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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认缴期限未到,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发布日期:2023-09-05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在起诉及审理阶段,如果股东的认缴期限为到的话,法院暂时不会直接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仅会判决公司承担责任。到执行阶段,经法院执行后,采取全部措施仍无法执行到公司财产,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后,可视为公司已无资产支付债务,这时候股东才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执行申请人可直接申请追加股东股东为被执行人。所以简单说来就是:公司有财产的情况下股东不担责,公司无财产的情况下股东要担责。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在某合同纠纷中认定因现在还未到执行阶段,不能证明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判决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暂时先不用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等执行阶段执行不到财产后,就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共同被执行人了。

判决书节选:
关于周某和曹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周某和曹某为华某公司股东,肖某主张两人未如实出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周某和曹某两人的认缴出资期限为2050年12月1日,现并无证据证实华某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肖某主张周某和曹某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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