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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纠纷,员工搬了公司财产抵债,公安局把案件定为聚众哄抢罪,员工如何做?

广东-湛江 05-25 03:36  悬赏 0  发布者:麽麽茶 给我留言  回答:(2)
一家汽车公司的老总欠工人2月到3月份的工资。3月25号他的公司已经没法进行正常运营,而他又没跟谁作确实的交待,而且手机关机,公司的固定财产又被暗地地转移,又没任何人出来负责。3月27日员工便去劳动局备案,但由于没找道这家公司的老总便没立案下来,期间公司几位员工收到老总打电话过来说28号回来处理事情,于是全体员工便等到28号,但到了那一天,他也没出现,手机也关机,于是全体员工便再去劳动局申诉,也报了警,但由于劳动局与公安局找不到他也立不了案,所以全体员工情绪很激动,于是再拨打他的电话与公司其他股东电话询问,结果他电话还是关机,而公司其他股东却说他们也不管。结果部分员工便开始搬公司的财产抵工资,小明见此情况也随大众搬了几张凳子,一张电脑台与一台挂式空调。过后,他4月初回来,便把公司的员工告上公安局,公安局把案件定义为聚众哄抢罪.那这些举动是否真的能定这个罪行?劳动局也不理事,那些拿公司财产的员工要用什么办法维护自己?而案件中的小明拿了几张凳子,一张电脑台与一台挂式空调,他要定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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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25 19:33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数额不大,如低于3000元且不积极参与者,可酌情免责。
回复时间: 2012-06-04 05:37
公司欠薪,法定代表人逃避,属于恶意欠薪,应当以恶意欠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劳动部门以找不到人为借口而不立案是行政不作为,可起诉劳动部门。
我的补充: 2012-06-04 05:59
公司欠小明的薪金,与小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小明随众搬与其薪金相近价值的财产,属于以不当手段索取债务,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聚众哄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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