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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私自打赏主播,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财产?

发布日期:2024-02-18    作者:黄维宝律师
 网络打赏分为两个步骤,一是用户将真实货币兑换成虚拟货币,也即充值;二是向主播发送虚拟道具,即打赏。充值行为系用户与网络平台之间发生,属消费行为。打赏行为系用户与主播之间发生,因发送的道具不具有物或债的属性,打赏行为不纳入法律评价。既然属于消费行为,那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其用于个人消费的,所以这种情况下打赏行为属于有效的消费行为,主播无需返还财产。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这属于赠与行为,而对属于赠与行为的,主播可能就需要返还被打赏的钱财。
  律师补充:
  打赏者与主播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主播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为无效,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主播返还赠与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非因日常生活所需处理共同财产的,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以第三者为被告或者同时以配偶和第三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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