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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分手后,为何被诉侵权?

发布日期:2023-05-25    作者:程金霞律师

【基本案情】
张三与李梅原系同事,后两人发生婚外情。2018年5月,两人因感情纠纷协议分手,张三支付李梅50000元补偿费,双方均保证不再纠缠、来往、不得宣扬或威胁对方,也不得损害对方名誉。2018年11月,李梅至张三住所拉横幅“XX单元104张三人渣出轨”。2018年12月1日,李梅至张三单位与张三发生纠纷,后经当地派出所调解,李梅保障以后不再到单位和其他地方闹事。2019年3月,李梅至张三单位公告栏、地面、墙面等处书写“张三 出轨 渣男”等字样,并散发“XX单位张三人渣出轨男”等内容传单。
2019年5月8日,张三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梅立即停止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并向自己赔礼道歉,在微信、QQ等网络上公告置顶三月以上,以消除影响。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被告李梅因与原告张三感情纠纷通过拉横幅、发传单等形式表达不满,内容中包含的“人渣”“畜生”等字样,已明显带有侮辱他人人格的性质,且在墙面、地面、公告栏等公共场所张贴、书写,足以降低他人对原告的社会评价,应能够认定对原告名誉权造成了损害。被告基于个人情绪采取表达不满的方式明显不当,存在明显过错。因涉案侵害名誉权的横幅、字样等内容已被清除,被告已无继续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原告主张被告在微博等网络上发表侮辱性内容,因该内容现已无法查询,而原告亦未固定相关证据,相关内容的真实性本院无法核实,故对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张三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公布判决书相关内容,相应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本案系因情感纠纷引发的名誉权侵权纠纷,李梅通过拉横幅、发传单等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因内容中带有人格侮辱的词汇,侵害了张三的名誉权,依法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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