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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不足研究

发布日期:2024-02-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我国立法工作的开展要求越来越高。尽管我国早已制定了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然而民法立法时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对于国家民法立法体系化和科学化问题来说, 需要运用合理化的措施处理, 进而完善民法立法。保障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所以, 本文将对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不足进行分析, 并对其必要性作一阐述, 此外, 提出构建民法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民法立法; 体系化; 科学化;

民法

  在经济发展的背景下, 我国法律体系逐渐完善。然而, 国家在民法立法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主要有内在体系丧失有序性和制度重复等问题。所以, 我国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明确这一问题, 并且清楚民法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意义。在此基础上, 使得民法立法更加地合理化。

  一、民法立法体系化与科学化问题

  (一) 制度出现重复问题

  民法立法在体系当中的制度重复问题非常明显, 换句话说, 就是民法当中所规定的制度内容发生了融合现象, 不同的两种制度出现了重复的内容。导致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有很多麻烦出现, 使得法官审判案件时非常地纠结。该立法缺乏严谨性, 并且造成法院审理案件时工作效率不断降低, 法院工作不能有效开展。

  (二) 民法制度不健全

  想要让民法做到真正地为人民服务, 就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民法制度, 进而进一步规范民法立法。然而, 就现阶段的发展现状而言, 国家民法立法时还是非常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 使得民法施行出现不利因素。所以, 相关部门需要正确认识该问题发生的严重性, 对民法体系的制度进行建立, 并不断完善, 可以让民法真正意义上对民众自身的权益进行保障。

  (三) 民法立法缺乏可操作性

  现阶段的民法立法过程中, 不能获得权利义务上的有效组合, 同时, 也不能合理地分配法律效果所规定的问题, 造成其不能获得真正的实践;此外, 我国的民法立法当中并没有切实的操作性, 就算是具备较强实践性的《侵权责任法》当中, 也并未严格地对法律的具体使用有所规定。加之, 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与《物权法》当中, 非常多见的是难以界定以及辨别的词语, 导致国家民法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有效性不断降低。

  (四) 内容删减导致法律轻重不均匀

  民法立法的体系当中, 截至目前为止, 还是存在由于删减行为不科学造成的轻重失衡现象。在我国民法当中, 对基本法律进行阐述的是《民法通则》, 该法律当中, 所包含的内容也是非常多的, 可以说, 包括了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等不同方面。然而尽管内容上的覆盖面较广, 然而, 涉及该覆盖面的一些法律还是非常简单, 缺乏法律效果。加之, 我国法律内容的体系非常庞大, 不能和现实国情相符合。

  二、民法立法体系化和科学化建设的必要性

  虽然民法在其基本制度的完善方面已经做到很好了, 门类也相对比较健全, 然而我国民法的立法需要正确对待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指民法立法过程中丧失了科学化与体系化, 要对其进行完善与发展, 确保民法立法体系化与科学化, 不但和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相互符合, 对人民群众的利益有所保障, 同时, 还是对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进行完善的必然要求。

  (一) 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的客观要求

  对于民法来说, 这是我国社会发展与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得以发展的产物, 同时, 还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发展基础上, 想要对社会公平进行维护, 并对民事权益法律体系进行保障, 还是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需要不断加强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建设, 就能够防止发生法律规定当中与市场发展不符合的现象, 才可以在复杂的国际背景下, 确保经济建设与国家的发展。

  (二) 是对社会主义法制进行完善的现实要求

  就社会主义的法律民法来说, 其占据了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基础性地位, 在民法当中的所有权制度, 给予了行政法基础立法的意义, 所以, 民法立法体系化和科学化建设, 有助于建立法治社会, 同时, 还有助于对其他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然而民法立法属于长期的和复杂的工程, 要循序渐进和稳定发展, 不能冒进, 也不能与实际相脱离, 民法立法的建设中, 除了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对民法进行制定, 同时, 还需要对先进国家在立法方面的经验进行总结, 还要善于考察并总结发达国家所建立的民法体系。需要在和我国具体国情相互符合的基础上, 吸纳西方国家的先进技术与经验, 吸收精华, 摒弃糟粕, 才可以尽早实现民法立法体系化建设与科学化建设。

  (三) 是对公民合法权利进行保护的必然要求

  在改革开放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的背景下, 公民自身的民权意识越来越强, 并且已经认识到民事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民法的快速发展。人们开始认识到公民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等关系, 并没有再单一地追求自身的权利, 对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进行拒绝, 人们大众希望在履行自身法定义务的过程中, 能够享受和义务履行的对等权利, 还会因为想要获得所需的权力, 主动地积极地对相应义务进行履行, 然而公民权利与义务是法律所赋予的, 是民法体系当中的一种规定和约束。当是因为民法体系的不科学和不规范, 造成公民自身的权利缺失和履行义务有所增加, 那么, 就会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一定影响, 加剧社会秩序的动荡现象以及人民矛盾。所以, 实现民法立法科学化与体系化建设的是对社会大众自身的合法权利进行保障的必然要求, 对该问题的解决势在必行。

  三、民法立法体系化和科学化优化对策

  (一) 加强对合理化民法典的制定

  想要实现民法立法的科学化和体系化发展, 就必须制定一部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的民法典。毋庸置疑, 首先需要清楚民法典所发挥的作用, 使得在内容方面, 民法典可以和其一致;其次, 科学有效地处理民法立法当中的混乱无序现象, 对这一问题进行优化和改变, 在此基础上, 使得我国民法立法迈向科学化和体系化的建设。然而, 这非常需要我国有关部门不断加强重视力度, 对所有有效的社会资源优势充分发挥, 并对专家学者进行集中, 合理地探讨并研究民法体系当中的问题, 还要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 进而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法典。

  (二) 对民法典进行撰写

  民法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问题, 需要相关的法律部门对民法典进行建设, 需要注意的是, 在内容的撰写的过程中, 要重视内容本身的科学性, 还要在撰写中, 对内容可以符合法理要求进行保证, 此外, 撰写民法典时, 需要加强对于西方国家相关文献的深入研究, 合理地借鉴并吸取当中的有用部分和精华, 使得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更加地科学和合理。此外, 还需要对内容完整性进行保证, 有关的撰写人员对民法典进行撰写前, 需要深刻地理解相关概念, 尽可能地民主化, 确保撰写的内容可以和相关标准相符合。与此同时, 相关法律专家需要深入研究和民法典有关的法学概念, 如此一来, 可以提升撰写内容本身的合理性, 进而对民法立法体系进行完善, 使得民法立法获得体系化和科学化建设。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 在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改进, 法律体系已经得到进一步完善。同时, 也需要我国进一步深化并改革民法体系的构建, 朝着科学化和体系化的趋势所发展。另外, 还需要制定科学化的民法法规和政策, 并对民法的法规体系进行构建, 给予民众权益一定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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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薛波.《民法总则》对商事关系的包容性及表现——兼论决议行为立法问题[J].中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6, 22 (01) :5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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