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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22-10-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全球范围内己有荷兰、比利时等21个国家通过法律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而我国同性婚姻的立法仍处于空白状态,使得我国很多同性恋者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因此通过对我国同性恋现状的分析,提出同性婚姻合法化在我国实现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同时从同性婚姻概念的阐释及同性婚姻特征出发,分析世界范围内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进程及现状。目前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存在着社会层面、观念层面等障碍,运用三段式分析方法,从伦理道德、婚姻本质、子女抚养、法律、世界潮流趋向及国民观念等角度进行分析,同时在参照各国立法模式的基础上,综合比较提出适合我国的“伴侣式”的同性婚姻立法模式,并对同性伴侣成立的实质与形式要件、财产分配制、子女收养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制度构想。
  关键词:同性婚姻;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伴侣
  1引言
  代表生命、复原、阳光、自然、艺术、精神的六色彩虹旗作为全球同志的象徽,飘扬在纽约、巴黎、伦敦、雪梨等世界各地,彰显着同志群体在阳光底下的一份骄傲。同性群体从古至今一直存在于世界上的每一个角落,并且现在他们越来越被人们所熟知,越来越被人们所认可,但是这些还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婚姻的合法化才是其真正所追求的。
  二零零五年,美国高院做出了个伟大的壮举,用多于20%支持率,承认了同性恋婚姻的合法,此举显示了同性群体能够在全美的范围内结婚。结果出来之前就应经存在三十七个州承认了同性恋婚姻的合法性。至此,美国登上了全球第21个承认同性恋婚姻合法性国度的宝座,这也让在这个自由的国度热议了10年的同性恋婚姻合法化问题尘埃落定。
  其实早在二零一三年,法国就承认了赞成同性恋结婚和领养孩子的提案。从而使婚姻的界定也就订正为“两个自然人之间的(无论是异性还是同性)自发、排他、真诚的结合”,这也使同性恋婚姻成为了一个大众关注的热点。短短两年之隔,这项伟大的壮举又在美国这一倡导自由的国度实现,又把这个众所周知的谈资拉回了人们的视野。
  国内著名性学者李银河估测我国同性恋人数约为7000万左右,占人口总数的4%-6%,如此庞大的数字意味着我们身边每一百个人中就有二到三甚至更多的人是以同性伴侣为选择的。但在这7000万左右的同性恋者当中,有将近80%的人迫于世俗和社会的压力,已经或者即将与异性步入婚姻的大门。随着近几年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思想更加开放,在物质需求得到极大满足的情况下,精神需求越来越成为追求的热点。很大部分人不再压抑内心的情感,大胆努力地争取自身想要的生活,以致于我国同性恋人群在数量上激增和年龄范围上扩大。现如今,世界上有美国、加拿大等二十一个国家将同性恋婚姻纳入合乎法律的范围。但是对于我国来说同性恋婚姻还是短期内难以实现的。从婚姻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中可以看出,如今的婚姻不再是一种契约,不再是为了传宗接代而结合,而是两人在精神和生活中交往、融合、相互扶持;同性恋与异性恋相同,相恋双方更加注重的是情感与精神上的交流而不是繁衍后代。并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同性恋婚姻纳入法律的大门这一现状,也粉碎了婚姻关系就只能是男女两性之内的这种局势,也就为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创造了无限的可能性。但对于一直严谨传统的我国,同性恋婚姻还是个尴尬的话题,相关立法也是毫无动静,这一状况显然已经不能满足时代前进的步伐,更不能满足同性恋者日益强烈的自主权利的要求。制度的空白,社会的变迁与人群的需求产生了激烈的碰撞,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对于这一话题的争论一直存在,要求立法的呼声也是越来越高。在两会期间,相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曾多次就同性恋婚姻合法化问题递交提案,而且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热议,支持与反对并存,但反对的人数较多。虽然近期立法的可能性不大,但对于这一特殊群体的关注度是只增不减的,如今越来越多的人站出来发声,相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的不断完善,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实现只是时间问题。虽然日益增多的同性群体对我国的传统思想和现行的婚姻制度产生了冲击,但承认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是符合时代的变迁和人民的需求的,所以其立法前景还是非常光明的。
  2同性恋婚姻概述
  2.1同性恋婚姻
  同性恋(homosexuality),顾名思义就是以自身生理性征一样为目标的情爱趋势和举止。虽然在历史的长河中此状况一直存在,但“同性恋”这个定义却是在晚近(1840-1949)才产生的。正因为学者们在19世纪对人类特性和性爱行为进行了初步探索,同性状况才慢慢“揭开面纱”,“同性恋”这个词语才被“发明”出来。虽然研究的开端不算早,但现在已经对同性恋现象有了非常深刻的认识[1]。从一般意义上讲,同性恋者有男有女,男同性恋者普遍被称作:耽美、断背、Gay、Queer;女同性恋者则普遍被称作:百合、拉拉、Lesbian等。
  婚姻,及指以男女结合为根本,以一同生活为宗旨,并且拥有对外公开宣示性的行为。但是过去的自主婚姻所对应的都是男女之间的婚姻自由化,甚至通常所说的“婚姻”二字都是指两性婚姻——男女两种性征之间的婚姻。而同性恋婚姻是指机理上的性征或性征认可一样的二者内的婚姻关系。
  那么这样以来这个词汇可以具体定义为:一个获得现实认同的,二者相同性征的达到完全发育的人之间的互相自发的、排他的、真诚的结合。同性恋婚姻受到承认的表现为国家提供二者一样的权益、福利和义务,关键为商业收益的应用和分派、对对方遗产的处理权、二者领养孩子、一起生活的权力义务、一般事务代理权等。将同性恋婚姻纳入法律,及由国家颁布相关法条给予同性恋伴侣以异性恋伴侣在婚姻方面一样的权益和应取得的保障。
  2.2西方同性恋的历史渊源
  同性恋一直存在于漫漫的岁月长河之中,它也是人的行为形式中一类。不管是大机器生产的当今现代还是与狼共舞的石器时代。不管是科技飞速发展的当今,还是久远的蛮荒。不管是落后还是先进,它都表现的相当明显,甚至在一些地区的文明信仰中,属于卓绝的部分,相当多的同性恋者因其异于别人的性向,成为大众追求的对象。下面用列表的形式将这一现象详细生动的展示出来。
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研究
  由上图可以看出,同性之爱的现象在古代是非常盛行的。
  2.3我国同性恋的历史渊源
  时光荏苒,岁月变迁,同性现象如同一颗颗小小的繁星,点缀在韶华的夜空中。就是这些点点繁星使夜空更加绚丽多彩,那么这些“繁星”的起源在哪里呢?据说起源于黄帝[2]。纪昀(字晓岚,清初礼部尚书)在《阅微草堂笔记》里曾经指出——黄帝喜欢年轻俊俏的少年。但对于这种说法也有学者提出了异议,原因是中国的历史上黄帝是不是真的出现过还有待考量。
  还有一些依据显示,中国在商朝就已经出现了亲昵“娈童”这种观点,还有很多像余桃、断袖这类的人与事的古籍记录[3]。例如古籍纪录龙阳君给魏国君主侍寝;刘欣(前25年-前1年)和董圣卿(前22年—前1年)一同休息,董圣卿无意间压到了君主的衣袖,君主不想把他叫醒,就将衣袖剪断了才起身出去。正是有了这些故事,如今“断袖”、“龙阳”都隐喻同性之恋。
  潘保同学者尽阅古籍,研究指出西汉时期差不多每位君主都会寻求几个同性伴侣[4]。刘恒喜欢黄头郎,将开矿铸造货币的权限交于他,邓通就成为了富可敌国的“土豪”,也是历史中以美色受益众多的男宠。在汉朝也存在“女同”,这些人改头换面,以夫妻相称,在一起生活。陈皇后因为没有后代,就让殿里的宫女穿上男人的服装,伺候她“拂枕席”。刘彻听说这件事之后,非常生气,进而将其后位废掉,并呵斥她的行为是淫乱之事[5]。在汉代之前,只从古书纪录方面探寻,“比顽童”只是皇帝或达官贵人不同于一般的“兴趣”,但是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朝廷官员和普通百姓也慢慢的开始追崇起这种风潮开来,甚至毫无顾忌将这种经历编成诗歌,传颂开来。而且当时非常注重格调,在各个格调内,纪录至多的是像貌与气质。当时的男子也要注重相貌、气质,这种现象只有出现在古希腊和两晋之中了[6]。
  唐和五代里的古书之中纪录甚少,所以一些人觉得那时风潮慢慢没落,但是在宋代又开始生机勃勃的发展开来。在当时,男人们都毫无顾忌的去做男妓,并且凑在一起组成了妓院,以此来收罗钱财[7]。徽宗时,男妓风潮越来越兴旺,以致于官府只能颁布男子做娼妓就要被打100棍的法令,并通过奖励钱财来鼓励人们积极告发做娼妓的行为。
  元朝“男风”的势头又开始下落,到明朝又开始繁荣起来。整个国家、各个社会阶层中的人都对“男风”极为追崇。
  清朝在“男风”繁茂的明朝后面,追崇的热情丝毫不见衰减。明清都不准许朝廷官员嫖娼,以致这些人迫不得已探求别的“精神寄托”。那时候官员宠幸的男子中,大部分都是戏班子中的男旦,他们一般到“相公堂子(清末在北京地区从事演艺事业的机构)”里风花雪月、醉生梦死[8]。
  “私塾”机构在清朝蓬勃发展,这使官商包养男奴的风气愈演愈烈。很多达官贵人纳进模样俊俏的青春少年来让本家亵玩,人们一般把这种现象叫做“男风”,少年叫做“相公”。由潘保同学者研究表明,“相公”一词以前仅为男旦所用,继而变作男旦(并且为同性恋者)的一种叫法。最终,有些闲来无事之人觉得“相公”这种叫法有些俗气,便更换为“象菇”,音调差不多,而且内涵更加深刻[9]。
  从古至今,大量的小说内都包括同性之爱的刻画,像《牟而钗》、《宜春香质》……还有像《品花宝鉴》,全部是以刻画梨园中的同性之爱为中心的。
  这些数不清的事实就已经充分的说明了同性之恋是广泛遍及在现实生活中的一种行为方式,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3国外同性恋婚姻立法状况
  3.1美国
  虽然同性文化在美国整个历史中只是沧海一粟,但其对于美国这个自由开放的国家的上层建筑、改革发展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甚至可以说是必不可少的。它所体现的是同性群体对于获取相同地位的申诉,而且更反映了其为获得合法化、抵抗偏见而战斗的品质。到现在,全美都已对同性婚姻敞开了大门,真真正正的将这个在风雨中漂泊已久、饱受风霜的“孩子”揽入温暖的胸怀。在这条奋斗的道路上的的确确遇到了数不清的困难和曲折,但付出总是会有回报的,如今美国的同性伴侣可以在明媚的阳光下手牵手享受人生,等待他们的必将是光明和幸福的未来。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的同性运动是社会变迁的提升与守旧思维蜕化的结合。随之在六十年代开始的抵制守旧文化的浪潮里面,像婚嫁与家庭观念这类的守旧文化代表遭遇了首次考验——“婚嫁关系是不是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其关键宗旨是不是为了绵延子嗣?”像这类的讨论和之后形成的“QueerTheory”理论都给同性群体揭开面纱,走入人们的视野中供给了条件[10]。
  同性群体在美国取得法律的认可关键为3个时期。
  第一时期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到九十年代末期,同性群体力求权益的起义。首先在1969年爆发的“石墙暴动”成为整个起义的起点,进而由此出现了相当多的同性机构,其中影响力比较大的有像“同性恋解放阵线”等,这些组织都积极投身于维权的斗争之中[11]。
  第二时期为二十世纪末到二十一世界初期,当时在美国已经有一些地区对同性群体进行了初步的法律许可,比如“QueerTheory”,可是这些条文还不可以与法定婚姻全部相提并论,但这已经是极大的进步了,同时也为其合法化的正真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最后一个时期是2004到现在,同性伴侣终于在全美的范围之内得到了合法化的赞同,而且这一次是全面的许可,与上一时期的非婚姻形式完全不同。到此,同性群体终于在争取自身权利的画卷上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彩虹旗终于可以在全美的上空自由的飘扬。
  这次的成功是同性历史上的一次重大的胜利,没有人可以否定这一事实,这是整个人类的进步,是自由的升华,是对于人权的卓越诠释;或许在不久的将来,全世界都会对同性恋婚姻敞开心扉,他们会同我们一样,沐浴在公平、尊重的阳光之下,与爱人相恋、结婚、拥有他们爱情的结晶,幸福的、快乐的、没有歧视的、没有偏见的度过平凡或不平凡的一生。这一来,这个世界将会变得更加和谐、安宁、平等与强盛,而且相信这样的世界、这样的地球是每个人心中最向往的“桃花源”。
  3.2加拿大
  在北美最北方的有“枫叶之国”之称的加拿大,这个国度的同性群体发起运动是以司法程序作为起点的,在司法经营里鸠合体现了同性群体的差别立场。二零零三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出台了同性之间不可以订立婚姻关系的裁决[12]。此举引起了广泛同性群体的不满,他们觉得此次裁决有违于国家宪法,并且一致强烈要求上诉。这样以来在2004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上诉庭给予其最后的裁决,之前的裁决被一概否定,而且赞同仅有男女两性才可以订立婚姻关系的现行体制背离国家宪法这一观点。并当即责令政府有关部门在短时期内纠正现行体制。随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院修正了之前的裁决,还进一步宣告了同性群体与异性群体一样可以应用当今的婚姻体制。Québec省的高院接收下级关于能否许可同性恋婚姻的一个案子的原判,其主要内容为“裁定同性恋可以适用现行的婚姻制度,并且应受到法律的认可”,高院保持原判不变。
  二零零三年七月,当时执政的加拿大总理JosephJacquesJeanChrétien宣布已经把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有关的DR上交至国会开始核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形式来审核此DR[13]。随即进行了长达120天的社会的实际情况的考察,在此期间政治范畴、研究范畴、宗派范畴和同性联盟接二连三的发表自身的看法,竭力维护自身权益。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委员会内的拥护者以9/8的轻微有利形势战胜了反对者,使法案可以通过,随后把此次通过的草案上交到议会。
  此次草案被通过的事件在整个社会激起了千层浪花,一些传统婚姻的拥护者纷纷走上街头结队抗议,极力抵制此次的提案。同年盛夏,位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Vancouver有将近万人为抵制同性恋婚姻而游行[14]。这次游行称作“拥护传统婚姻”运动,相当多的拥护者聚集在法院的大门之前高喊“反对同性恋婚姻”的口号,而且举出了许多横幅,这些人多半为宗教人士,对通过的法案都表示深恶痛绝,更有的举家前来游行。
  在抵制的运动在大规模进行的时候,一些社会上拥护此次通过的法案的组织也积极回应,他们也走上街头游行示威。这些组织中绝大部分是同性恋,而且此次法案是不是可以真正的推行,触及到了这些人的切实权利,所以他们相比于那些反对者更积极,并且超过反对者先到达高院,举起了自由、公正的横幅,两队人马一直对峙,互不相让。在这次事件之后,有位高管吐露了自己的看法——大众反对同性婚姻是正常的,因为他们的宗教信仰需要受到尊敬。
  几乎新出台的法案都会遭受质疑,可是加拿大是崇尚法治的国度,所以任何事情都要遵循法律。二零零五年七月,议会有六十八人投票,其中支持票数是抵制的2倍,同性恋婚姻合法的支持者具有十足的胜券,最终法案通过。这次整个事件的成功,是与本国人民的维权意识分不开的,而且也促进了他们憬悟的提升。不得不说这是同性历史上的一个丰碑,它有促进了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推动了法制的完善,人权的保障;更让同性群体可以自由的恋爱、结婚、组建家庭。而且在立法方面的创新也成为今后各国学习借鉴的榜样。
  3.3其他国家
  丹麦。其实从多方角度来看,世界上的首个将同性恋婚姻纳入政府法律,并且增加了具体对同性群体的相关保护办法的国家是丹麦。
  荷兰。是全球第一个立法将同性于两性婚姻完全等同的国家。在二零零零年的时候,国家出台了一个意义非凡的法律,表示承认同性恋婚姻合法,并在此基础之上允许其抚育孩子,可以相互订立婚姻关系,同男女夫妻相同可依法享有合法夫妻之间所有的权益责任[15]。二零零一年四月,此提案开始真正的实施,全国的同性情侣欢呼雀跃、欣喜若狂,纷纷注册结婚。
  以上如此之多的实例说明,同性婚姻在越来越被更多的国家和地区所接纳、所认可,这是符合时代潮流趋势的,甚至会在全世界的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婚姻解放的浪潮。同性婚姻的影响力是巨大的,到现在也是上升到了任何一个国家都要去考虑都要去面的问题[16]。
  4我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基础
  4.1我国同性恋的现状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明确的规定到“婚姻法定登记的标准是互为异性的两人,并且为双方自愿”[17]。由此可知在我国同性间不可以经过法定的程序注册结婚。但是非常多的同性群体渴望过上正常的夫妻生活,有的更是不顾一切代价去做变性手术来使自己满足法律的规定,仅仅只是为了过上正常的夫妻生活。由此可以看出他们为了求得一个合法正式的婚姻是多么的努力。
  其实,我们国家因为缺乏宗教与历史情由,所以从来不曾有过仇同或恐同的情绪状态,但是中国的人民秉承了几千年的中华文化、传统品质和政治局面所构成的思维定势的深刻影响。因为传统文化对于同性之恋大多数是鄙夷、贱视,所以多数人在思维认可角度上都不太容易接纳。并且觉得他们在一起不可以餍足绵延子嗣的根本条件,而且极少有同性恋拥有稳定的交往对象,常常毫无选择、随意交友,这一做法恰恰与我国的传统伦理方枘圆凿,致使很多人错误的认为同性之爱就是社会习尚中糜烂、腐化的一面。
  如今,我们国家的同性恋者在对他人公布自己的性向之后一般都会遭到讥讽与蔑视,所以他们大多数忌惮于社会的重压而必须要将自身的性向隐藏起来,过着隐蔽的“柜中”生活,更有的迫于父母传宗接代的压力和根本毫无感情的异性结为夫妻。因为他们不可以同性向正常的人一样将自己的情感生活暴露在大众之内,所以他们经常存在于社会的角落中,而且不能宣泄自己心中的悲伤与挣扎。经常处于这种状态的他们,可不可以具有一个正常、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真的是令人忧虑。对于这一事实,身为异性恋的我们是不是应认真思考一下该如何去做,才能减轻同性群体在心灵深处的痛苦与挣扎。
  曾经有专门的组织对二十到四十岁之间,在经济发达的城市生活并接受过良好的教育的同性恋者进行了调查。其中的一些结果表示:由于被公布性向而遭到讥讽,33%的人有过多次“不想活了”、“来生做个普通人”这样寻死的念头。12%的人曾经有自杀不遂的亲身经历,几乎全部的同性恋者都觉得在以异性恋为中心的现代社会感到非常的寂寞与无助[18]。
  在中国,大多数的同性恋都有与同性对象相守一生的念头,如今他们更渴望订立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其实很多人都已经暗自成立了家庭关系,充当兄弟或是亲属,从而生活在一起。
  曾经有调查指出,同性群体更加期待政府可以用颁布法律来承认其婚姻的合法,让自身的性向获得法律的庇护。在对他们其中已经与异性取得婚姻关系的的人进行调查之后,结果发现其明明晓得自己的性向却还是与异性结婚,其中最大的缘由是想餍足长辈后继有人的期许,还有是依旧存在养儿防老的传统思想,唯恐自己年事已高的时候没有子女照顾。在这些人里,六成的人对自己的另一半有深深的愧疚心理,但是只有一成的人会向另一半坦白自己的性向,而对下一代开诚布公自己性向的更是少之又少。
  中国是一个一儒家文化为主要导向的国度,三纲五常已经在人们心中积重难返,所以相对于同性之爱,基本是抵制的。知名性学者李银河曾经多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交草案,期待同性恋婚姻能够合法,此举也是引起了强烈的热议。人民网也曾对此类话题做出过调查表,结果显示同性恋的亲属、伙伴不会由于其公开性向而改变对其的态度,这更进一步的说明同性群体的真正压力不是来自于身边的人[19]。
  4.2我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必要性
  4.2.1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
  和谐的氛围是从事所有社会实践的基本条件[20]。人尽皆知,法律是秩序进化到上层时期的产生物,而且它也是支撑秩序最为有用和快捷的方法。一直改进相应的法律制度对于达到法的秩序作用是非常有益的。很久以来,同性的行为方式呈现出无束缚和无规则性的状态,并且加上其不为大众所承认和采纳,使同性群体对于身边的情况一直存在畏怯,最终使他们不容易信任社会。
  中国的同性群体是一个不容小视的数目,他们所进行的社会活动对于整个国家的安宁祥和存在着非常大的影响。因为他们不被人民大众所广泛的认可,甚至很多还不能获得亲属和伙伴的宽容与体恤,导致其出现了相当多的心理方面的问题,这是不利于国家安定团结的。在这种情况之下,他们躲藏在阴暗的缝隙中才能释放出内心中真切的一面,自由的展露着内心的情绪。因为他们的行为没有法律方面的规定,所以不存在像异性婚姻一样会受到家庭的制约,进而使得他们处在一个令人害怕的“完全自由”的处境。也非常可能导致一些同性恋者滥交、纵欲,从而使感染种种具有传染性的疫病的几率大大的提高[21]。
  婚姻是爱情最终的归宿,所有人都期待与相爱的人迈入婚姻的殿堂,在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同性恋者。假如同性恋婚姻合法,就可以给予他们法律的庇护和保障,进一步使同性群体不需要为了自己的性向而遮遮掩掩,最后能够名正言顺的相爱、结婚。这样做,不仅不会不遵循社会的进步,而且将在正面上促进国家的发展进步,法律法规的完善,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也会为社会的安定团结增砖加瓦。
  4.2.2保护同性恋者合法权利的需要
  人格是在与别人交往中最起码应得到尊重的权益。所有人都期待获得他人的尊重,同性群体也不例外,他们与我们相同,没有做过丧尽天良和旁门左道的事情,只是与我们有不同的性向,这并不是什么罪过,所以他们的任何野应该获取人们的尊重[22]。
  理想总是丰满的,但现实往往很是骨感。每当我们沉浸在对理想的美好憧憬时,残酷的现象总会给予重重的打击。同性群体因他们的与众不同而经常遭到讥讽和蔑视,甚至在公布出自身的性向以后还获得不了他人最起码的人格尊重。这是令人很悲哀的。一国的法律如果做不到保障绝大多数人的权利,那就是欠缺的。的确,同性恋婚姻打破了传统婚姻的模式,与人们推崇的三纲五常相抵触,但这些都是意识形态的问题,都是思维定势的关系,不可以由于很多人不接受、不宽容就盘剥掠夺同性群体的正常要求。这明显是不公平的,是不合理的,是在法治社会下所不倡导的。
  同性群体与我们一样,都憧憬幸福圆满的婚恋生活;在维护传统婚姻的时候是不是也应考虑一下同性群体。他们的性向不是自己选择的,很多都是先天构成,要不然谁会愿意以一种别人不能接受的方式生活?他们有特殊的性向也不是罪过,难道就要被剥夺本该有的权利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我国,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利使自己的婚姻自主,而这时其他人无法插手的;这样说来,每个公民的性向也应自主,并且应该得到法律法规的保障。
  4.3我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可行性基础
  4.3.1法理基础
  同性伴侣之间订立婚姻关系是人权的一类,完全有理由获取法律的庇护[23]。随着时代的进一步发展,世界上的很多国家都在不断完善本国的人权保障机制,当然我国也不是例外。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中国对于人权保障的不断改进和完善的确让许多西方发达大国都拍手称赞。可一遇到同性恋婚姻这个特别的方面,中国总是欠缺积极性,其实这个问题在很早的时候就已经被法学研究范畴的相关人士重视起来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Liánhéguó在浪漫之都巴黎举行了第3届国际性会议,并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24]。这样使得世界范围内的人权保障又上升了一个新的等级,还在之前对其不完善定义的基础上增加了很多部分,进而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角度阐述了应注意的问题,也是人类人权史上的一座辉煌的丰碑。
  伴随着人们对于新事物的包容性增涨与对社会伦理道德尺度所显示出来的多样化,同性群体愈加期待自己的性向能够获得人们的普遍的认同,从而获得更多与异形群体相同等的权益,当然其中也囊括了订立婚姻关系的权利。著名的歌手、演员张国荣是一位得到人们普遍支持的同性恋者,他曾与相恋十二年之久的爱人唐鹤德在国内定居,但是为了能够长久的在一起,二人最终在荷兰注册结婚。虽然结婚证只是一张纸,看似,但是它对同性群体来说意义非凡,这是法律的庇护,是坚强的后盾,是支撑他们走下去的精神信念。
  4.3.2现实基础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在公正的法律之前任何人都是平等的。同性群体身为芸芸重生中的一员,身为合法公民中的一员,与别人一样可以享受法律范围内的所有权利。而且作为人权主体的他们也需要订立婚姻关系,以保证他们的情感可以有所寄托。值得注意的是,他们的要求并不侵害别人的权利,也毫无矛盾,更不违背任何法律上的规定,所以无论是个人还是团体组织、甚至法律都不可以否定同性恋婚姻的合法有效性。法律应当明令遏抑不正当看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从而使得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公正强大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上明确的指出,合法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同性群体与异性群体都是平等的公民,所以在订立婚姻关系方面也应由同样的权利。而将他们架空,对他们合理的申诉都置之不理的话,那就是法律自身不公平的显现了。
  5对我国同性恋婚姻的立法思考
  5.1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
  现今,同性之间的立法标准大体来说分为三个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婚姻形式。此形式是以同性与异性婚姻完全相同为核心,它们被相同的法律机制规范,拥有相等的权力义务,除了名称不同之外其他的都相同。同性双方可依法订立婚姻关系,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但是现在仅有荷兰等不多的国度使用这种形式,总体来说这是在所有形式中最为大胆,可以说是最时尚的。
  第二种形式是契约形式。此形式要求同性双方相互订立契约,进而二人可以在一起生活工作,其实二人的关系与传统婚姻中的夫妻关系相差不多。这一形式在世界上的实例是法国的PACS,就是指2个自然人(不管是异性还是同性),双方达到成年并且以一起生活为目的从而签订的合同。总体来说,这样的形式是能够为全部合法公民所用的。形式的根本标准是二人必须达成一致,可是现实实施中可能会出现欺诈、恐吓的问题,对于此类情形,双方都有权向法官提出撤销,并且法律上规定的诉讼时效是签订成功之日起五年。
  最后一种形式是伴侣形式。此形式也可称为准婚姻形式,同性双方经由注册变为伴侣关系,进而一起生活工作,还能够享有一些专门从属于同居两方的权益。这一形式是对同性群体的合理申诉与人们的接受尺度的调合,此形式是以上两种的中间物,相较于第一种更为自由,相较于第二种更为人性化。正因如此,世界上有相当多的国家都是采用这种形式的。
  对于立法形式,各国应该遵循自身的基本国情来制定,照搬照抄、教条复制都是不可取的。当下从中国的最基本国情出发,可以看出,传统婚姻的影响力不是可以通过颁布几个新的法条就可以被更替的。传统婚姻的思维定式还是深深的存在于绝大多数的中国人的观念里,而且两种婚姻制度在不算长的时间里就可以并存的概率不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冒然行事可能会事倍功半,所以应推行伴侣形式,这样既能保障同性群体的需求,又能对新法律的建立起到稳固的承接效果。
  5.2对我国《同性伴侣法》的主要设想
  5.2.1同性伴侣的构成要件
  同性之间如果要建立伴侣的身份关系必须在二者协商一致,相互应许订立伴侣关系的根本条件之上,再由正规合法的国家机构公证,进而完成身份契约并由此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这一过程是受到法律保障的。详细的说来,同性之间要建立合法的伴侣关系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分为基本条件与形式条件。
  基本条件:(1)必要条件:二者生理性别相同;互相愿意;二者已经满足所法律规定的适婚年龄。(2)遏制条件:近亲之间不可订立伴侣关系;携带医学方面赞同不适宜订立伴侣关系的病症的人,不可订立。考虑到近亲之间给予约束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至今一直延续的传统道德,而对于疾病方面给予约束是为了控制疾病的传播。这些条件都是建立关系的根本要求,是任何订立者都必须要遵守的。
  形式条件:需要订立伴侣关系的二者一定要本人到法律规定的相关国家机构去注册登记手续。
  5.2.2制定《同性伴侣法》的侧重点
  首先,大众对于婚姻这个概念基本上有4个角度上的诉求:心理、感情、生理与日常生活。这些要求既适用于同性婚姻,也适用于异性婚姻。中国如果想要出台相应的《同性伴侣法》,就要在最大的程度上给予同性群体应享有的权益。或许现在法律还没有办法使得同性情侣之间可以获得传统婚姻中夫妻之间的所有社会地位,但是那些关系到二者重要权益的方面,法律一样会予以保障。
  在这些的基础之上,同性伴侣之中还会存在相当多的像传统夫妻间拥有的一些权益,例如领养权、继承权。在被赋予权利的同时,伴侣二人也有对应的义务和责任。例如,一人出了车祸,瘫痪在床,那对方也应当有照看管理的责任,一旦逃避相关责任,另一人可以到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性情侣只要在合法的情况之下订立了合法的关系,爱人对于自己的意义就不再是之前那么简单了,两个人要组成一个完整的家庭,要长久的生活在一起,必须要对对方真心实意,怀着与对方相伴到老的心态在一起。
  其次,订立关系的双方都会遇到的一个非常严峻的困难,这就是他们没有办法通过两性间的性生活来绵延子嗣、生儿育女。在同性群体之中,有非常多的人想要去领养儿童,进而照顾其长大成人。可是对于这种状况,有很多发对的意见,他们觉得同性群体的性向会给儿童带来非常不好的影响,而且同性伴侣的家庭环境也会诱使孩子的性向发生改变。但是,现在已经证明这一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已经有科学研究表明,同性伴侣担当父母的角色可以相当出色的培养孩子长大成人,并且根本不会影响孩子的性向。于是乎,同性群体终于推开了无法领养孩子的这座大山,他们终于可以无微不至的看护孩子,给孩子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使其茁壮成长。所以,种种事实都可以证明,同性家庭绝对能够领养子女,并且也有抚育子女的能力。
  最后,同性二者关系的消灭,说的是出现了一些法律事实从而使伴侣二人的关系终止。诱发这种情况产生的法律事实有2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订立关系的双方有一方死亡。这种情况出现之后,二者的伴侣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没有死亡的一方回到单身身份。第二种可能是二者相互自愿撤销关系。
  或许,中国要订立的《伴侣法》与国家现行的《婚姻法》最大的不同在于——同性伴侣之间相互的关系撤销起来更加的迅速、方便,双方完全没有受调解程序的必要性。那么这样看来,此法给予同性群体或者伴侣关系的撤销是具有非常广阔范围的。双方关系终止的办法为两个:其一,二者可以到国家规定的相关部门办理撤销关系,二者须为自己愿意,并且相关部门有权裁定关系能否被撤销,但是不可以对相关的财产问题实施干预。其二,关系双方可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进而由法官给出最后的裁决,对于当时不能实现一致的财产分割相关事宜、孩子今后抚养权相关事宜可由法院出面作出协商调解。双方关系消灭后,二者对于身份方面的权益、责任归于消灭,二人分别变成没有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普通个人。
  当然,如果法律真的可以在现实社会中实施的话,出现的情况要比上面列举的多得多,但是问题再多也是利大于弊的。单单是承认同性恋婚姻的合法性就已经是社会大大的进步了,任何问题都会解决的办法,只要有作出改变的决心和意图,事情都会向一个好的方向发展,怕就怕逃避现实。相信我国在今后的时间里,可以正视现状,作出更加积极的回应。
  结论
  随着时代不断的进步,大众对同性的话题早就开始热切关注了,并且对于人权保障的号召一天比一天高涨。同性人群的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增涨,由此出现的弊端也是屡见不鲜,这更突出显露了法律的空缺。如今,同性恋婚姻在我国之中是不是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同这一问题,促使法学界进行大规模的热议。本人认可同性恋婚姻的合法性,而且这在我们国家是绝对能够实施的,但与异性婚姻等量齐观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本文期待经由此篇文章来论证同性恋婚姻在中国社会的实施性,进而以颁布《同性伴侣法》作为承接,最后达成同性恋和异性恋享受同等的法律权益和义务。更加期待今后的社会可以包容、理解、正确对待、关心爱护同性群体,让他们可以融入到社会这个温暖的大家庭之中,因为一直以来,他们承受了太多太多的误解与非难,身心饱受着煎熬与摧残。希望在中国这片热土之上,他们可以尽情展示自己的情感、自己的性向、自己最为独特的地方,他们可以自由的恋爱,可以在繁华的都市、可以在喧闹的大街上毫无顾惜的、自信的牵起自己同性恋人的手;我相信,那时候在他们的脸上一定会洋溢着幸福而又快乐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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