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被判缓刑重获自由
发布日期:2024-02-03 作者:周乃文律师
律师辩护:邓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本律师团队作为其辩护人。本律师团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本律师积极促成被告人邓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最终被告人邓某某的家属赔偿了19万元给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且恳请司法机关不再追究邓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开庭审理阶段,本律师团队积极与法官沟通,并依法为被告人邓某某积极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要点:一、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属过失犯罪,且其有自首情节。二、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三、被告人邓某某以往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四、被告人邓某某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辩护人恳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且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情况,本院认为邓某某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东三法刑初字第966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厦门
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王远洋法律工作者律师
湖北襄阳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党鹏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胡律助律师
四川成都
四川成都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无罪辩护案----检察院抗诉
- 本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为一起敲诈勒索案成功辩护,最终,检察院未就侦查机关认定
- 湖北开设赌场罪成功变更罪名为赌博罪从轻处罚
- 湖北沐足店经理涉嫌组织卖淫律师辩护不予起诉
- 检察院未建议缓刑法院判决适用缓刑的案例
- 用实例浅析未成年人盗窃案件相关法律问题
- 从认识和控制能力降低主观恶意,降低刑期
- 最高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裁判要旨10则(建议收藏)
- 孔某强盗窃罪案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某甲贩卖毒品原判十五年改判为五年
- 潍坊市奎文成功辩护入户抢劫案例分享
- 进山开美元库,诈骗罪
- 入库案例:滥用职权罪属于状态犯,而非继续犯,追诉时效从侵害结果发生之日起算,而不
- 两高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之四:职务侵占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