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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函

发布日期:2023-01-29    作者:郭永康律师

         退款函

 “zf18562725975”先生
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受邱王绍文先生之委托,指派郭**律师就我方与贵方买卖合同责任纠纷事宜,特致函如下:
一、根据邱王绍*先生提供的聊天截图及其陈述可以证实以下事实:
2022年1,我方与贵方在微信平台联系沟通并购买代打服务,双方约定价款1200元,我方依约支付了款项后你方未提供任何服务双方之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三、根据吕王绍*先生之授权,本律师结合以上事实与理由,并本着妥善解决纠纷,免除双方诉累之目的,今正式函告贵司如下:
1、限你方在接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向王绍*先生退还1200元款项
2、在你方控制和管理委托人信息期间,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均与王绍文先生无关,如进行欺诈造成他人损失,均由贵方承担责任。
3、如你方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我委托人拒不姑息,将立即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法行为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并就我委托人因此所遭受的经济、名誉损失向你方索赔,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你方承担!
特别提示:
你方如对本函所述内容持有异议,请在签收本函后七日内回复,否则视为你方认同本函所述内容。
以上内容,专此函致,望你方慎重对待,及时处理函告事宜,以避免扩大损失,增加诉累。
                             河南**律师事务所
                                  郭**律师
                                     20231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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