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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都不想养育三个孩子,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发布日期:2022-09-27    作者:李世刚律师

导语:家庭的幸福和睦依靠的不是短暂的情浓意厚,不是靠多变的财色,它更多的是依靠家庭成员之间既相互依存又保有自由,既各尽其责又平等互助。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当夫妻二人婚姻关系无法再持续下去,受到伤害最大的,当属孩子。《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并在具体规则中进一步加强了对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保护。但是,自由并不代表率性的我行我素,尤其在涉及婚姻家庭问题时更是如此。因为夫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不仅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在家庭中,未成年子女处于最弱势的地位,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他们的权利往往被忽视。因此,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对未成年人给予了特殊的保护。案情介绍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婚前生育二子(分别为16岁、13岁),婚后生育一子(11岁),三子均系在校学生。双方已共同生活16年有余。因家庭琐事闹矛盾,故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且三个小孩均由被告抚养。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在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方面都没有争议,但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要求孩子由对方抚养。对此,承办法官组织多次调解,但双方当事人态度坚决,均不同意抚养孩子,仅关注法院何时判离婚。最终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同时,向原、被告双方送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且原、被告均签订了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

律师释法01我们要建立什么样的婚姻和家庭婚姻家庭编在“一般规定”章中增加规定,明确提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第1043条),通过将中国传统的家庭文化和美德转化为法律规范,倡导和引领文明和谐的家庭道德风尚。婚姻不是两个人的事,是关系国家、民族和个人的社会基础法律关系,需要法律去引导。上述案例就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现代家庭伦理观念引入裁判。
02父赠对子女的生存和发展应承担法定义务本案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虽同意离婚,但双方均称无能力抚养孩子,对孩子的抚养问题相互推诿。父母双方虽均有离婚的权利,但亦担负着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均一味地强调自己的客观困难,为个人私利推卸自己的抚养责任,均不愿履行直接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丝毫不顾惜孩子的身心健康,违背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既不合法,亦不合理、不合情,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03 为什么要引入法律原则来判案?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婚姻的成败,关系着家庭的和谐与否。因此,民法典把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与否的依据。而司法实践中,很多人离婚并不是因为感情破裂。或者因为缺少家庭责任感,或者因为缺少沟通交流方法,或者因为缺少对即将面临的困难的正确认识,或者存在不切实际的想法等等。对这些案件中的当事人来说,感情依然存在,但只是因为一时的情感障碍而看不到自身利害且缺少解决问题的勇气和办法就判决离婚的,那么损害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实际权益,还会给双方的家人和他们的子女带来更大的伤害,而且不利于国家社会的稳定。就本案来说,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共同生活逾十六载,先后育有三子,建立了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尚无证据表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双方均应顾念家庭、珍惜感情、珍惜婚姻,共同抚育小孩。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并非不存在任何矛盾,夫妻应懂得互谅互让,相互包容,用恰当的方法化解矛盾,以共同维护婚姻关系。

04法律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民法典》的婚姻制度中,无论是婚姻的开始还是终结,所有的规定都围绕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就本案而言,三个未成年人的利益必须要得到保护。本案中,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宣读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向当事人详细说明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开展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怠于履行或阻碍另一方履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这一行为是在发挥法律的教化功能。我们相信,当夫妻双方真的能够承担起家庭责任,共同为了子女而努力奋斗的时候,双方的感情将会更加稳固,家庭的幸福感也会油然而生。END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基于不同案件具有各种差异性,各地法院对同一性质案件亦有不同观点,因此,不保证我们观点的绝对正确。其次,本文是进行研究使用,并非对阅读者的法律意见或对近似案件的法律建议。本文为律师原创,版权归署名的律师所有,转载须经作者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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