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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没有购房资格造成无法买房,违约金可以降低吗?

发布日期:2023-06-28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可以,不能买房比不愿买房的主观过错小,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降低买家违约金从14万至6万。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陈卖家、张买家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讼争合同真实有效,均应依约履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广州市对限购区域实行限购政策多年,众所周知,张买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悉该政策,合同中“附则条款”已明确告知相关风险,现张买家抗辩其不具备购房资格无法交易有违诚信,其请求免责缺乏依据,不予采纳。陈卖家作为守约方,其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现其主张按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并无不当。陈卖家选择按成交价10%即144500元计算违约金,现张买家抗辩违约金过高,综合本案交易事实,张买家在签约时明知不具备购房资格仍进行签约,客观上造成陈卖家再次选择出售时机,陈卖家主张房价下跌亦缺乏事实依据,另合同约定“2021年8月15日前完成网签并提交按揭贷z款资料供银行审批贷z款”,陈卖家作为守约方,亦依约可在合理时间提出解除合同,避免损失扩大的可能,现鉴于陈卖家无法举证证实其实际损失,作为守约方亦有减损的义务,法院从公平角度,酌情判令张买家向陈卖家支付违约金6万元为限。陈卖家现持有定金2万元,在违约金中予以一并处理,即陈卖家没收定金2万元,该2万元归陈卖家所有,张买家另行向陈卖家支付违约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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