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以后,双方名下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日期:2023-06-19 作者:张颖律师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则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上述规定基本上已经较为明确,还需注意的是:第一,关于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经常会有人存在疑问,一方继承所得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规定,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否则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关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均为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三,关于一方的婚前财产。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见,一方婚前财产的性质在婚后亦不会自然转变。但是,婚姻往往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如果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损耗的,该财产的所有方一般亦不得要求对方给予补偿。第四,关于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均为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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