大地侵犯犯罪嫌疑人该有的诉讼权利;要想达到合法的目的,可以通过法律教育的途径,通过对侦查人员进行讲座,实践培训,让其了解侦查措施如何使用及法律的规定;不仅要通过教育的形式,而且要有相应的追究机制,要有惩戒违法的法律报复手段,违反法律的规范,就必须承受来自法律的怒火,因此,建立完善的追究机制必不可少,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使用侦查措施,可能会造成侦查错案的发生,造成了法律权威的损失,因此必须通过有效的惩罚手段达到合法使用侦查措施的目的。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收集水平,侦查的目的之一就有收集犯罪证据的目的;在侦查人员收集犯罪证据的过程中,要通过合法的程序手段,以无罪推定为原则,根据“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转变有罪推定的错误司法观念,关键性诉讼规定落实到实处,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侦查机关通过非法程序手段获取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坚决打击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侦查机关在进行侦查讯问时应当合理合法,采取录音录像;必要时可实现“零口供”诉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时,不仅应收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还应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通过提高侦查主体的合法收集证据意识与能力,能够有效预防非法证据的发生。
  (三)强化侦查取证过程的实质监督
  防止非法证据的发生不仅要依靠侦查主体自身的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外,还要加强检察机关对于侦查过程的监督,行使好法律赋予给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履行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落实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侦查的监督机制,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在案件的侦查中应当严格加强对侦查措施审批管理机制,对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严格审查,对于侦查机关申请的提请批准逮捕应当严格审查,严格参照符合逮捕的条件,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才能批准,不能先做再批;在侦查过程中参与案件侦查,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流程应当做到监督防范,落实好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违法使用侦查措施的监督,对侦查机关移交的案卷严格省查,加大侦查错案的打击力度,做好侦查监督的法定职责。同时,应建立健全律师监督制度,完善对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保障。
  (四)完善侦查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1.适当规定侦查主体的责任与义务,减少侦查主体的压力
  非法证据的发生往往不是侦查人员主观所追求的,侦查错案的发生往往来自与不合理的侦查制度;在侦查机关中往往有着规定的破案率和破案指标,当侦查人员不能完成指标时,往往会带来负面的后果;侦查人员承受着极大地压力,为了实现指标的完成,侦查人员有时会不择手段,刑讯逼供;侦查人员的压力与侦查目的与侦查价值密不可分,因此在侦查中要科学确立侦查目的与价值,以保障人权和程序正义为先;缓解侦查人员的压力是预防非法证据发生必不可少的方法。
  2.提高侦查主体的素质建设
  预防非法证据的发生,首先要从侦查主体做好,因为一起案件发生后,侦查主体往往是最先接近案件的,因此,预防非法证据的发生,必须先从侦查主体开始规范;在侦查机关中,侦查人员的素质往往参差不齐,有些老侦查员对于新新的侦查模式已经有点力不从心了,对于传统的侦查人员来说,他们办案大多凭借自己多年丰富的办案经验,有时候对于案件的侦破也能行,但是对于发展至今日的新的侦查模式,新的侦查目的与侦查价值,他们的办案经验也是有点落后了;对于不同的侦查目的与侦查价值,他们对于侦查人员的素质的要求是不同;今天的侦查更多的要求是保障人权,因此对于侦查人员的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要达到一个更高的高度;因此,侦查人员不仅要有适应新型侦查模式的办案素质,信息化侦查思维,也要有良好的法律素质;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对于侦查人员的录取招聘的条件不仅要求掌握新型侦查模式,而且要求具备法律知识;对于在职的侦查人员来说,组织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建设必不可少,学习侦查的措施合法使用,证据的合法收集,掌握侦查的目的要求,了解刑事诉讼的诉讼原则与诉讼精神,才能有效地堵住侦查错案发生的源泉。
  3.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以非法的方法获取非法证据,容易导致侦查错案的发生,给无辜的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其责任也应该被法律所追究;追究相应的人予以责任,不仅是对遭受侵害的人予以安慰,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司法权威,同时也是预防非法证据发生的防范机制;在目前的非法证据责任追究机制上,我国的规定尚且存在不足;在非法证据发生之后,负有责任各部门层层推托,错案回退,有些错案追究,只是单位的责任,单位审批的,要查也是差单位,侦查个人的追究机制难以落实到位,因此,非法证据的责任追究机制应当落实到案,建立个人的责任追求机制,层层责任把关,从负责案件的领导到侦查人员,过错由个人承担;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才能有效地抑制非法证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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