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保证类型的处理
发布日期:2024-04-10 作者:陈亮律师
大部分人都知道,保证类型分为两种,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如果保证合同未约定是哪种保证,法律一般如何认定呢?
一、 两种保证类型的主要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先诉抗辩权,就是连带保证可以随便向谁主张权利、而一般保证必须先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执行不到才能执行保证人的(当然可以一起起诉但是保全、执行有顺序)。
二、 未约定保证类型
如果未约定保证类型也无法从条款里推测有无先诉抗辩权,原来法律认为是连带保证,民法典认为是一般保证,请注意,这是重大变化。
三、 尽量合同条款约定保证类型
合同条款和末尾签字处尽量约定保证类型,避免后面无谓的争执,给自己带来隐患,毕竟两者区别还是比较大的。
四、 起诉的管辖
第一步、如果主合同、保证合同约定分别仲裁、法院管辖,则按照约定来,仲裁、法院并不能彼此管辖对方的案件;第二步,如果主合同、保证合同都约定法院管辖,则按照主合同确定管辖;第三步,单独起诉保证人的,按照保证合同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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