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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律师告诉您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22-11-21    作者:张颖律师
一,列名财产范围
律师提示:一个人有哪些财产,财产储存在什么地方,财产的现状本人是最为清楚的。立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应详细列明自身所拥有的全部财产。
二,要处分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人只能通过遗嘱处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如果处分他人的财产,处分无效。
三,只要提示,生前处分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后应重新设立遗嘱

有些当事人在设立遗嘱后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又处分了遗嘱中要留给指定继承人的财产,比如老人将拆迁前的房屋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由某个子女继承后,又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形式同意将该房屋拆除,很多当事人认为反正拆迁补偿利益(包括拆迁补偿款、安置房等)也是由自己的遗嘱中的房产转化而来的,自己指定的继承人当然可以依据遗嘱继承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也就未再重新设立遗嘱。事实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如果立遗嘱人没有重新设立遗嘱,就拆迁补偿利益提出处分意见,则上述财产极有可能就会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违背了立遗嘱人的本意。

四、遗嘱表述应清晰、明确,没有歧义

律师提示:为了确保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须表达清晰明确。如果遗嘱内容产生歧义,则存在不能认定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导致产生遗嘱无效的巨大风险。
五,高龄人士立遗嘱前应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

律师提示: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六,立遗嘱时应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律师提示:录音录像遗嘱本身也是《民法典》所规定的遗嘱形式之一,但笔者认为,即使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等其他遗嘱形式,也应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七,书面遗嘱应由本人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律师提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所规定的书面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均需要立遗嘱人亲笔签名(有见证人的还需有见证人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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