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三被告人均被判缓刑重获自由

发布日期:2024-02-17    作者:周乃文律师
基本案情:2011年11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文、谢某明、严某全、杨某清(另案处理)等四人在东莞市火炼树一间小吃店打麻将时,被害人李某军因事想约严某全夫妻两人吃饭,严某全夫妻未去,李某军就在楼下长时间谩骂,李某文等人不堪其扰,于是下楼与李某军理论,继而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李某文、谢某明、严某全、杨某清(另案处理)均直接动手围殴李某军,被告人严某全则从旁拉住李某军,李某军被李某文等人持啤酒瓶砸伤头部和划伤左脸部(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军说受损伤为重伤),后李某文等人离开现场。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三被告人判处三到五年有期徒刑。
律师辩护意见观点:一是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二是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三是严某全是从犯;四是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五是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六是被告人家属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判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谢某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决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严某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决定之日起计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任宝余律师
山东潍坊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张鸿律师
甘肃兰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