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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被惩罚

发布日期:2024-01-19    作者:牟金海律师

[阅读提要] 为逃债务假诉讼,编列借贷上法庭;假诉真做还是假,触犯法律被惩罚。

[基本案情]
李某某诉称,段某某于2019年6月28日向其借款140万元购买苗木,并出具了借条。该笔倍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段某某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厘的标准计算。借款期
限为3年。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段某某未能及时归还,请求法院判令段某某立即偿还
本金140万元及利息(以1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按3厘/月的利率计算至实
际付清之日止); 诉讼费、保全费用由段某某承担。
庭审中,李某某为证明其诉公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借条。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各2份。借
条显示的落款日期均为2019年6月28日,一份写道: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玖拾万元整,月
利3厘,借款期限叁年,于2022年6月28日前归还;另一份写道: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月利定为3厘,于2022年6月28日前归还。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交易日期均为2019年6月28日,一份时间为9时2分33 秒,李某某转账90万元给段某某;另一份时间为9时3分2秒,李某某转账50万元給段某某。审理过程中,李某某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段某某也陈述借条属实,款项确已收到。经审查证据发现,两份借条过于刻意与两笔转账一一对应, 考虑到同期时间,段某某被诉案件较多,李某某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提供了其他没有掌握的财产线索。本案有虚假诉讼嫌疑,故法院依职权调取了李某某的银行账号交易流水。结果流水显示,李某某2019年6月28日转账给段某某的140万元,是前一日即2019年6月27日段某某转存至李某某账户的。

[裁判结果]
法院经中理认为,李某某,段某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李某某,段某某故
意隐瞒真相并捏造事实起诉的行为,构成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
讼行为。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快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随后法院做出决定对李某某、段某某进行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高发的形势之下,如何有效识别和防范虚假诉论仍然是当前司法实
践中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也是亟须解决的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总结出了可能是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10种行为方式,但至于如何确认构成虚假诉讼,则需要审判人员基于具体的个案情形加以认定。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要慎重审查,提高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辨别意识和防范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13条“加强甄别查处,防范虚假民间借贷”中规定:“当事人主张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大额借款的,应当对是否存在“不”转账、循环转账、明走账暗贷款、现金还款等事实进行审查。”据此,人民法院应当主动申查明显不符合常理的疑点,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对于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山东法制报法院周刊 2023年8月25 总第8046期 苏友芹 刘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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