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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海 02-28 14:46  悬赏 0  发布者:gse200…… 给我留言  回答:(5)
2008年10月9日——2009年3月1日,签订第一次劳动合同。2009年3月1日——2010年2月29日,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2010年3月1日开始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说没有这种说法。还是一年一签。最后签的一次2年定期合同,明天合同到期了,因待遇和公司协商无果,公司让我工作交接,是否可以依据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2010年3月到现在总共84个月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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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2-28 14:56
无法要求,只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7-02-28 14:59
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说明双方达成了一致,无法以此理由索赔
回复时间: 2017-02-28 15:01
你好,主张双倍工资的可能基本没有了,只能主张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9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有需要可以跟我联系。
回复时间: 2017-02-28 16:23
合同到期,公司有权选择不续签合同,但需要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7-02-28 17:09
您好,已经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主张无固定期限合同了,离职只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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