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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全故意杀人罪

发布日期:2023-10-18    作者:张富乐律师

案情简介:2021年X月X日X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XX路XX号XX室,被告人张某全在与妻子李某协商离婚事宜中,先后与被害人魏某某(岳母)、李某某(岳父)发生口角。魏某某离开后,张某全见复合无望,便反锁房门,右手持菜刀、左手持料理刀在被害人李某某头部、胸腹部砍击、捅刺数十刀致其倒地不起;持刀将准备逃离现场的被害人初某某(继女)的面部砍伤,造成初某某面部形成开放性创口流血不止。随后,张某全沿着楼梯间下至同单元X楼,对从X室家中出来的被害人魏某某进行追杀,在某某头部、胸腹部砍击、捅刺数十刀直至魏某某倒地。案发后,张某全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兰大一院急救分站医生确认被害人魏某某、李某某为当场死亡,被害人初某某送医院急救。后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捅刺致多脏器、大血管破裂大失血死亡;被害人魏某某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击胸腹部致多脏器、大血管破裂大失血死亡,被害人初某某面部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司法裁判:一审: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全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为泄愤非法剥夺其岳父母二人生命,还迁怒于无辜,致其继女以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全故意杀人致两死一伤,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张某全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经济损失依法应赔偿。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惩罚犯罪,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张某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李某某经济损失共计 X 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初某某经济损失共计X元。

二审: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本律师担任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我们认为一审判决完全正确,请求二审依法维持原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谋全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人张某全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因离婚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而不是采取极端手段,行凶杀人。尽管被告人在法庭上痛哭流涕,但为时已晚。自古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希望被告人能认罪伏法,被害人家属慢慢走出悲伤。冲动是魔鬼,希望大家遇事冷静,切莫一失足成千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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